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二、接待、咨询、代书(一)接待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
2、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二)咨询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
4、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
6、,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
8、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8.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9.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10.担任法律顾问的律
9、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1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13.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为保障律师依法
12、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受托事项无法完成;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
13、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一)收案1.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2.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
14、弄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基本争议焦点后结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基本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4.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
18、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代理活动。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13.承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案件受理法院。14.承办律师在书写诉状之前,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的,应告知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15.承办律师书写好诉状之后
26、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2
32、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16.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
33、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17.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18.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讯问、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19.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20.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
36、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等。32.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或见证人的证明。33.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34.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35.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36.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调查
37、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3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8.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39.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40.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
38、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4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四)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42.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43.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44.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委托书交受案法院,同时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
42、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55.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56.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57.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58.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提交人民法院。59.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6
43、0.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应报告所主任,并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61.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62.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63.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
44、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64.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65.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66.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67.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6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的准备。69.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
46、言前后是否有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73.对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鉴定的依据和材料;鉴定的设备和方法;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7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
51、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85.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86.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87.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88.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89.
52、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90.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91.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92.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证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93.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而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94.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95.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避免
53、重复。在补充辩护意见时,应着重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96.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9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98.在法庭辩护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99.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100.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101.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
54、帮助。(五)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102.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按承办一审案件同样的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10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应被告人要求,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104.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活动,参照本规程有关一审辩护的规定进行。105.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的辩护活动,参照本规程有关一审的规定进行。106.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提供新的证据。107.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或要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108.对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
55、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的,应重新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六)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109.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110.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11.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法庭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
56、律师出庭。112.代理律师收到法庭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庭的,参照本规程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办理。113.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114.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115.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委托人行使或代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宣读有关证据;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对被告人
57、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引诱性发问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必要时,请求法院延期审理。116.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117.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11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119.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
60、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12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予立案,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126.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127.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被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128.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129.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提出证据证明自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