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337条款;国际贸易;知识产权

一、337调查的参与各方

337调查的主管机关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此外参与主体还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时会涉及到第三方。其中ITC是一个不受国会领导的,独立的准司法性质的联邦机构,负责调查进口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案件;申请人相当于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原告;被申请人相当于被告;第三人包括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消费者等。

二、337调查的基本程序和后续程序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审和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程序。

1.立案

2.证据开示

3.开庭及行政法官的初裁

开庭程序中,各方将在主审行政法官面前表明本方立场、反驳对方立场并提供支持证据。庭审一般不公开进行,QUII作为独立第三方参加庭审。通常开始由申请人的律师围绕着证据进行陈词,然后由被申请人律师和QUII律师分别陈词,各方都要对自己的陈述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审阅各方当事人和QUII提交的庭审总结后做出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的初裁。

4.委员会复审及终裁

对行政法官初裁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ITC提出申诉,请求其进行复审。委员会可以在审查之后做出终裁,维持、撤销、修改、驳回行政法官初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发回由行政法官重审。任何关系方在终裁送达后的十四日内均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5.总统审查

6.上诉

任何受到终裁不利影响的一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须在作出最终裁定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问题。裁决一般分为下面几种:根据上诉请求决定是否维持原判或改判,以及发回委员会重审。司法实践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即是终局裁决。

三、违反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制止令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施的,主要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有权对未为遵守制止令的被申请人进行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等民事处罚,罚金最高额为每天10万美元或进口产品国内价值的2倍。

申请人在提交337调查申请的同时,也可以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临时排除令金额临时制止令。但在实践中临时救济措施很少被应用。

截止2010年底,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发起的337调查总计752起,涉及6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均来自东亚,分别为中国台湾、日本、中国、中国香港、韩国。近年来,中国大陆企业遭遇337调查的比例增长,2010年全球337调查的数量为58起,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有19起之多。从337调查涉案产业类别看,机电产品位列第一,依次还有家具、玩具、杂项制品和化工产品等,绝大部分案件为专利纠纷。

参考文献:

[1]《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2]ALawyer’sGuidetoSection337InvestigationbeforetheU.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TomM.Schaumberg,ABAPublishing,,2010:66.

[3]《程序规则》第210.43(a)条.

[4]ALawyer’sGuidetoSection337InvestigationbeforetheU.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TomM.Schaumberg,ABAPublishing,,2010:188.

一、民事证据调查令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1.申请调查令的主体和持令主体有明确限制。根据《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调查主体问题上有两个限制:一是申请主体的限制。申请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包括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人;二是持令主体的限制。持令人只能是本案当事人的律师。因此,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因种种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不适用调查令。如在自行取证遇到障碍时,可直接书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3.申请方式有明确限制。根据《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调查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要写明申请理由及申请调查的内容。

4.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有明确限制。根据《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限定在:一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二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范围,《意见》没有明确,这给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保留了空间,笔者认为,这里所称的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调查途径仍无法获得的证据”。结合《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不能申请调查令,只能申请法院依法调查。

二、民事证据调查令的运作程序

根据《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民事证据调查令的运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在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证据时遭到拒绝,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时,可向受诉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人应当向受诉法院递交申请书,如实写明申请理由及申请调查证据的内容及有关线索。

2.法院审核。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人。《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情形没有表述,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1)当事人在受理案件之前提出的申请;(2)涉及国家秘密;(3)涉及商业秘密;(4)涉及个人隐私;(5)与案件审理无关的证据;(6)证据不为被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或控制或其没有提供或协助的义务;(7)其它不宜由诉讼律师持令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3.持令取证。当事人的律师取得调查令后即取得向调查令所指定的被调查单位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利。在调查令有效期限内,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

4.回复法院。持令人在取得案件所需证据后,应将调查令交被调查人存档或保管,并向受诉法院提交持令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人调查取证的,持令人应当将调查令交还法院并书面说明情况,由法院责令被调查人履行协助义务,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向其调查收集证据。

三、民事证据调查令具体运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西澳矿业法;矿业督察员;矿权争端;行政规制

中图分类号:F416.1(611)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澳大利亚是世界矿业大国,号称坐在矿车上的国家。西澳州人口占澳大利亚10%,拥有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矿产与石油生产世界领先。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矿业管理主要由州级政府承担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责任。在西澳,《矿业法1978》是系统规范开展非油气矿业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共163条,明确规定了矿业用地的准人、矿权设置、矿权登记与交易变动、矿业补偿与矿权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特别是通过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执法方式以及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司法审判形式,很好地解决了矿权之争,对繁荣西澳矿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事业迅猛发展,我国矿权之争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引发,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与和谐。无论是2006年四川雅安乌斯河铅锌矿矿权之争、2008年广东清远刘屋村瓷沙矿开采权之争,还是2009年最大的和田玉原生矿矿权之争、2010年的陕西波罗矿井产权案,都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矿权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行政缺位、错位或越位的现象。一方面,一些矿权之争事件的引发是由于矿权管理的不公开、不透明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我国矿权审批、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并不畅通。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和公众参与制度性渠道的欠缺都表明,我国当前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矿权争端的复杂情势。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事先行政规制模式无疑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产生及立法演进

19世纪后期以来,也就是1885年金矿法颁布之后,西澳大利亚州就有矿业督察员行使行政裁判权解决采矿人之间“司空见惯的喧嚣争吵和暴力争端”。采矿人之间的争端往往能够被督察员解决得“天衣无缝,不留后患,并且一般不会引发诉讼的可能。因此,督察员被公认为,熟悉采矿人的习俗和欲望,能够及时、果断并权威性地处理矿区出现的矿业纠纷。现在,西澳大利亚州不仅保留着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传统,而且主要通过督察员来进行勘探权和采矿权的授予,督察员制度在矿业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一个中心地位。有证据表明,到督察员法院的案件比由督察员解决的行政案件少得多。由此可见,矿业督察员对矿权争端事先行政规制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解决督察员履行行政职能的权力、程序规定不明的立法现实,《矿业修正法2004》第9章专门区别了督察员行政与督察员法院的角色,直到2007年3月31号,《矿业修正法2004》方才正式生效。为使《矿业修正法2004》得到更好的实施,根据《矿业法1978》第162条的规定,总督可依据该法制定管理条例。随后,总督于2007年3月9日批准了《矿业条例198l》的2007年修正案,即《矿业修正条例2007》,并且该《矿业修正条例2007》与《矿业修正法2004》同日生效。因此,有人把《矿业修正法2004》、《矿业修正条例2007》合称为2007年修正案。2007年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分9节进一步细化了督察员基于《矿业法1978》第四章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程序规则。那些传统的由督察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审查的问题,现在被认为是《矿业法1978》第四章的矿权管理程序部分。具体而言,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主要涉及督察员的权力、功能和职责;将遵循的判例和程序;费用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三、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1,矿业督察员的任命及职能

在西澳,每个矿区有一名督察员。根据《矿业法1978》第13条第1款规定,凡符合《治安法院法2004》拥有治安法官职务的任何人都可被总督任命为一个督察员。反之,总督不能任命一个不具有治安法官身份的人作为督察员。事实上,一个治安法官往往可以是好几个矿区的督察员。

根据《矿业法1978》,督察员行使着三大职能。一是纯粹的行政职能,即不涉及准司法程序的职能:

(a)可以向某人发出一份矿利证书:

(b)向欲进入任何私人土地以寻找矿物或标出矿业租用地的人颁布许可证。

二是,矿权授予或没收的职能,涵盖了矿区督察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来行使的最重要、最普遍的行政职能:

(a)授予某人勘测许可证的申请和在不违背本法的情况下授予其他各种许可证:

(b)针对不支付租金或不遵守有关矿业用地要求的费用开支,基于没收勘探许可证和其他各类许可证的请求,作出决定。

三是,调查、报告和建议职能。督察员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申请并收集证据后,形成报告或者建议传送给部长,以便部长综合所有的证据记录、图片和其他文件作出是否授予或者拒绝授予许可证的决定。对于这方面的申请包括:

