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佟淑犯什么罪了,房山法院的佟淑被判定犯有逃税罪。具体分析如下:逃税罪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构成逃
房山法院的佟淑被判定犯有逃税罪。
具体分析如下:
逃税罪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构成逃税罪。此罪行涉及故意逃避税务义务,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佟淑的犯罪行为:佟淑作为纳税人,被查明采取了欺骗或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未进行申报,且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占到了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可能的刑罚:对于逃税罪,根据逃避税款的数额大小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档次。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若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更严厉处罚。
综上所述,房山法院的佟淑因犯有逃税罪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具体的刑罚将依据其逃避税款的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来确定。
被告人李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零二十天。
被告人李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卫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卫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其前罪判处的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应与本次犯罪判处的刑罚并罚。鉴于被告人李卫东在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