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会议是一次总结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国资委、各试点企业的有关领导和代表,还有新闻界的朋友,是一次难得的盛会。
刚才,淑和副主任作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充分肯定了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深刻分析了新形势下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对进一步加快重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我们是莫大的鼓励和鞭策。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淑和副主任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落到实处。
下面,我代表试点工作小组,根据淑和副主任的讲话精神,就试点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形成的经验作一简要总结,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讨论。
一、试点工作情况
2002年7月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中央部委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在明确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建立试点工作组织体系、加强督促指导和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和稳步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试点企业积极响应,周密部署,根据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认真制定试点方案,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制定指导意见,建立工作体系,为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和稳步推进奠定了基础
(二)企业认真制定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形成了良好的试点局面
(三)加强督促指导,加大培训力度,保证试点工作切实取得实效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内外瞩目,反响强烈,新闻宣传单位和社会媒体给予了大力支持,对试点工作的主要进展做了广泛宣传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经济频道、国际频道、外语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财经在线、新闻和报纸摘要等栏目,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中国企业报及各地主要报刊等新闻媒体,人民网、新华网等上百家网站,都对试点工作的重要进展情况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其中包括2002年7月底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会议,2003年1月试点工作小组组织的试点企业总法律顾问高层法律培训,2003年4月新成立的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新要求,2003年8月底召开的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等。这些报道为推动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的舆论基础和社会氛围。今天,又有不少新闻界的朋友来到我们这次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上,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在此,让我们对新闻舆论界对试点工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再一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试点取得的主要成效
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控制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素质,保障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受到空前重视
绝大多数试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学习试点文件,总结企业自身的经验教训,对比国外大企业的先进做法,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许多企业认识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必须遵从法律,依法决策,按照法律规则开展竞争与合作,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等内控机制避免化解经营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各试点企业普遍成立了由公司领导、法律顾问机构、人事和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组成的试点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了法律顾问机构,充实法律专业人员。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建筑集团总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等企业在试点期间都增加了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编制,加强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职能。部分企业起用了一批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选任了一批副总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助理。据对24户中央试点企业统计,这些企业已经有专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3782人,平均每户企业158人。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1629人,占全部法律人员的43%。
(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依法经营管理取得明显实效
(三)依法规范企业改制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
绝大多数试点企业改革任务较重。试点期间,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推进和规范企业改制、重组、兼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落实。如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在推进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围绕集团公司开展的主辅分离、债转股、军民分立、重组上市等各项工作,承担了大量法律文件的审核工作,保证企业改制的合法化、规范化、程序化。武钢集团在进行武钢股份公司上市、建工集团组建等26项重大改制工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通过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组、改制、公司章程的起草与修改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为规范企业在改制改组中的法律工作,下发了《关于在改制工作中加强法律审核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改制中要有法律顾问人员参加,改制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要求。
(四)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机制进一步健全,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了重大贡献
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是七部委密切配合的结果,是在座各位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的结果,是同志们辛勤工作的结晶。在此,我谨代表试点工作小组,向从事试点领导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试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任重道远。如有的企业试点方案未能完全落到实处,流于形式;有的试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人员构成还不尽合理,有的总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亟待充实和提高;一些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重心和职能仍然停留在“事后补救”上,没能建立起法律顾问全面介入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机制。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予以高度重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试点的几点体会
淑和副主任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已经做了深刻分析和全面阐述。根据淑和副主任的讲话精神,结合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我再谈点认识和体会。
(一)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实施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生命力既根基于企业不断发展而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又源于入世后的新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只有企业领导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自觉而主动地组织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以此为核心促进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护权益,才能保证总法律顾问制度取得实效。
(二)建立层级清晰、权责明确的法律监控机制是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中之重
这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关键在于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因此是制度的试点,而不完全是个人岗位的试点。从试点企业的情况来看,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的共同特点就在于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制度创新试点上,如有的试点企业提出了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基层(子企业)法律工作联络人”的工作体系,明确了总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决策层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管理层次高、业务范围广、协调力度大、工作效率高、制度更完善的法制工作网络。
(三)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立足点
联系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推行试点方案是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立足点。参加试点的企业行业门类多,规模有大小,业务方向各有不同,法律工作基础也存在差异,因此许多试点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状况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制定并实施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有的将重点放在依法规范企业改制上,有的放在依法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更好应对入世挑战上,还有的侧重于如何提高企业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实践证明,只要试点企业能够从本企业实际出发,以试点目标为导向,量身订制切实可行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均能取得较明显成效。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是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基础
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有赖于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与管理的高素质的法律工作队伍,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更需要有善经营、懂管理、精通法律的高级复合型专业人才。从长远看,企业还应当建立起培养和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工作机制。凡是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都有一支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过硬的法律顾问队伍,他们各有专长,分工协作,为企业各职能和业务部门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下一步工作的安排
(一)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为国有企业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按照国资委2003年立法计划,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资委法规局起草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人事部以及委内各厅局、60户中央企业、13个地方国资委等多方面的意见,并首次采用在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据委信息中心统计,该《办法》网上点击率接近4万人次,其中专门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的就有200多份。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草案,4月13日国资委第18次委主任办公会正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办法,预计近期即将出台。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成果,该《办法》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这次试点工作的成果。办法出台之后,我国国有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有了明确的规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并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落实好这项工作,尤其注意搞好和原来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体系的衔接工作。
(二)在中央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立企业防范风险的法律监控机制
参加试点的中央企业应当在认真总结前一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严格对照《指导意见》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文)的有关要求,确保各方面工作到位,并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途径,成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示范单位;这次参会的53户企业中的非试点企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以及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出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并抓紧落实,同时将工作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其他中央企业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为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打好基础。
(三)在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积极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前一段试点工作中,在各地方国资委、经贸委的指导下,已经有不少地方企业踊跃参加了试点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下一步将在地方国有企业特别是所监管的重要企业中进一步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各地方企业应当学习借鉴试点企业的成功经验,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并报各地方省级国资委备案,各地方国资委要积极做好指导工作,必要时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同时就实施情况加强与国务院国资委的沟通与交流。国务院国资委将结合各地国资委设立、运行情况,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地方国资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努力推动地方国有企业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四)适时组织部分中央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的公开招聘
借鉴国资委组织部分中央企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成功经验,在今年适当时机,按照企业自愿、工作急需等原则,我们准备组织若干家中央企业,开展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这对于拓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任范围、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素质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在企业内部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机结合的一种有益探索。有这方面人才需求的企业可以向国资委企干一、二局和法规局进行申报,首批招聘拟选择5家左右组织开展试点。这里我要说明一下,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招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因为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由企业选聘的,任免权限在企业,国资委负责任后备案管理。所以,对总法律顾问的公开招聘工作国资委只是起一个统一组织、协调的作用。
(五)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同志们,这次会议既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总结会、表彰会,又是进一步推动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的动员会、鼓劲会。让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而努力开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