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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江三角点评】本次北京高院出台的“新规”其实是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的落地细则,从新民诉法到本次北京高院新规,其趋势很明显,即限制“黑代理”、“黑律师”的代理,规范“非律师”的代理。对企业而言,最应该注意的一点是,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不能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则需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这其中“社保缴费记录”成为最严格的审核材料,也彻底封杀了虚假材料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北京高院新规也对违法代理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对原告(上诉)方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被上诉)方进行缺席审理”。这意味着,违法代理可能就是败诉的风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促进执法尺度统一,现就有关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若干问题做出如下解答,以供各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1、'近亲属'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近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前述'近姻亲'是指:(1)直系血亲的配偶;(2)两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3)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4)配偶的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2、亲属关系应当如何证明?
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人事档案、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
当事人提交上述证据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等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据;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释明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就双方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出具书面保证。
3、'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存在真实、持续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下同)的职工。
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与当事人签订仅以特定诉讼活动为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的人员等,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法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其分支机构的诉讼代理人,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被委托为其上级法人的诉讼代理人。
4、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证明?
当事人应当提交所委托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当事人所在社区'是指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在社区是否可以为其推荐诉讼代理人?
可以。
7、如何证明推荐人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参照本解答第4条的规定办理。对于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出具的证明或者推荐信应当严格审查。
8、'有关社会团体'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或者依据该条例免于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就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诉讼代理人。
9、被推荐人员的范围应否限定?
不应限定。但是,如果法院查明或者对方当事人证明被推荐人与当事人存在有偿法律服务关系的,则不允许其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还应将此情况通报推荐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不受'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限制。
10、推荐信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11、实习律师能否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从事立案诉讼行为,但涉及补交立案诉讼材料、缴纳诉讼费用等事务性事项的除外。
12、律师受依法登记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派,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如何处理?
依照'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办理,应由依法登记的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推荐信。
13、诉讼代理人是否包括仅代为收取、递交诉讼材料的人?
仅代为收取、递交诉讼材料而不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人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故无需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但递交立案材料的人员除外。
14、法院发现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如何处理?
法院在立案、送达起诉书等阶段应当向当事人详尽告知《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尽量防止不合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发现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当及时以口头(记入笔录)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其更换代理人、补交证明材料或者亲自参加诉讼,并向其告知:拒不更换代理人或者补交证明材料的,则不允许该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仍由该代理人单独到庭的,对原告(上诉)方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被上诉)方进行缺席审理。
15、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已经从事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如何?
在委托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不能仅以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否定已经发生的诉讼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