(a)授予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b)针对不履行包括年度最小费用开采计划责任的,没收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c)对于租约或者许可证规定的豁免证明的授予。

2,管辖

《矿业法1978》第四章主要规定矿权设定问题。即规定了关于矿权申请程序、期限与条件、提交报告和遵守经费开支的要求以及矿权放弃和没收的情形。根据《矿业法1978》的第42条第2款、第59条第2款、第70D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第90条第3款和第92条的规定,没收矿权的申请书或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书的提交即启动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如果没有人基于矿权的申请提出异议的话,则由矿业登记员进行处理即可,不需督察员进行行政性审查。因此,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要么是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要么是针对矿权申请异议的法定情形才会启动。简而言之,矿业督察员的管辖范围主要有两项:一是审查没收矿权的申请。二是审理针对申请的异议。

3,程序

当程序启动时,矿业登记员确定第一次提讯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矿业登记员在向答辩人(respondent)送达申请人的申请复印件后,也将答辩状发送给申请人。这里的答辩人包括矿权的持有人、异议人或任何受抵押人。送达给矿权受抵押人是矿权持有人的义务,这要求矿权持有人向受抵押人解释所发生的事情,使受抵押人知悉他的抵押物上存在的风险。这种义务仅仅适用于抵押,但并不适用如受中止登记申请保护的其他物权。

如果矿权持有人欲反驳没收矿权的申请,必须在送达之日起14日内以表36的格式进行答辩。答辩的重点是提出辩护的理由,诸如答辩人已经履行适用于作为申请标的矿权的费用开支条件;如果没有履行要求的费用开支,答辩人需要辩驳问题不足以严重到证明没收矿权的正当性。答辩状通过矿业登记员转送给申请人。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要求答辩人提交和送达具体细节(particular)。因此,答辩人需要提交答辩状和细节,但答辩人只需有送达具体细节给申请人。

《矿业条例1981》第143条规定,只要督察员认为其对审理的结果拥有充足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进来。此条认可了在SmithvSita&Blake案中督察员的判决。在该案中,矿权持有者的清算人被加入进来作为没收矿权诉讼的当事人。

(2)异议的程序。基于矿权申请的异议应该按照附表一的表16的格式提出,异议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该保留一份异议副本。当就豁免申请形成一个异议时,那么《矿业条例1981》第144、145条就会适用,这时异议人必须准备详细说明。《矿业条例1981》第147条规定,如果督察员命令公开文书,异议人应当公开文书。

四、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主要特点

1,以权利制约权力,促进矿权争端解决的实体正义

2,遵循自然公正原则。确保矿权争端解决的程序公平

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规则和避免偏私原则。即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司法程序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原来就是司法程序中的规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体系传统。当督察员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或是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启动行政审查程序时,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公平,遵守了自然公正原则。在SavagevTeckExplorationsLtd,

其在听证过程中作出反对豁免申请,正当提出反对材料的前提和基础。大法官惠勒认为,督察员确保异议人获得自然正义是其职责所在。如果在听证过程中,由于申请者的原因使得异议人措手不及,督察员可以决定听证会休会,并不得已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措施。因此,督察员可以要求豁免申请人在听证日之前,向异议人提交申请豁免的事实材料和所依据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休会产生的不便和成本,并能确保豁免或没收的审理程序顺利完成。

3,采用利益激励,激发公众参与矿权争端解决的积极性

4,申诉与司法审查,控制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裁量权

《矿业法1978》不仅专章规定了督察员的行政职能,而且对督察员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如督察员在任何一件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事情或问题上作为或作出裁决,是犯了不端行为罪,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督察员使用其在担任职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为其个人利益服务,也是不端行为,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

《矿业法条例1981》进一步规定,对督察员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部长申诉。虽然督察员享有颁布勘测许可证和杂项许可证的权力,但是部长保留对督察员这种权力行使非常重要的控管权,任何申请者都有向部长申诉的权利。部长享有足够广泛的权力去从头审查督察员的最初决定,好像申诉就是重新审理一样,部长还可以考量自己认为合适的、符合自然公正的其他材料。在ReWardenFrench;Ex

parte

Serpentine

JarrahdaleRatepayersAssociationandGardnerNol一案中,Ipp法官提到,在对这类申请听证时,督察员是在履行调查职能以帮助部长做出是否授予矿业租用地决定。只有部长有权授予勘探许可证、采矿租约和做出豁免证明。部长不一定要遵循督察员的建议。部长依法被赋予很大程度依据政策来处理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部长甚至可以直接接收当事人关于豁免或没收的申请。当然,在实践中,部长往往依赖于像矿业总监等工业和能源部官员的建议。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然后按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材料

(1)**年10月17日,50多岁的H,在家中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还是留下了严重后遗症。市医学院法医学鉴定:H的后遗症达一级伤残,超标噪音是导致其脑溢血的诱因之一。于是,与“红星新村”大门距离不远的××印刷公司,便成了众矢之的,红星新村居民原有的不满越来越强烈。

(2)红星新村,位于该市的城乡接合部。近十年来,这里日益成为人口密集的繁华地区。新村院内的5号楼,与××印刷公司的车间大楼平行,相距仅18米,而且只隔一道砖墙。1997年2月,车间引进安装了四台最新设备,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但从那以后,沉重、刺耳的机器轰鸣声便令小区居民不堪忍受。

(3)在机器开动时,居民们多次向110报警。干警对居民们的烦恼非常同情,多次制止车间夜间作业。但干警们也表示,对此类纠纷,实在爱莫能助。一些住户,纷纷想办法搬走。其中有的还是××印刷公司的职工家属。

(4)大多数搬不走的居民,只好求助于环保部门,不断向区环保局反映情况。区环保局在1997年6月和**年9月两次实地勘测,都表明噪音严重超标。于是正式向××印刷公司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并限定夜22时至晨时6时不得进行作业。

(5)××印刷公司很快将车间临近新村的窗户全部砌砖封闭,并提交了一份设置隔音墙的设想,但居民并不满意。他们反映噪音没有减少,车间生产还常持续到凌晨两三点,也一直没见过建什么隔音墙,噪音仍是每夜的噩梦之源。

(6)**年12月,H经抢救终于脱险,便与其爱人,向市环保局提交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处理申请书》,提出要求印刷公司依照环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元的申请。环保局做出处理决定,认定印刷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赔偿H夫妇直接经济损失的30%,即21500元。但H夫妇迄今未拿到任何赔偿。

(7)由于不服环保局的决定,印刷公司于**年6月首先诉诸该区法院,认为环保局的决定无事实论据,应予撤销。紧接着H夫妇也将诉讼状递到区法院,要求印刷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74000元。

(8)经过四个月的调查,区法院于**年10月对H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印刷公司的噪音影响周边住户是客观事实,但被告已经有所整改,而噪音也只是原告生病的诱因之一,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决定驳回诉讼请求。

(9)H夫妇不服,立即上诉。他们的律师认为,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一个结果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H的脑溢血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环保局的决定是合乎情理的;而区法院的判决存在矛盾,不能体现法律对公民的保护。

(10)印刷公司请的律师认为,红星新村地处市区,抛开印刷公司来说,其他噪音有的也已超标。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印刷公司的噪音与H的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就不能让居民只从印刷公司一方找原因。该公司属国有大型企业,是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11)H案判决时,合议庭考虑到,如果H胜诉,住在××印刷公司附近的住户会纷纷效仿,雪片般的经济赔偿要求可能会把该公司逼上绝路。该法院正受理一起小区住户状告小区内建停车场,影响他们生活的案子,H案如胜诉,市区汽车停到哪里的问题可能立即带来更大麻烦。

(12)自**年10月H夫妇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以来,又过去3个多月。市中级法院感到此案难度很大,至今没有开庭审理。

三、要求

1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分)

