福山拆迁补偿方法,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具体的主体包括: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3、市级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乡镇一级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是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监督方式等为人民群众广泛了解,有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运用,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

二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机会;

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集中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信息的公开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有关的条例,只要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置就可以,但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在此类问题的解决上会忽视积极的意义,信息的公开,对于政府的透明度的有着重要的积极的促进作用,不过在实际的生活中有解决有着一定的难度。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这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在于行政机关向公众提供行政管理信息,外延则涵盖到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所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处理许可决定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许可条件: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条件。

5.行政许可程序: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所需要遵循的程序。

6.行政许可结果: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的批准结果。

7.行政许可依据: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8.行政许可流程: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在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信息公开对政府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提高行政权力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运用,防止滥用,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机会,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更好地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此外,信息公开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信息公开也面临着一定的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五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一、福州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工作动态;

17、人事任免

18、职权公开

19、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福州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福州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福州市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烟台市福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山区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办公室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

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区政府为民服务实事进展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等。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烟台市福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2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山区政府网站

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办公室(地址: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185号)查阅。

二、获取形式

1、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提出申请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

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4、收费标准

三、其他

附件:

1、烟台市福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3、烟台市福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一、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公开范围、主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及时公开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为主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以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载体或者场所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行政服务中心;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应当免费送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各自的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予以调整。申请人不按照要求予以相应调整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定期汇总统计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当年度以及历年累计的收费以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认为同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九)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出台背景与意义

《办法》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制定下列监督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职能,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发挥社会监督。要求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公布。三是健全举报监督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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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陕西省图书馆“法律咨询律师工作室”揭牌西安新闻网11月17日,由陕西省图书馆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第二届“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启动仪式暨“陕图法律咨询律师工作室”揭牌仪式在陕西省图书馆长安路馆举行。 启动仪式上与会领导共同揭牌,并现场发放了《民法典》及活动宣传册。仪式结束后,专业律师刘晓恩、刘小娟、王伟现场为读者解答法律困惑,深受读https://www.xiancn.com/content/2023-11/18/content_6805139.htm
14.全国律师咨询日昌宇所公益法律咨询服务走进海南省图书馆2023年8月26日,是我国第43个“全国律师咨询日”。为了充分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在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第五党支部的支持下,海南昌宇律师事务律师联合海南省图书馆,举办了一场“免费法律咨询”公益活动。16名执业律师在海南省图书馆一https://www.changyulawyer.com/nd.jsp?id=1087
15.陕图高新馆区丨12月4日下午:“法治天下”系列公益法律咨询活动(第2023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阐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推动宪法的全面实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陕西省图书馆联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技人文高等研究院共同组织举办“法治天下”系列公益法律咨询活动。 http://wap.sxlib.org.cn/hd/hdyg/202312/t20231202_1129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