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章程》和《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结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现状,制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
经朝阳区律师协会换届工作办公室对代表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付振坤律师入选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
2022年8月17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投票点,进行了内部投票选举工作,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监督全程投票流程,确保投票选举工作的真实、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2022年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再次入选国际知名IP杂志《TheTrademarkLawyer》组织评选出的中国大陆地区“十佳律师事务所”。
《TheTrademarkLawyer》是总部位于英国的知名IP杂志社,本次组织评选亚洲国家“十佳律师事务所”,其中包括中国大陆的十个最佳事务所。杂志社基于各个候选事务所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业绩成绩、行业口碑等综合实力,并结合行业调研、全球读者和客户的反馈等数据综合判断,最终评定并发布获选名单。
近日,由知产宝&知产力组织的“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榜单”公布,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荣登“2020-2021中国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精锐榜TOP10”。
本次评选以诉讼数据为依托,选取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作为数据基础,经过精准的标签提取、解析、人工清洗,结合法院级别、案件性质、胜诉率、诉讼请求支持率、诉讼身份、最大诉求金额、委托人身份、典型案件数量等维度,进行层层数据维度的综合评分,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多起成功典型案例,以优异的表现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强烈认可。
2022年1月18日,康隆律所举办年度总结大会,由于疫情原因,康隆本着不外出、不聚集的原则,联合线上、线下全体员工在办公室举行年终总结大会。
回顾特别的2021,康隆律所在全体员工的辛勤努力,广大客户的信任、支持,以及业界同仁的倾情帮助下,再一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康隆律所将继续深怀感恩之心,积极进取,精益求精,一如既往的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高级合伙人赵渤洋(BrendaZhao)作年会开场白
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2021年部门工作进行了总结汇报,一起回顾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并总结经验、提出新的建设性意见,为我们在2022年继续努力、服务好新老客户打好基础。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付振坤
合伙人纪楠(NickJi)
合伙人夏满强(JohnXia)
品牌保护部主管陈敬天(WillChen)
南京公司合伙人陈擎涛(ChristyChen)线上参会
高级合伙人刘伟(JeffreyLiu)作最后总结
线上、线下会议时时同步进行
会议中间穿插数次红包抽奖环节。律所合伙人与员工亲情互动,掌声、欢呼声一直在会场上荡漾。
最后,康隆合伙人为入职公司、律所5周年、10周年的员工颁发优秀员工奖。
2021年12月,国际知名法律媒体LeadersInLaw评选2021年全球法律领导者奖项获得者,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BrendaZhao)成功获评“UnfairCompetitionExpert(中国反不正当竞争专家)”。
LeadersInLaw经过详细广泛的调研和严格的筛选程序,最终由评奖委员会评选出每个国家/地区不同法律领域的专家。此次评选中,Brenda成为中国大陆唯一一位获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专家”的法律人。此项殊荣体现了全球业界对Brenda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的赞许,也是对康隆律所综合实力的认可。
2019年5月18日至22日,被称为“美国历史摇篮”的波士顿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瞩目的焦点,国际商标协会(INTA)第141届年会相继在这里隆重举行,来自150多个国家的1.1万与会者共同参与。
康隆律所作为INTA会员并担任INTA部分专业委员会中国区的负责委员,受邀参加本次盛会,我所赵渤洋、杨泗苹、纪楠、祁永强4位合伙人出席了本次盛会。
精彩回顾
为更好的服务客户、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新动向,2019年5月30日下午,康隆合伙人在律所会议室召开了INTA年会总结会。
康隆始终秉承"专业、高效、优质、守信“的企业服务宗旨,一贯奉行“品质第一、忠于客户、服务至上”的原则,利用我们集体智慧和团体优势,竭诚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康隆专访
在INTA年会期间,康隆高级合伙人--INTA争议调解委员会亚太区主席赵渤洋女士应邀接受了会议专访,就中国知识产权现状、作为INTA会员对解决这些困难有何帮助等问题回答了INTA官方记者的提问。
赵渤洋女士认为:
中国很早就提出了“知识产权是第一生产力”的概念,就商标而言,2018年的年申请量达到700万件以上,居世界第一。但高速发展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国际知名品牌较少、恶意抢注、商标侵权惩罚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等。
作为INTA会员,可以更多更好的在国际舞台上与同行和客户交流,从国际视野上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动向和客户最新需要。
中国IP从业者的最大的挑战和困难是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适应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新的发展动向,及时向客户提供最专业是优质的服务。在中国,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判例几乎每天都在出现,需要IP从业者要在工作之余不断学习、提高自己。
2019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由知产力和IPRdaily推出的“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榜单”重磅发布,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入选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TOP50榜单。
付振坤律师从1999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商标、专利侵权,反假冒,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作为中国最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之一,付振坤律师特别擅长通过法律诉讼为客户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其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超过千余件,为雀巢、雅诗兰黛、惠氏、NBA等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成功处理了众多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
应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邀请,美国知名培训公司IP-PORTUNITY的三位专家于2019年4月4日至4月6日亲临北京,为我司管理团队进行为期三天的集中培训。以“企业战略规划”与“个人技能发展”为主题的培训课程在北京金茂威斯汀酒店举行。