一、有关诉讼费用的一般规则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cost)基本上相当于诉讼成本的概念,它与我国的法院费用不一样,指如诉讼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诉讼费(fees)、法院收费(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开支(expenses)、报酬(remuneration)、补偿费用(reimbursement),以及如在依小额索赔审理制审理的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由非专业诉讼人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任何诉讼费或报酬(reward)。规则还规定,法院可评定如下费用:在仲裁人或公断人前进行程序的费用、在审裁处或其他法定机构进行程序的费用、委托人应向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用等。鉴于律师费用在诉讼成本中占据主要部分,因而,在英国所谓诉讼费用评定在某种程度上主要指的是核定当事人应向律师支付的费用。

(一)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则

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规则是,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诉讼提出上诉,而在上诉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以及就遗嘱认证程序或家事诉讼中的裁决或命令提起上诉,而在上诉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英国普通法中所谓的布洛克(Bullock)命令就体现了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比如:P是D驾驶货车的乘客,该车与D驾驶的汽车相撞,D和D相互指责,法院裁定由D承担事故责任。在此情形下,胜诉的被告D有权从原告P获得诉讼费用补偿,因为他没有过失而原告却向他提起了诉讼,P应补偿D的诉讼费用,而D应补偿P支付给D的诉讼费用。这就是布洛克命令。

法院在决定是否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时,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行为;当事人是否部分胜诉;法院业已注意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向法院付款或和解要约。所谓当事人行为,包括诉前及诉讼中的行为,特别是当事人遵循有关诉前议定书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坚持或抗辩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是否合理;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坚持主张或进行抗辩的方式;原告虽胜诉,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围内夸大了诉讼请求。判决或命令已确定诉讼费用的,当事人须自判决或命令中载明的日期14日内,在其他情形下自诉讼费用证明书指定日期14日内,履行支付诉讼费用的命令。

(二)诉讼费用评定的基础

法院评定诉讼费用的金额,依标准基础或补偿基础。所谓标准基础,指依诉讼请求金额比例收取的费用;补偿基础,指对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两种基础各有其合理性和弊端,但对诉讼成本的衡量一般以费用占诉讼标的金额比例而定,而英国尚没有依诉讼标的金额比例收费的具体规定,故诉讼请求金额与诉讼费用之间没有比例关系,特别在小额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比例可能高于诉讼请求的金额,有可能等于、甚至超过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伍尔夫勋爵主持的《接近司法》项目中,哈扎尔·甘(HazelGenn)教授对高等法院的上诉费用进行的实证调查表明,请求金额12500英镑以下的案件,仅胜诉方诉讼成本在10000至20000英镑的就占31%,超过20000英镑的占9%,且所调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结案,只有1/4的案件经开庭审理以判决结案;请求金额为12500至25000英镑的案件,诉讼成本占请求金额的比例,人身伤害案件为41%,建筑合同纠纷为96%。

如法院作出有关诉讼费用命令,未表明诉讼费用评定基础的,或既非依标准基础亦非依补偿基础评定的,则视为依标准基础评定。但无论根据何种基础,法院皆不准许承担不合理产生的诉讼费用或者金额不合理的诉讼费用。如基于以下规则产生诉讼费用权利的:第3.7条(对不支付特定费用驳回诉讼的,被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第36.13条第1款(原告承诺被告提出第36章要约或第36付款的,原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第36.14条(被告承诺原告提出第36章要约的,原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第38.6条(原告撤诉的,被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推定诉讼费用命令依标准基础作出,有关诉讼费用应支付利息的,自产生费用权利的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息。

(三)诉讼费用评定程序

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的,既可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亦可责令由诉讼费用官员对诉讼费用进行详细评定。故法院的诉讼费用评定包括二类程序:一是简易评定,指法院在作出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时,责令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诉讼费用之程序,简易评定不适用固定诉讼费用或详细评定规则;二是详细评定,指由法院官员根据规则第47章之规定,对诉讼费用金额进行裁决之程序。

二、固定诉讼费用

所谓固定诉讼费用,指在法定情形下明确规定许可律师收取的定额费用,包括固定费、判决登记费、其他固定诉讼费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适当的固定手续费。比如,小额索赔案件中的固定诉讼费用包括表一规定的固定费,以及原告承担的法院手续费;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固定诉讼费用,为80英镑另加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应承担的有关法院手续费。

(一)适用范围。固定诉讼费用适用于如下情形:一是原告只提出一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特定款项金钱之诉的,且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取得缺席判决的、或根据规则第14.4条第3款取得基于自认的判决的、或根据规则第14.5条第6款取得基于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的、或根据规则第24章取得简易判决的;或法院已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第a项作出驳回答辩命令的、或适用规则第45.3条的;二是原告仅提出一项要求给付财物的诉讼请求,法院在签发诉状时即可确定审理日期的诉讼;三是上述情形中,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5英镑的案件。

(二)固定费的金额。见表一。

表一:固定费金额

有关级别由法院或通过原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诉状格式的由原告亲自送达诉状格式的;并且只有一个被告的被告一个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单独的地址对其送达诉状格式的

诉讼请求金额25英镑以上500英镑以下的50英镑60英镑15英镑

诉讼请求金额500英镑以上1,000英镑以下的70英镑80英镑15英镑

诉讼请求金额1,000英镑以上5,000英镑以下的;或者提出的唯一诉讼请求为交付财物,但在诉状格式中未明确或陈述财物金额的80英镑90英镑15英镑

诉讼请求金额5,000英镑以上的100英镑110英镑15英镑

(三)判决的登记费用。见表二。

表二:判决登记的固定费用

判决金额超过25英镑但低于5,000英镑的判决金额超过5,000英镑的

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通过请求,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金钱之诉的判决登记)之规定,没有送达认收书时作出的判决22英镑30英镑

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通过请求,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金钱之诉的判决登记)之规定,没有提出答辩时作出的判决25英镑35英镑

根据规则第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作出判决,并且原告接受被告关于付款方式的建议,对此种情形作出判决的登记40英镑55英镑

根据规则第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作出判决,由法院裁决付付款方式和期间,对此种情形作出判决的登记55英镑70英镑

根据规则第24章之规定进行判决,或者法院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第a项之规定驳回答辩,在上述情形下,基于当事人申请作出的简易判决之登记175英镑210英镑

根据《1974年消费信用法》(59)所指协议提出交付财物的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之登记,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决之登记60英镑85英镑

(四)其他固定诉讼费用。见表三。

表三:其他固定诉讼费用

由当事人送达任何需要本人送达文书的,包括向受送达的各自然人准备和复制送达回证15英镑

根据规则第条作出的命令,向受送达的各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达的25英镑

域外送达文书的苏格兰、北爱尔兰、萌岛或英吉利海峡岛屿65英镑

其他任何地区75英镑

三、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

(一)详细评定的一般规则

规则第47.2条规定,上诉程序未决时,对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并不中止,但法院指令中止的除外。在上诉程序未决期间,申请中止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的,可向作出上诉命令的法院或上诉审理法院提出。

(二)详细评定程序的启动

1.程序的启动与文书的送达。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格式载明的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诉讼费用清单副本时,详细评定程序启动。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采取第N252号文书格式;诉讼费用清单能够复制成磁盘的,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请求提供磁盘的,应在7日内向其免费提供磁盘。

如详细评定程序涉及的诉讼费用不包括任何额外责任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士,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诉讼费用清单副本、就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手续费而言,辩护律师及任何专家收费收据副本、有关主张其他补偿及补偿金额超过250英镑的书面证据、列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拟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的任何受送达人姓名和地址的陈述。如仅涉及额外责任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士,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诉讼费用清单副本、额外责任的有关细节、列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拟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的任何受送达人姓名和地址的陈述。如详细评定程序既涉及基于诉讼费用,又涉及额外责任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士送达上述两类文书。

