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律师办案指引仅仅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咨询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业务
第三节律师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见证业务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业务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第六节律师办理遗嘱信托和家庭财产传承规划非诉讼业务
第七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第八节律师担任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和意定监护协议(特指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执行的监督人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第五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六节结案后的工作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第一节总概
第二节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
第三节律师办理诉讼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3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本指引旨在为广州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6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作出关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和法定继承的解释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作出关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含义和区别。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遗嘱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及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
第7条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
7.1律师应当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五种遗嘱的形式及具体要求。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设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应采用其他非口头遗嘱形式设立遗嘱。
7.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介绍遗嘱和遗赠可以附义务,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的,应当履行义务。
7.3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见证,且见证人均需与遗嘱人、遗嘱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7.4律师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遗赠人和受遗赠人均互附义务以及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第8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应具备的条件
8.1适用遗嘱继承须具备的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
(2)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受赠权;
8.2适用遗赠须具备的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
(2)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
(3)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
(5)受遗赠人应当自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60日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则丧失受遗赠权。
8.3适用遗赠扶养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1)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2)受遗赠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
第9条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纂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6)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7)法规规定其他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10条律师可以提示遗嘱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11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
11.1遗嘱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分。律师应询问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对婚后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应提醒当事人在遗嘱中只能处分属于遗嘱人的份额,不能处分遗嘱人配偶享有的份额。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订立遗嘱。对于其他共有财产,律师应当告知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若份额不明或尚未析产的,建议再确认份额后设立遗嘱。
11.2律师可以向遗嘱人说明遗嘱设立后仍可以处分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
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可以另立遗嘱变更先前所立遗嘱内容,也可以以遗嘱人生前实际行为撤回、变更遗嘱内容,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所涉遗嘱内容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回。遗嘱内容部分被撤回的,其他遗嘱内容依然有效。
11.3律师可以向遗嘱人解释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律师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民法典》对遗产范围规定不再列举,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外,该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均属于遗产。
第12条律师在承办与遗嘱有关的法律事务时,还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或告知如下情况:
12.1律师应当询问立遗嘱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告知遗嘱人立遗嘱时需意识清醒,以正确表达遗嘱人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12.3律师应当询问遗嘱人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未出生的胎儿,如有,则遗嘱中需要为未出生胎儿作出相应的安排。
12.4律师应当询问遗嘱人处分财产中是否包括公司股权,若涉及公司股权,律师应当提醒遗嘱人,公司股权的继承应依据公司章程处理,若公司章程未作说明而公司股东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
第13条律师可以向遗嘱人说明遗嘱中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并说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若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13.2遗产管理人履行如下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4条律师提供遗嘱咨询时,可制作《遗嘱咨询表》,《遗嘱咨询表》可以包含当事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身体状况、法定继承人情况、拟处分的财产情况、律师建议、咨询费等事宜,咨询结束后,《遗嘱咨询表》应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15条律师可提供自书遗嘱咨询。
15.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2)由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上亲笔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历年、月、日;
(3)自书遗嘱不宜作任何涂改并妥善保管。
第16条律师可提供代书遗嘱咨询。
16.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只能用亲笔手写的方式,不能运用打印等其他方式。代书人在书写遗嘱时要严格忠实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将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在代书遗嘱中。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当交给遗嘱人和其他鉴证人核对,核对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须在遗嘱上亲笔书写姓名。由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上亲笔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历年、月、日;
(4)代书遗嘱应尽量不作任何涂改,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同样应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涂改,且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17条律师可提供打印遗嘱咨询。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打印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每一页仔细核对并签名,对遗嘱的内容作出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尽量不作任何涂改,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同样应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涂改,且应由遗嘱人、见证人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18条律师可提供录音录像遗嘱咨询。
18.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录音录像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用口述的方式分别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展示其肖像没在记录肖像的遗嘱人和见证人也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4)录音录像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口述遗嘱时应当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并将其处分财产内容及处分方式陈述清楚。
18.2律师应提示遗嘱人保证立遗嘱时所用录音录像设备完好录音录像效果清晰,录音录像后应注意保存录音录像的电子原文件。
18.3律师可建议遗嘱人,在录音录像遗嘱制作完毕、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将录音录像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封存,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后妥善保存。
18.4律师应提示遗嘱人,不建议用旁人的提问、遗嘱人的摇头或点头来表示遗嘱内容,或者是以手势来表达所订立遗嘱的内容,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第19条律师可提供口头遗嘱咨询。
19.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口头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3)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明确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19.2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口头遗嘱适用场合的特殊性:只适用于遗嘱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