来自美国、英国和德国专家小组成员,都拥有全球知识产权、品牌管理领域近30年的丰富经验。她们从IP专业国际视角全面剖析“战略规划”与“个人技能发展”,利用SWOT分析法、制定SMART企业发展目标、建立人脉、提升知名度、客户关怀等多个方面进行理论和实战的研讨。国际专家小组运用扎实的理论、结合各自的实践经验,围绕如何为企业确定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落实计划,以及如何增进客户关系提出了专业的建议。
北京康隆管理团队与三位专家积极互动,深入探讨中国律师事务所如何在国际平台拓展中发挥自身优势、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不断突破思维局限的重要性。
北京康隆律所管理团队与国际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广泛、深度交流,极大增强团队责任感与凝聚力。康隆团队始终秉承“AFoundationToYourSuccess”的理念,精益求精,不断提升团队核心竞争力、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2019年4月19日,由国际商标协会(INTA)主办,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CornerStone&Partners)承办的"国际商标协会(INTA)2019北京圆桌会议"在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举行。本次会议主题是"涉网络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来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企业法务的代表参与学习和探讨。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女士
会议由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女士主持。LBRANDS品牌保护总监陈超先生、商标评审委员会前资深审查员张月梅老师、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燕蓉法官和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分别奉献了精彩的演讲。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律师
LBRANDS品牌保护总监陈超
第二位发言嘉宾是LBRANDS品牌保护总监陈超先生。陈先生从公司法务的视角,以"网络维权"为核心,从网络维权的困境、《电子商务法》下权利人的维权出路、《电子商务法》的不足与建议以及打击网络售价面临的难点和挑战四个方面,全面阐述了对网络维权热点问题的理解。
商评委前资深审查员张月梅
在15分钟轻松愉悦的茶歇后,商评委前资深审查员张月梅老师作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互联网商标难题中的作用"发言。张老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商标审查工作经历,从互联网时代商标面临的难题着手,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审查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张老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并建议应当尽快建立诚实信用档案。
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李燕蓉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燕蓉法官,以"名称权与商标权的界限"为题,从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名称权有扩大的趋势,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以及如何解决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三个方面,采用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发表了对这一问题的深度思考。
嘉宾讲演之后,进入了热烈的讨论环节。与会代表针对"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商标申请、审查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及嘉宾发言中提到的案件细节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本次会议从下午2时持续到傍晚6点,与会代表高度赞扬四位嘉宾务实的风格和扎实的专业功底。
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将不忘初心,继续努力,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解决方案,做客户发展和创新的"CornerStone"(奠基石)。期待我们下一次INTA圆桌会议见面!
2019年4月11日,“涉网络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沙龙”在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此次研讨沙龙,由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主办,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安妮股份、金史密斯、海马云、圣雅诗、易同云网、德州迈拓、版全家、尚恒智合、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速途网络、阿大物流、佳宸弘生物技术、索为系统技术、雀巢、安耐驰等二十多家企业代表参会。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
本次沙龙由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赵渤洋女士主持,赵渤洋女士首先代表康隆律所欢迎与会嘉宾,并隆重介绍了此次沙龙的两位主讲嘉宾付振坤律师和柯俊副院长。
(联盟秘书长盛道凤)
联盟秘书长盛道凤为沙龙致开场辞,盛道凤秘书长对联盟的性质、作用、活动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并祝参会人员收获多多。
沙龙嘉宾围绕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进行发言。
(康隆律所高级合伙人付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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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副院长柯俊)
茶歇后,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副院长柯俊发表了《知识产权社会共治立体保护体系》的主题演讲。柯俊副院长首先介绍了联盟的发展历程,然后介绍了知识产权社会共治立体保护体系是如何联动政府、行业协会、电商社交媒体平台、权利人、志愿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着重以“智能短交通行业”为例,通过社会共治,高效、高质量来打击侵权假冒伪劣。
答疑交流环节,主讲嘉宾就网络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跟与会者进行了热烈交流。就演讲内容中提到的“平衡车的质量鉴定机构”、“志愿者团队的构成”、“侵权查处中对产品数量的确定”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会后合影)
3月6日,第二届(2019)知识产权巾帼建功座谈会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总部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文康律师事务所、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中国建材流通协会、国家地理标志网、英中贸易协会(CBBC)等行业协会代表,京东集团、小米科技、奇虎360等电商及社交媒体平台代表,安妮股份、赛格威-纳恩博、金史密斯、小尺网络等企业代表,杭州拾贝、正尚律和、山东方宇、MarkMonitor等专业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2019年2月1日,《商法(ChinaBusinessLawJournal)》公布了“2018年度最佳交易大奖榜单”。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惠氏公司赢得终审判决,成功撤销多件恶意注册的WYETH和惠氏商标”荣获年度杰出交易大奖。本案历时16年,康隆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起担任美国惠氏公司的代理人。