2.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见表四。

表四: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

判决、指令、命令、裁决或其他决定自判决等作出之日起3个月。如在上诉期间详细评定中止的,自解除程序中止命令之日起3个月

根据规则第38章撤诉自根据规则第38.3条送达撤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根据规则第38.4条请求驳回撤诉通知书之申请驳回之日起3个月

对规则第36章规定的和解或付款要约的承诺自产生诉讼费用权利之日起3个月

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未在表五或法院指令的期间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则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启动详细评定程序。如在法定期间不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法院可取消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3.诉讼费用争点书。详细评定程序的任何当事人,皆可通过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详细评定程序的其他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pointsofdispute),对诉讼费用清单中项目提出争议。诉讼费用争点书应简明扼要、切中要害,准确陈述争议的性质和理由;标明对诉讼费用清单提出争议的每一项目;如切实可行的,就寻求降低的每一项目提出建议的金额;由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争点书的当事人,须同时向详细评定程序中其他所有当事人送达副本。诉讼费用争点书能复制成磁盘形式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收到诉讼费用争点书14日内,请求提供复制有诉讼费用清单磁盘的,则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在收到请求书7日内,向其免费提供磁盘。

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一般期间为,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21日内,但当事人可协议延长或缩短,亦可向法院适当的部门申请延长或缩短这一期间。

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期间界满,未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作出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执行程序,可不由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签发。但在法院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前,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法院可不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

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无权取得诉讼费用的,则法院须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在其他情形下,惟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诉讼费用清单副本、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副本、以及申请时建议送达的诉讼费用争点书草案的,方可依规则第47.12条第2款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时,还须考虑寻求法院命令的当事人是否立即提出申请。

4.诉讼费用协商一致的程序。如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就诉讼费用达成协议的,则可申请法院作出金额协商一致的临时性或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如在详细评定程序中,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主张,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却并未支付诉讼费用,亦未就当事人协议提出申请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上述申请须有证据支持,由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法院官员审理。申请的相对人至少须在举行听审程序前2日,提交并送达其依赖的任何证据。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根据规则第38章撤销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如当事人请求举行诉讼费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得撤销详细评定程序,但可协议撤回诉讼费用清单。

(三)诉讼费用清单

1.标题页须列明:诉讼程序的完整标题;开列清单的当事人姓名,以及表明其评定诉讼费用权利的文书介绍;如主张的诉讼费用包括增值税的,则诉讼人或其他涉及主张增值税的人之增值税号码;就诉讼费用清单中载明的费用主张而言,法律援助证明书、法律服务委员会证明书和有关修正证明书的细节。

2.背景信息须列明:对至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签发之日的诉讼程序作简要介绍;关于收取诉讼费用的律师或律师雇员地位之陈述,以及(若以小时费率收费的话)各人提出的小时费率;简要解释影响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诉讼费用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与其律师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

(四)详细评定听审程序

1.请求期间。请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期间,为启动详细评定程序期间到期后3个月。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不请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法院可取消其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费用清单、诉讼费用争点书或回复书,无需经法院许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包括要求支付因变更而引致或浪费的任何诉讼费用为条件。详细评定程序终结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诉讼人,可取回支持诉讼费用清单所提交的文件。

(五)诉讼费用证明书

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临时性和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法院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提交详细评定审理程序请求书后,可随时签发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当然法院亦可修正或取消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

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中,法院应通过在诉讼费用清单上进行适当的批注,驳回或减少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金额。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后,应完成诉讼费用清单,就每一项目阐明当事人协议或许可的正确金额,适当时重新计算诉讼费用清单金额汇总。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终结14日内,当事人应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acompletedbill),载明经详细评定程序对诉讼费用进行评定计算后应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

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时,法院应签发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并送达给详细评定程序的所有当事人。但惟有付清诉讼费用评定有关的所有法院手续费的,法院方签发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应载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任何诉讼费用金额,或者在详细评定程序中已经许可的诉讼费用金额;如切实可行的,就已达成协议或许可的诉讼费用之增值税,达成协议或法院许可的费用金额。

(六)详细评定程序本身的费用

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一般由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并载入诉讼费用清单。但法律、规则、诉讼指引另有规定或者法院另行作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作出费用承担命令时,须考虑所有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诉讼费用清单已减少的金额(如有减少的话)、就一方当事人而言,主张特定项目的诉讼费用或对此提出争议是否合理。

(七)详细评定程序中裁决的上诉

(八)由特定主体或向特定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

规则第48.1-48.6A条规定了由特定主体或向特定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1.申请法院作出诉前开示或对诉讼外第三人的开示命令,法院一般裁决被请求作出命令的人,承担申请费用以及履行根据申请作出的任何命令之费用。但法院亦可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不同的命令,包括:被请求作出命令的人反对申请理由的充分程度;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遵守有关诉前议定书。

2.法院在考虑是否作出有关诉讼外第三人的诉讼费用命令时,须追加该人为确定诉讼费用之程序当事人,并给予其出席审理程序之合理机会,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将进一步考虑有关事项。但对法律援助委员会作出命令、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依规则第48.1条作出诉前开示或对诉讼外第三人开示命令除外。

3.以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参加任何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诉讼费用从其作为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管理的基金中开支,诉讼费用基于补偿标准评定。但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行为追求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利益除外。

4.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当事人向律师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应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法院一般应责令进行详细评定。但如下情形无需进行诉讼费用详细评定:(a)无需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利益或财产而作出命令的;(b)他方当事人已同意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诉讼费用,支付特定金额款项,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师已自动放弃主张进一步诉讼费用权利的;(c)法院已通过简易评定方式,裁决应支付给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诉讼费用的,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师已自动放弃主张进一步诉讼费用权利的;(d)保险人或其他人有责任清偿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应支付其律师的律师费用,以及法院认为,保险人或其他人在经济上有能力清偿有关费用的。

5.本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之诉讼费用由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的,不得超过当事人由诉讼人时准许收取诉讼费用的三分之二,但存在补偿费用的情形除外。本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取得的诉讼费用补偿,包括:如有关事务由诉讼人当事人完成,所准许收取或补偿的费用;该人就诉讼取得法律服务所合理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对评定主张的诉讼费用而请求专家帮助的费用。

6.集团诉讼费用命令。

如签发集团诉讼命令的,依规则第48.6A条确定有关诉讼费用。除法院另有指令外,就集团诉讼当事人作出的共同诉讼费用,每一集团诉讼当事人按共同诉讼费用的份额,分别承担责任。所谓共同诉讼费用(commoncosts),指有关集团诉讼命令事项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试验性诉讼程序所产生的单一诉讼费用、以及首席律师在管理集团诉讼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如集团诉讼当事人系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的,则除承担应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外,还须负担有关单一诉讼费用((individuralcosts,即集团登记中单一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与所有其他集团诉讼当事人一并平均分摊共同诉讼费用。

法院就一项或多项集团诉讼命令事项、以及仅涉及单一诉讼的事项之申请或审理程序,作出诉讼费用命令的,应就共同和单一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作出命令。如某一诉讼在集团登记前便已产生共同诉讼费用的,法院可责令集团诉讼当事人承担有关诉讼费用的比例。如从集团登记中撤销某一诉讼的,法院可就该诉讼作出诉讼费用命令,包括至该诉讼从集团登记中撤销之日止所产生的共同诉讼费用比例。管理法院可责令集团登记的原告承担或分担解决共同事项的诉讼费用,或者有关试验性诉讼的诉讼费用。

四、律师费用

规则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很多涉及到律师费用,第48章第2节又专门就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律师与委托人费用详细评定之基础

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根据补偿基础评定,除律师与委托人已达成书面协议,准许律师费金额可高于委托人能从他方当事人处补偿的费用之外。但可作如下推定:(a)如诉讼费用的产生经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已合理产生;(b)如诉讼费用的金额经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金额合理;(c)费用性质特别、金额特殊、且律师未告知委托人,有关诉讼费用最终不一定能从他方当事人处全部取得补偿的,推定为诉讼费用产生不合理。