19.3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应及时将口头遗嘱变更为其他形式的遗嘱。
第20条律师可提供公证遗嘱咨询。
20.1律师应当告知遗嘱人,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机构办理。
20.2律师应当告知遗嘱人,公证遗嘱已不具备优先效力,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当。
第21条律师可提供遗赠咨询。
21.1律师应向遗嘱人解释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对于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对于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1.2律师应告知遗赠人遗赠的特殊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1.3律师应当告知遗赠人,若遗赠失效,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将按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1.4律师应当告遗嘱人,设立遗赠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遗赠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21.5遗赠的设立形式与条件,可参考遗嘱设立的形式与要求。
第22条律师可提供有关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咨询。
22.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23条律师代书遗嘱,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按遗嘱人的意愿,代为书写遗嘱的业务。
第24条律师代书遗嘱,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书委托合同。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在委托合同中记载:遗嘱人应保证其订立遗嘱的财产是其合法财产,代书律师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为遗嘱人所有,不负审核查实的义务。
第25条律师接受代书遗嘱前,应与委托人沟通以下内容并制作谈话笔录。
具体内容有:
(1)遗嘱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2)遗嘱人的精神健康状况,遗嘱人现在或曾经有无精神方面的疾病,有无其他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是否具备设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人立遗嘱的背景介绍;
(4)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
(5)遗嘱人聘请律师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
(6)遗嘱人对于立遗嘱的法律后果是否理解;
(7)所立遗嘱的主要内容;
(8)遗嘱人的第一、二顺序继承人情况;
(9)遗嘱人之前有无设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之前有无指定过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有无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等其他协议;
(10)遗嘱人拟通过遗嘱处分的财产的权属情况以及该财产上有无设定担保、抵押、居住权等他项权利的情况。如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析产分割,及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12)遗嘱有无涉及胎儿:
(13)拟在遗嘱人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信息,并说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4)见证人的选择,见证人与遗嘱人、继承人的关系;
(15)代书(手写代书或打印代书)遗嘱的沟通与选择:
(17)其他认为需要了解且应当记入谈话笔录的内容。
谈话笔录制作完成后,律师及委托人应核对笔录内容并确认谈话笔录无误后每页签名确认,注明年、月、日。
第27条律师代书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2)遗嘱人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
(3)除非遗嘱人要求或为保护遗嘱人的利益,遗嘱可以只写明“遗嘱人名下全部遗产归某某所有”等笼统内容,否则律师应当尽量列清遗嘱人个人财产目录:
(4)对遗嘱人个人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安排;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还应写明遗嘱人委托其执行的具体事项;
(6)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以外的人的其他关爱和叮嘱;
(7)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栏、日期栏。
第28条代书遗嘱若有多页内容的,遗嘱人、代书人、另一见证人均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签日期。
第29条律师可以代书遗赠扶养协议。
29.1代书遗赠扶养协议应当与遗嘱人明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示双方均应在协议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29.2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约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9.3其他代书遗赠扶养协议注意事项可参考本指引第22条。
第30条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律师参与见证遗嘱人设立遗嘱、遗赠的全过程,并对遗嘱人设立遗嘱、遗赠过程予以证明的业务。
第32条律师接受委托见证业务前,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内容参考本指引第25条,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32.1谈话笔录应当存档,作为律师见证业务档案的组成部分。
32.2律师在做遗嘱见证业务时,建议采取如下见证书制作程序:
(2)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
(3)律师应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4)律师应整理、书面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清单、财产权属证明等文件;并要求委托人提供遗嘱、遗赠中处分的财产权属证明资料;律师应审核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可对其是否符合执行人和管理人条件进行调查审核;
(5)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律师可对遗嘱、遗赠中所处分的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
(6)如果对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怀疑的,律师可要求遗嘱人或其亲属出具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
(7)遗嘱人与两名律师均在场时,由遗嘱人订立自书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或口头遗嘱,或由律师代书遗嘱(手写遗嘱或打印遗嘱);
(8)遗嘱订立完毕后,律师应询问遗嘱人是否理解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9)律师制作见证书,由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10)按委托合同约定,见证书交遗嘱人或遗嘱执行人保存,同时律师事务所将见证书及委托业务档案归档保存。
第33条律师见证过程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视听资料一并存档,便于将来查询。
第34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35条律师可提示委托人,公证遗嘱的制作过程及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协助其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第36条律师可提示委托人,在办理公证遗嘱时一般需携带的材料包括:
(1)境内遗嘱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遗嘱人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属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遗嘱人应提供当地身份证及来往内地(大陆)的通行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遗嘱人先行草拟好的遗嘱(草本);
(4)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根据受理公证机构的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37条律师可向遗嘱人解释,其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享有优先效力。
第38条律师可询问遗嘱人先前是否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立过其他遗嘱,或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嘱内容是否与先前订立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
第39条律师可提供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的收费标准,具体以办理业务的公证处为准。
40.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对于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服务内容、目标及收费达成委托意向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委派二至三名执业律师按顺序履行合同职责。
第41条律师针对委托人的身份及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信息采集,梳理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及债务清单,并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士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进行采集,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专项研究,完成项目法律架构及服务流程图,确定具体操作实施方案、计划。
第42条遗嘱订立后,遗嘱执行人应对遗嘱归档、签封或采取银行保险箱等保管措施,确保遗嘱安全、保密,并定期联络遗嘱人,对其生存状况、遗嘱所涉财产及利害关系人的变动情形进行跟踪,及时掌握遗嘱人的遗嘱变更意愿,在其仍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及时协助遗嘱人进行遗嘱变更。
第44条遗嘱执行人应在两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或者公证员见证下,对封存遗嘱或银行保管箱保存的遗嘱进行开封、查验。
第47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开始清理遗产并根据遗产内容及性质等制作遗产清单。核查遗产清单内列明财产权利证书是否存在、有无缺损,遗产管理人应保障继承人随时查阅。
第48条遗产管理人在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后,应在继承人会议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或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请求,报告遗产状况,并对遗产继承的方式、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人应公开遗嘱内容,并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遗嘱内容进行说明。
第49条遗产管理人应根据遗产权益人的申报情况,及时告知继承人、受遗赠人,确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第50条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清偿税款及遗产债务。
第51条遗产管理人对税款及遗产债务清偿完毕后,如还有剩余财产,应当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分割。遗产管理人应协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达成遗产交接或分割协议,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将遗产最终转移交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继承方式有争议的,遗产管理人可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