本案中,康隆律所的牵头律师和顾问为高级合伙人付振坤、赵渤洋及合伙人杨泗苹。康隆律所在环境复杂、竞争激烈的经济市场中完成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项标志性交易,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年度杰出交易大奖”是授予各执业领域中中国律所和国际律所最杰出的交易项目的奖项。《商法》杂志每年都会对海内外各行业的数百家公司法务、企业高管、律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研,通过统计提名与推荐,根据各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等因素,同时兼顾了交易规模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配合《商法》编辑团队的独立判断评选而出。
项目介绍:
2018年8月19日,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组织了一场小型的“经典案例研讨会”。
历时十六载惠氏公司赢得终审判决
成功撤销多件恶意注册的“Wyeth”和“惠氏”商标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以研发为主的生物制药公司--辉瑞公司(PfizerInc.)的直接子公司,是全球婴幼儿食品和营养品行业的领导者。
2001年5月,一家名为中山市东凤镇博物购销部的企业,在多个类别的婴儿用商品上(奶瓶、洗浴用品、尿布等)申请了多件“Wyeth”和“惠氏”商标。上述商标先后转让给自然人卢国基、惠氏(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惠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公司”)(注:卢国基和这几家公司与真正的商标权利人--美国的惠氏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二、曲折的维权经历
惠氏公司针对上述商标相继提出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但均未获得支持。上述商标获准注册后,惠氏公司随即提出无效宣告,案件再次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法院一审、二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法院再一审、二审,历经十多个行政及诉讼程序,最终获得支持,前后历时十六年。
2018年3月30日和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行终487号等6份判决中最终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具体而言:
此外,原申请人卢国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脑白金”、“DETTOL”等数十件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属于大量恶意商标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广州惠氏公司受让包括本案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个“Wyeth”、“惠氏”商标后,将其使用在母婴用品等日用消费品领域,全面摹仿惠氏公司的产品或商业标志,并在实际使用中做引人误导的宣传,主观恶意明显,应当被制止。
三、我们如何赢得胜利
康隆律所本着使命必达的精神,审慎专业地参与每一个程序,最终赢得了胜利,解决了困扰客户十六年、无法维权的艰难挑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深刻感受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巨大进步。本案也充分体现了“用足用好商标法,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的司法导向。
四、学习到的功课
(二)雇佣一家有本土知识和国际视野的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不能机械地遵守你的指示。它要优秀和专业,有先见之明,敢于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和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三)如果你的品牌在中国已被抢注,采取正确的措施清除障碍,然后补充注册你自己的商标。不要放弃,用尽你的权利,参与每一道程序,你就会有最大的胜算。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所代理的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雀巢公司”)诉讼北京海安天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安天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作为典型案件于今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雀巢产公司主张的三百万元赔偿请求获得全额支持。
判决书认定海安天仁公司的下列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进口、分装、销售带有雀巢公司Nestle及图商标和BEBA商标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的行为;(2)在国内委托印制带有雀巢公司Nestle及图商标和BEBA商标的奶粉包装盒及宣传材料的行为;(3)在召开的发布会上使用雀巢公司Nestle及图商标和BEBA商标的行为;(4)在与经销商的代理合同中使用雀巢公司Nestle及图商标和BEBA商标的行为;(5)在注册的三个网站上使用雀巢公司Nestle及图商标和BEBA商标的行为。
本案从立案到宣判经过五次庭审,历时近两年。立案前,我方对海安天仁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全面的证据固定,为后续案件的顺利推进打下基础。审理过程中,我方对海安天仁公司进口、分装、销售、宣传,以及印制包装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性质,以及是否侵犯雀巢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问题,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对于损害赔偿,我方综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缴款书、经销合同等证据所显示的数据”,精确计算出了海安天仁公司的侵权收益,同时,通过积极举证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支出。以上关于海安天仁公司行为性质的分析,及损害赔偿数据均为法院采信。
编者按:
务实精细重品质促进维权争先锋
赵渤洋女士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先后就职于北京三幸专利商标事务所、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正理商标专利事务所,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深商标顾问,她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寻找成本最低效果最佳的解决途径。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优异的客户沟通技巧,为众多客户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咨询意见,特别是为许多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处理了多起意义重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在为客户维护知识产权权益方面成效卓著,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包括:雀巢、雅诗兰黛、欧莱雅、维多利亚的秘密、NBA、苹果、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
赵渤洋女士生活照
赵渤洋女士成功办理众多中国知识产权重大疑难案件,在参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的工作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她参与成功处理的有千余件各类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涉及金额超亿元人民币,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美元,深得业界与客户好评。
赵渤洋女士代理的经典案例:
(一)“太太乐”商标行政处罚案终审胜诉