(二)浪费诉讼费用命令

规则第48.7条针对诉讼人,规定了法院可在诉讼程序任何阶段,作出诉讼人对诉讼费用承担个人责任的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法院可依职权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当事人亦可通过通过书面或言词方式申请这一命令。

法院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条件为:诉讼人行为不适当、不合理或者有过失的;其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以及无论如何,责令诉讼人全部或部分补偿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为公正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通知书及证据须明确提出,有关诉讼人为或者不为何种行为,以及请求责令其承担的诉讼费用。

法院应就每一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作出指令,以确保对系争事项的审理,视不同情况采取公平、简洁、便利的方式。在第一阶段,法院须确信,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交证据或其他材料,如果诉讼人不予答辩,将可能导致法院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且作出有关命令的程序是公正的。在第二阶段,法院应给予诉讼人以合理机会向法院陈述理由,再考虑是否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法院在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前,可责令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报告。

(三)风险收费

英国的诉讼成本在世界范围来看是相当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律师的小时费率制度,且无上限,并不考虑诉讼结果,而败诉方则须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近年来,英国允许律师基于风险收费协议收费,如委托人败诉,无需支付律师费,但如委托人胜诉的,则律师除收取正常律师费用外,另外收取胜诉费,金额可直至小时费率的100%。

(四)律师费用评定程序

律师须自评定律师费用命令送达28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律师费用明细表(abreakdownofcosts)。委托人须自律师费用明细表送达之日起14日内,送达律师费用争点书。如律师希望送达回复书的,须自律师费用争点书送达14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各方当事人皆可提交确定审理程序日期的请求书,提交期间为:律师费用争点书送达后,但自评定律师费用命令作出3个月内。

五、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最为完善、援助开支最高的国家之一。英国1992年法律援助共支出6.82亿英镑,1996至1997年度为14.78亿英镑,1998至1999年度预计为16.02英镑。英国的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委员会(TheLegalAidBoard)负责,法律援助委员会由12-17人组成,成员由司法大臣任命并对司法大臣负责,至少应包括两名由律师公会推荐的事务律师和两名由律师联合委员会推荐的出庭律师。司法大臣有权制订法律援助方面的规章和命令、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协同财政部决定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

(二)法律援助的种类和形式

英国的法律援助大致可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和特别诉讼法律援助三种。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是对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特别诉讼法律援助包括青少年诉讼程序(CareProceedings)中的援助和藐视法庭诉讼(ContemptProceedings)中的援助。

法律援助的形式大致包括:提供咨询,法律协助和法律。根据《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9条规定,法律服务委员会提供不同的服务级别(levelofservice),包括:(1)法律帮助,即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帮助,不包括诉讼和辩护;(2)在法院中的帮助,即在特定听审程序中辩护,但并非正式地诉讼;(3)家事调解;(4)诉讼,分为调查帮助(InvestigativeHelp,即限于对潜在诉讼的是非曲直进行调查)和全面(FullRepresentation);(5)批准的家事帮助,具体形式有调解帮助(HelpwithMediation,即支持家事调解程序的法律咨询)和概括性家事帮助(GeneralFamilyHelp,即帮助促成家事争议的和解,而无需提起对抗制诉讼);(6)资金资助,即在主要由私人出资的昂贵诉讼案件中,基于或涉及风险收费协议,提供部分资金资助,具体形式包括调查资助(InvestigativeSupport,相当于调查帮助)和诉讼资助(LitigationSupport,相当于全面)。

(三)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我买的房子究竟属于谁?”6月13日中午,李先生走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大门,嘴里嘟囔着。

“八年前,我们付全款2000多万购买了六套商品房。谁知道,先是办不下房产证,后又被法院查封,现在银行又申请法院变卖这些房产偿还开发商的债务。你说我冤不冤呀?”说起自己购房的经历,李先生一脸的愤慨与无奈。

全款购房,

房产证逾期未交付

年近六旬的李先生家住北京市西城区。李先生记得很清楚,2006年春的一天,他的手机接收到一条售楼信息。“楼盘位于海淀区白石桥路甲6号铸城大厦,开发商是北京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我和家人去看过几次后,相中了四套商用现房。”

2006年3月,李先生和几家亲戚凑了1200多万元购房款,以李先生妻子赵女士的名义买下了铸城大厦F3、F17、F18、F19A四套房。

李先生告诉记者,房款交付没几天,鸿润公司就交付了房屋。购买的房屋用于做餐饮,生意还说得过去。当年10月,在鸿润公司售楼处工作人员的竭力推荐下,几家亲戚又凑了1000多万元,以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铸城大厦F6、F7两套房。李先生说,投资2000多万元买了六套房,如果不出意外,预计10年应该能收回成本。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鸿润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30天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款已结清,房屋在自己手里正常使用,李先生并没有太在意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2009年12月4日,法院判决生效。鸿润公司没有上诉,但也没有协助赵女士去办产权过户手续。

更让李先生不安的是,他发现,鸿润公司一直设在铸城大厦的售楼处不知何时起已人去屋空。

查询房屋信息,

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

李先生急忙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我们手里只有购房合同和发票,手续不全,那里的工作人员不同意为我办理过户。我给他们看了法院的判决书,好说歹说,人家才答应先给我查询一下。”

查询的结果让李先生十分震惊:他们购买的几套房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法院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去法院了解情况后,李先生得知,由于鸿润公司欠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中铁建正在申请法院执行鸿润公司的资产。

2009年12月10日,赵女士对以她名义购买的4套房屋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其所属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依申请执行人中铁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该院于2007年9月6日对铸城大厦地下层及地上二层房产进行查封。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查询显示,所查封房产为被执行人北京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2006年3月30日,案外人赵女士已与鸿润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鸿润公司负有协助赵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导致赵女士至今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2009年12月18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对赵女士所属房屋的执行。

拿到法院的裁定书,2010年的春节,李先生一家踏踏实实过了个节。

节后不久,李先生再次来到房管局咨询办证事宜。让李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工作人员的答复依然是,房屋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只不过这次查封的法院换成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一头雾水的李先生找到了北京一中院。在法院,李先生得知了一个让他更震惊的消息:因为鸿润公司还不上银行的贷款,李先生夫妇购买的六套房早已被鸿润公司分别抵押给两家银行了!

气愤到无语。冷静下来后,李先生像上次一样向法院递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不久,北京一中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约谈李先生。“法官对我说,鸿润公司的其他资产执行完后差不多能还上银行的贷款,到时候我们的房屋就可以解押了。”这次约谈后,李先生撤诉了。

开发商还不上贷款,

抵押房面临变卖

接下来是三年多漫长的等待。

直到今年3月的一天,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再次找到李先生夫妇。“我们才知道,鸿润公司还是还不上银行的贷款,银行已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银行以鸿润公司所有的铸城大厦包括F3、F17、F18、F19四套等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清偿银行债务。”

4月29日,李先生和赵女士分别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6月13日,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公开听证。为了保障执行听证公开透明,北京一中院首次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

法庭上,两家银行出示了北京一中院2008年12月17日作出的两份判决书。在两份判决查明的事实中,李先生终于弄明白了自己购买的房屋为何迟迟办不下房产证。

原来,早在赵女士第一次购买4套房屋的半年前,即2005年7月26日,鸿润公司就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鸿润公司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另一项目的拍卖余款,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鸿润公司以其拥有的海淀区白石桥路甲4号中关村航空科技园配套项目地上一层配套(商用房)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鸿润公司尚有600万元贷款未予偿还。2007年4月11日,双方又签订《贷款抵押协议》,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现房抵押。

2008年12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要求鸿润公司支付剩余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鸿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向银行偿还600万元贷款。因鸿润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故银行在鸿润公司未按约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鸿润公司以其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协议》中约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李先生购买的两套房产鸿润公司则抵押给另外一家银行,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融资。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鸿润公司以其拥有的铸城大厦地下一层及地上二层的房产作为该融资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后因鸿润公司未能依约如期偿还约定本金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银行要求鸿润公司以双方约定的抵押财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夫妇强调,他们购房时,与开发商鸿润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4条显示,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006年他们购房时还没有现在的“网签”,购房者根本无法查询到所购房屋是否处于抵押状态。

“我们付了全款买房,房产证办不下来,开发商也找不到了,房子还要被银行拍卖,这理儿搁哪儿也讲不通。”李先生说。

如何避免出现

更多的“李先生”

互联网搜索,记者发现,有着李先生夫妇类似遭遇的人还真不少。

2006年11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家住湖南长沙沁园春小区的莫先生于2004年一次性付款买下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沁园春小区的一套房子,入住两年后,莫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子还没有在房产局备案,更让他气愤的是,开发商竟然将其未备案的房子作为抵押,到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去开发其他地产项目。

2009年7月21日《吉安晚报》报道,因开发商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吉安县万福镇农贸市场部分业主购买房子已有10年,仍无法办理房产证。

……

“在这些新闻报道中,常常会提醒购房者要谨慎选择,不要买已经到银行设定抵押的房屋。但事实上,我们不能要求一个老百姓了解房屋买卖过程中全部的法律程序,把所购房屋上设定的所有权利都查清。如果不是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购房人在购房前是没有权利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的真正状态的。如何保障买受人的利益,政府必须加大对金融和房地产市场的行政监管。比如,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怎么还能卖出去?银行放贷赚取利润,同时就要经营承担风险,银行对其放出去的款项资金流向是否尽到了监管义务?银行对其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应该如何设定监管?不能等到开发商的资金链断了,直接变卖抵押物了事。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李先生夫妇的律师、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琦燕说。

“银行拿着钱放出去赚钱,但是有了风险他们不承担,找别人承担。照这样看,银行怎么做都是合适的,收了利息,最后还能收回房子,那谁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法院如果真的拍卖了这几套房,2000多万我们找谁去要?”李先生说。

韩琦燕律师告诉记者,此案中开发商涉嫌欺诈,买受人是可以向法院的,但是诉讼之后,怎么样保证判决文书不是一纸废纸?如果鸿润公司的账户有钱,银行也不会要拍卖李先生夫妇购买的房屋。

专家说法:

应优先保护购房者权益

专家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尹飞。

就本案的处理,我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已支付购房款的业主。

一般而言,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因此,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本案中,李先生只是普通债权人,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应当优先受到保护。

黑洞一:克隆信用卡透支

2009年3月25日,正在广州市越秀区的办公室里上班的罗先生,连续收到了3条手机短信,内容显示他的信用卡于当天上午在花都区被人分3次取现及消费了1.35万元。这个意外的消息令他惊叫起来――信用卡还好端端地揣在他的怀里,怎么就被人异地取现和消费了呢而监控录像显示。到银行柜台取现的男子持有一张与罗先生的信用卡信息完全相同的另一银行储蓄卡,罗先生的信用卡显然遭到了“克隆”。

两天后的3月27日,成都市锦江区警方破获了一起“套牌”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案,该市某商场内衣专柜营业员李某利用其客户范女士留下的身份资料,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套牌”了一张范女士的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现金3.5万余元,给真正的持卡人范女士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而在此前的3月中旬。北京市朝阳区检方也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一个7人犯罪团伙提起公诉。案中爆出该团伙利用磁卡数据采集系统,伪造信用卡刷卡套取巨额现金的犯罪事实。朝阳检方称,以犯罪嫌疑人白某为首的犯罪团伙,2007年下半年先后在广东、北京等地购买了“磁卡数据采集器”、“写卡器”及空白磁卡,然后利用其在酒店工作、能接触到客人信用卡之便。专门等客人在结账时使用未设密码的信用卡之际,用“磁卡数据采集器”秘密窃取其磁条中的信息,然后将采集到的信用卡磁奈信息输进电脑,再通过“写卡器”将信息复制到空白卡或废卡上,制成磁条信息与真卡相同的伪造信用卡。当“信用卡”伪造成功后,白某等人便通过互联网寻找可以刷伪造信用卡套取现金的地方,先后在多家企业的POS机上刷卡套取了90多万元现金。

黑洞二:伪冒信用卡诈骗

面对信用卡频遭“克隆”的现状,不少“无卡族”都为自己不赶潮流的沉稳态度而暗自庆幸。但接下来的一则消息,却令众多“无卡族”也汗毛倒竖――

持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能向银行申办到信用卡吗答案是肯定的。有关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把办卡业务剥离外包给了信用卡中介公司,而这些公司在办卡时都往往审查不严,人们凭借身份证复印件甚至名片都可以申请到信用卡,更别说造假的身份证了,这无疑导致了大量“冒用卡”的出现:一些银行将信用卡发放数量作为对职员的考核指标,银行职员为了完成工作指标,也大都降低办卡标准、放松资信审核,令一部分信用卡被人冒领。正是在这样的“制度”面前,2008年8月在武汉落网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才会利用自己曾做过客服经理的便利,盗取20位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资料在武汉7家银行先后办理了40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100万元之巨。

据中国银联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信用卡诈骗案件共立案1171起,涉案金额达4461万元,其中80.68%的涉案金额是因伪冒申请信用卡造成的。

黑洞三:骗取信用卡套现

在福建省闽侯县法院于2009年3月审结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当地女青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她先是以工作需要为名,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间动员12位朋友办理了信用卡,随后又以“帮忙销卡”为由,从这些对信用卡没有实际需求的朋友手中骗来其信用卡和密码,疯狂盗刷套取现金。在其后的几个月中,她的朋友们常莫明其妙地收到银行寄来的对账单,当他们过问此事时,李某编造了各种理由来进行搪塞,直到2008年4月10日,已在他人信用卡上盗刷套现达7万多元的李某才终于被警方抓获。

信用卡使用的国际惯例是不设密码的,人们都凭自己的签名作为消费凭证,但在我国的持卡人看来,没有密码就没有安全可言,我国银行也将密码作为使用信用卡消费的资格审查手段,在网上购物消费时更是仅凭信用卡卡号、密码和安全码(信用卡背面7位斜体数字的后3位)即被视同本人消费,因此卡号、密码和安全码信息不能泄露给他人。但因我国大多数持卡人的保密意识都不强,往往轻易将信用卡和密码交付他人,这就无疑增大了被人盗取卡内钱款甚至恶意透支套现的几率。

黑洞四:以虚假交易套现

免税促进模式如下:

免税期从生产日开始计算;

柬埔寨

印度尼西亚

(1)提交申请

(2)审查

(3)颁发注册证书

设立地区代表处的批准程序

老挝

以下是关于中资企业到老挝投资的一些规定:

马来西亚

申请者须于获得批准后,向公司监管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缅甸

(一)提交申请

(二)审查

以上材料交由缅甸计划发展部所属的投资和公司管理总局(DICA)审查,如符合缅甸有关法律要求,再提交给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MIC)批准;

(三)颁发注册证书

(四)公司运作

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设立的公司,其所得税如下:

菲律宾

中国人要想在菲律宾成立公司可参考以下规定:

新加坡

泰国

越南

以下是关于外商在越投资的部分规定: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息披露

一、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起源和发展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抵押人)在法律上把财产物权转让给债权银行以取得贷款,借款人到期不清偿或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债权银行有权处理抵押财产,并优先享有受偿权的一种贷款方式。目前在谈论的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仅仅涉及美国的住房贷款市场。住房抵押贷款就是购房者在借款时必须以所购住宅作为抵押品,在还清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之前,金融机构对抵押品有处置权。抵押贷款在美国是传统的、占主导地位的信贷方式。在美国各家商业银行主要贷款中,抵押贷款占1/4左右,其中住房抵押贷款占90%左右。所谓次级抵押贷款,是相对于优质抵押贷款而言的。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分为三类:优级(prime)、次优级(Alt-A)、次级(subprime)。目前出问题的就是第三类市场。第一类贷款市场面向信用等级较高、收入稳定可靠的优质客户,而第三类贷款市场是面向收入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客户,因信用要求程度不高,其贷款利率通常比一般抵押贷款高出2%至3%。在美国次级贷款市场所占份额并不大,但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是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被称为20世纪初的“双方”参与抵押的时期。“双方”的含义是指出借者和借入者。包括合作建筑协会、互储蓄银行、私人抵押出借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都从事抵押贷款活动。大多数抵押贷款要求借款人支付40%的购房款后才能得到贷款,抵押期限为3-6年。这样短的贷款期限只能以每月还款以及最后偿还一大笔贷款的方式结束贷款期。因此,在这一阶段只有很少的家庭能使用贷款方式为自己买房。再加上金融机构对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歧视,结果只有富裕的欧洲后裔才能借款买房。