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代理雀巢公司终审取得胜诉。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酒乡红公司在其加工生产的料酒上使用“太太乐”标识的行为侵害了雀巢公司在调味品上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酒乡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900000元。其后,浙江省工商局、一审法院和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商号被判不予核准注册
卡尔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一案终审获胜。
诉争商标为“RALEKILIT”商标,由苏州市春苑制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挂锁、钥匙、金属锁(非电)、弹簧锁、五金器具、金属插销、关门器(非电动)、金属门把手、门插销、门用铁制品”上。
卡尔公司(KaleKilitVeKalipSanayiAnonimSirketi)是世界最大的锁具生产商之一,具有五十多年历史,其商品出口至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三)德国里施公司诉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胜诉
原告德国里施有限公司(REUSCHGMBH,以下简称“里施公司”)成立于1934年,总部位于德国,“REUSCH”既是里施公司的企业名称,又是里施公司的注册商标。
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雪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户外运动服装公司,爱雪公司有数款“滑雪手套”产品涉嫌侵权。这几款产品附带有多个标牌,在其中一个标牌的正面突出印有爱雪公司的注册商标“Marsnow”,该标识下方还印有一行小字“ReuschGmbhEichendorfstr.5.72666Neckartailfingen”。其中“ReuschGmbh”为里施公司德文名称的小写方式,Eichendorfstr.5.72666Neckartailfingen为里施公司曾经的住所地。里施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爱雪公司诉至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爱雪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77600元人民币。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赵渤洋女士将带领其团队抓住这次改革机遇,再接再厉,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中国法律对国外企业名称的保护
——以德国里施公司诉石家庄爱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例分析
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示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是明示商品或者报务的提供者,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商誉的载体,代表着企业的形象。防止商业名称的滥用以及淡化商誉,禁止不正当竞争,已成为各国竞争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比较而言,国外企业名称由于没有在中国进行登记、外文企业名称并不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等因素,其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更为困难。本文通过一个一审败诉、二审胜诉的案例,分析国外企业名称权在被告并没有突出使用的情况下如何最终获得保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德国里施有限公司(REUSCHGMBH,以下简称“里施公司”)成立于1934年,总部位于德国,“REUSCH”既是里施公司的企业名称,又是里施公司的注册商标。REUSCH在运动护具领域里有着80多年的悠久生产经验,滑雪手套和守门员手套是REUSCH手套家族的核心产品。里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两个“REUSCH”注册商标。
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雪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户外运动服装公司,里施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爱雪公司有数款“滑雪手套”产品涉嫌侵权。这几款产品附带有多个标牌,在其中一个标牌的正面突出印有爱雪公司的注册商标“Marsnow”,该标识下方还印有一行字“ReuschGmbhEichendorfstr.5.72666Neckartailfingen”(如图片)。其中“ReuschGmbh”为里施公司德文名称的小写方式,而Eichendorfstr.5.72666Neckartailfingen为里施公司曾经的住所地。
里施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爱雪公司诉至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法院一审及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爱雪公司在滑雪手套标牌下方不明显位置用小写字母标有“ReuschGmbhEichendorfstr.5.72666Neckartailfingen”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将之与REUSCH注册商标造成混淆,故对REUSCH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然而,关于里施公司主张爱雪公司使用原告外文企业名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外文企业名称未经登记、不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等,从而不予支持。里施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爱雪公司在标牌中使用“REUSCHGMBH”文字,会使对REUSCHGMBH产品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误认该产品与里施有限公司有关。爱雪公司不能对该使用方式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爱雪公司使用里施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有将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与里施公司的产品相混淆的主观恶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之规定,爱雪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77600元人民币。
三、二审代理策略
在二审中,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将案件的核心焦点集中到了不正当竞争的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具体到本案,里施公司虽未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但证据可以证明,里施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在大陆地区开展商业活动,并且其滑雪手套、守门员手套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里施公司的英文名称符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
基于以上认识,二审法院的评判,“此种标识使用方式……会使对REUSCHGMBH产品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误认该产品与里施有限公司有关,所以爱雪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认定应当说是恰当的,因为不管爱雪公司冒用行为如何之轻微,但正如判决所述,对于某些对里施公司产品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例如REUSCHGMBH“发烧友”)来说,爱雪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有使这些人误认爱雪公司与里施公司存在某种程度上联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