第二个时期是被称为大萧条以后的“三方”参与抵押的时期。“三方”的含义是指出借者、借入者和政府机构。由于经济萧条,成千上万的人失业,商品和土地价格下降。农产品价格下降使得农民无法从出售的作物中获利。在抵押市场上,放款者被迫收回家庭抵押贷款而陷入困境。由于房地产价格下降,放款者在取消了借款者的赎回权而出售被抵押的房产后也不能收回投资。由于放款者不愿意继续发放抵押贷款,房地产融资和建筑业基本处于瘫痪状态。为了恢复经济发展,美国国会介入并着手建立新的二手房市场,以促使住房抵押贷款。通过一系列的行动,国会建立了一个提供抵押贷款流动性的联邦机构,这样政府就介入并充当了抵押贷款市场的监护者,其作用是购买和担保抵押的贷款。在政府的参与下,政府机构要求出借者严格遵守统一的借贷原则,以稳定市场。“三方”模式的特征是政府参与监管。

与上述“双方”和“三方”抵押贷款模式不同之处在于:现在的市场有更多的当事方参与。“次级借入者”在自己的信用等级得不到优级或次优级评定的条件下,只能按次级信用等级获得贷款。当然,如果信用等级过低,那么按次级信用等级也不能获得贷款。信用等级的高低取决于预付款的多少、贷款与收入比例的多少、收入与资产的评估文件及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较差,并且,债务与收入比(DTI)超过了55%,或者抵押贷款总额与房产价值比(LTV)超过了85%,就只能按次级信用等级获得贷款。

美国金融制度的改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了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起,美国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促进了现代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1980年的《存款机构解除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解除了美联储Q条例规定的利率上限;1982年的《可选择按揭贷款交易平价法案》允许使用可变利率,即利率浮动;1986年的《税务改革法案》规定住房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的利息可减免税收。这一系列举措都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再加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出借者对借款者的信用和价格风险的评估成本降低,导致了90年代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已发展成一个专业的贷款市场。而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又放松了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得美国的穷人都能获得贷款。因此,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对解决普通老百姓住房问题的贡献是应予肯定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又反过来推动了一级市场的金融创新。大多数抵押贷款的出借者能通过出售贷款资产收回资金。这样,二级市场的发展使得抵押贷款的出借者更容易参与资本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和分散风险,最终增加了抵押贷款的供给,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二、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积极作用和政策的推动作用

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积极作用是使低收入者买得起房,因为信用记录不良的人一般是与低收系在一起的。而这一市场发展的背后有着政府的支持,美国1949年的住房法案指出,美国住房政策的目标是向全体美国人提供体面、安全和整洁的居住环境。[2]

从2000年起,美国房价的上升速度开始加快。2002年,美国的房价上升了6.9%,2002年过去的5年,美国的房价上升了38.3%。2002年,美国的GDP只增长了1.1%,2002年过去的5年,美国的GDP只增长了8.5%。2002年,美国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1.6%,2002年过去的5年,美国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12.1%。推动美国房价上升的主要原因是需求超过了供给,原因是:一方面美国人变得更富有和人口中的相当一部分进入了买房的年龄段;另一方面是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使得贷款利率和贷款成本下降,从而刺激了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1993-1998年,次级抵押贷款的数量增加了10倍。2005年,次级抵押贷款占抵押贷款市场的比重从1994年的5%上升至2005年的20%。结果导致美国住房屋主的比例从1965年的63%上升至1995年的64.7%,再上升至2006年的68.8%,其中非洲裔美国人住房屋主的比例从1995年的42.7%上升至2006年的47.9%。所以,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对低收入者购房起着积极作用。按照国际住房融资联合会的说法,美国住房屋主的比例在世界排名第10位,而富裕的瑞士则只有35%。

以法律为依据的政府政策在抵押贷款借贷的过程中起着一定作用。当借款者计划借入抵押贷款时,美国的《出借信任法》和《住房所有权证券保护法》规定了信息披露和某些高成本借贷条件的限制。当贷款出借者发放贷款时,美国“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将审查出借者的资产组合,以确保安全和交易正常。当贷款出借者向二级市场出售贷款时,美国“联邦住房企业监管局”将对政府支持的住房投资机构(GSEs)贷款的安全性进行审查。同时,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负责监管GSEs是否遵守交易规则。当投资者要购买“抵押支持的证券”时,美国证券与交易会将负责监管反欺诈行为的问题。可见,美国抵押贷款市场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律规定。这种以帮助低收入者获得住房所有权为宗旨的政策,客观上推动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三、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原因和影响

(一)原因

2006年9月,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爆发,危机的特征是借款者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和抵押贷款坏账高涨,金融机构濒临破产。2007年3月13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企业――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由于无力偿还84亿美元的流动性债务,公司将面临破产。4月2日,该公司申请破产保护。6月,华尔街投资银行贝尔斯登旗下的两只基金,因大量投资于次级抵押贷款支持的复合证券而陷入困境。7月下旬,美国住房抵押投资公司(AmericanHomeMortgageInvestmentCorp)表示已无可供发放新贷款的资金;贝尔斯登旗下又一对冲基金因次级抵押债务投资发生亏损,并宣布暂停赎回;花旗集团估计次级抵押贷款债券价格下跌已使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所持此类证券的价值缩水47亿美元。8月6日,美国第十大抵押贷款公司――美国住宅抵押贷款投资公司正式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截至2007年8月底,美国已有30余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停业,上市次级抵押贷款公司股价几乎是直线下跌,据估计这种状况最为严重的结果是,可能导致美国100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被迫关闭。[4]

直接导致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爆发的原因是美国房价泡沫的破灭和利率上升。次级贷款的发放是建立在房价不断上涨及低利率假设的基础上的。一旦房价回落,次级借款人即使出售房屋也无法归还抵押贷款。如果房价上升,拖欠贷款的借入者可以出售房屋,付清抵押贷款。2005年6月后,美国房价跌落,从2005年6月到2007年6月,美国的现房销售下降了10%,新房销售下降了30%。房价跌落使得房屋所有人的再融资变得更为困难。此外,大部分次级抵押贷款为浮动利率,从2004年6月起至今,美联储先后17次加息,将基准利率从1%上调至5.25%,基准利率上升使抵押贷款利率随之上升。利率上升导致还款人月度还款额大幅度增加。此外,在房价疲软的环境下,借款人售房还债也更加困难。这些变化最终导致了2006年以来次级抵押贷款拖欠、违约及停止抵押赎回权数量的攀升。次级抵押贷款拖欠率上升到12%。面对上述变化,投资者对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持更谨慎的态度,投资减少,券商的承销也相应减少,结果使美国包括新世纪抵押贷款公司在内的许多贷款公司已撤出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寻求破产保护或者被收购。同时,投资于次级贷款证券的基金与投资人也卷入到这场风波中并遭受巨额损失,使得危机向全球蔓延。

(二)影响

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不仅影响到次级抵押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证券本身,而且广泛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其他方面。

1.会波及美国的次优级抵押贷款。前些年由于次级贷款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次优级抵押贷款也普遍具有杠杆率较高、信用等级较低、文件水平较差、保险要求较松等高风险特点。与前些年相比,近期次优级抵押贷款已开始走下坡路。

2.消费信用市场可能遭受损失。总部位于密歇根的汽车专业分析机构CSM发表报告预测,今年美国市场的汽车销量将下降35万辆,至1620万辆,为1998年以来的最低水平。

3.更广泛的结构性产品市场,尤其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担保债务可能恶化。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中较低评级的证券占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务抵押量的50%至60%,所以,这类结构性产品对抵押贷款信用质量的恶化尤为敏感。

4.对借款者的不利影响。由于利率上升,从2007年至2009年,借款者的支付将大大增加。卡甘(Cagan)估计,2004年至2006年,59%的浮动利率借款者将在2007年多支付25%;19%的贷款将增加50%的支付。此外,2007年浮动利率贷款中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将达到13%。据美联社报道,房地产行业调查机构REALTYTRAC公司8月21日的调查报告说,7月份美国家庭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报告总数为17.96万例,远高于去年同期的9.28万例,较6月份的16.46万例也有显著增加。

5.抵押贷款机构、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都受到不利影响。由于进入障碍低,较小的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曾纷纷进入抵押贷款领域,而随着贷款额不断下降,信贷质量持续恶化,利润率日益降低,这些机构现在已陷入困境。由于所须承担的抵押贷款初期违约的数量在增加,贷款机构已处于破产或调整之中。抵押贷款市场中的服务机构负责每月付款、维持付款和余额的准确记录,并经常代借款人付税和投保。如果抵押贷款还债额大减,或其购买的单项交易保险出现问题,服务机构也面临着风险。抵押贷款保险机构,尤其是涉足次级抵押贷款的保险机构可能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但是,抵押贷款保险机构的损失通常仅限于承保额,而且保险机构还可选择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将风险转给原贷款机构。

6.对外国投资机构的影响。由于美国不允许外国投资机构直接投资低于投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因此一些外资转而投资担保的债务证券,从而间接进入了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比如,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次级抵押贷款,但由于中国国内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从事境外信用衍生品交易管制仍然比较严格,这些银行的投资规模并不大。据美国金融机构估计,这6家银行次级债亏损共约49亿元人民币。[5]

必须指出,这场危机对美国经济的影响还是很有限的。2004年,美国金融资产的规模达到45.3万亿美元。,这次危机即使损失几千亿美元,对美国金融的打击也是很有限的。更何况即使全部次级贷款都成为坏账,实实在在的房屋资产仍然存在着。今年8月16日,美联储下属的圣路易斯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威廉普尔表示,还没有迹象表明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所掀起的风暴正在危害美国经济主体。这一判断是符合美国实际情况的。这场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也是很有限的。[6]这场危机对全球金融市场的消极影响也是有限的。8月22日,投资者对全球金融市场的信心增加,全球股市大幅上涨。8月23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金融市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仍在可控之中,主要经济体的基本面仍然是健康的。

四、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引发的批评和改革呼声

针对掠夺性贷款行为,美国的政治家和律师建议,要让掠夺性贷款行为的责任向证券化过程中的投资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传递。也就是说,通过立法使得投资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更多的责任,即让它们承担掠夺性贷款行为的经济后果,促使它们去监督准备购买的贷款质量和审查借款者所冒的风险。虽然这样做会增加交易成本和减少次级抵押贷款的供给,但是贷款的质量将得到提高。也有人呼吁美国国会全面改革消费者抵押贷款立法,全面改革消费者信息披露制度和制定抵押贷款市场的责任法。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美联储应采取的监管措施有:要求信息披露;通过制定规则禁止掠夺性贷款;提供贷款指导并结合监管措施;与金融界有关机构合作向借款者提供咨询和开展金融教育。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全球金融稳定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

[2]宋博通.20世纪美国低收入阶层住房政策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理工版),2002(3):65.

[3]Alven,曹力鸥.美国政府在住房抵押市场中的角色:促进流动性和风险担保[J].国外城市规划,2004(6):4.

[4]谭雅玲.次级债问题影响有限不会改变美国经济前景[N].上海证券报,2007-08-10.

THE END
1.请律师开调查令多少钱大概?导读:律师不可以开调查令,无财产争议的案件,律师费用一般是6000以上的,法律文书的撰写一般是600以上,2000元以下。调查令律师是不能开的,调查令开具需要向相关的法院申请的,符合条件才可以展开调查。 请律师开调查令多少钱大概? 一、请律师开调查令多少钱大概? https://www.64365.com/zs/1374271.aspx
2.律师申请调查令需要多少钱律师申请调查令需要多少钱 笔墨情长 2023-12-07 14:06:18 免费咨询 一、律师申请调查令所需费用概述律师申请调查令是法律诉讼中常见的一项工作,其所需费用主要包括调查令申请费、调查令执行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异,因此在申请调查令前,当事人应向律师咨询并了解相关https://aiqicha.baidu.com/qifuknowledge/detail?id=10138007914
3.通过律师申请调查令的费用是多少?律师申请调查令的费用因案件性质及复杂程度而异。一般来说,费用在1000-10000元之间,具体需与律师协商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5646175.html
4.打官司前的硬核律师收费攻略,不多花冤枉钱一、 看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组成的,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必然有好的律师,要请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找好的律师事务所。 二、 看律师的名气和律师以往的成绩。 三、当你确定要找哪位律师后,不妨与律师直接接触,在谈话中你就知道他是否是你需要的律师,但你千万要对那些拍胸脯作保证的律师多些提防。 四https://zhuanlan.zhihu.com/p/645962802
5.巧用律师调查令按下解纷“加速键”近日,东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签发律师调查令,有效推进案件办理,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由于证据不足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为双方解决了大麻烦。 被告王某某在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Q0MzUzNw==&mid=2247502406&idx=1&sn=56159d0cf0fbcae9c9c81027f2aed142&chksm=f99a90f8ceed19eedb99d8f753c6f7656f3ba4e8ead115d7862d95dac95c56c27342a9fa0ac8&scene=27
6.律师调查令多少钱一次?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的具体费用因案件而异。律师申请调查令定律师申请调查令的费用,还是属于委托案件的范围?根据委托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费用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 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待证明的事实以及https://info.imlaw.cn/laws/3561.html
7.请律师开调查令多少钱大概?律师不可以开调查令,无财产争议的案件,律师费用一般是6000以上的,法律文书的撰写一般是600以上,2000元以下。调查令律师是不能开的,调查令开具需要向相关的法院申请的,符合条件才可以展开调查。【温馨提示】华律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https://www.66law.cn/question/answer/38661177.html
8.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大概多少钱?爱问知识人律师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确定调查令的费用。根据当地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收费项目主要分为刑事案件收费、民事https://iask.sina.com.cn/b/law9GnDvxuG783.html
9.杭州钱塘区:“律师调查令一件事”让取证更高效“律师调查令一件事”改革应用场景于2022年12月在钱塘区法院上线运行,申请便捷、审签精准、核验智能、监管科学、反馈高效,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优化与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进行正相关联动。该应用场景畅通了律师调查令线上申请渠道,实现了各部门业务系统的多跨协同,增设了法律文书及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3/id/7208833.shtml
10.关于鼓励使用律师调查令“一件事”应用的通知杭州律师网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是全国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之一,旨在为市场主体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用时,维护诉讼权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钱塘区人民法院打造律师调查令“一件事”应用场景,以IRS平台提供数据支持,综合集成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在线”平台、浙江法院网、浙江http://www.hzlawyer.net/news/detail.php?id=25661
11.麟游法院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切实提高执行质效,近日,麟游法院制定印发《执行中律师调查令操作指引》,并依申请发出第12份律师调查令。 执行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及其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履行相关的举证责任,经申请人申请,由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576068
12.安徽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草案借鉴新疆、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做法,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限制会见次数、时间或者未及时安排的,应当告知理由。 https://www.hnlawyer.org/news/1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