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某系家中长女,自2000年起即开始从事服装行业并逐渐做大,并于2005年独自设立了第一家公司,出于公司股权架构搭建的需要以及对母亲王某的信任,其将50%的股权份额登记在王某名下,交由王某代持,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同时,张某专注于对外的服装设计及生产销售等经营业务,将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交由王某负责管理,也为后续张某的资产流失埋下了伏笔。随着事业的发展,张某又设立了多家公司,逐步形成企业族群,并将其部分股权交由王某、张某弟弟等多名亲戚代为持有。
由于公司长期处于盈利状态,积攒了大量资金,而张某全身心投入于公司对外业务的发展上,无暇他顾,将公司内部的管理及财务等方面事宜均交由王某代为处理。王某作为公司的财务,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极为了解,在见到公司的雄厚资金后,发觉有利可图,便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即将公司大量资金用于购买房屋、厂房,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或张某弟弟及其他亲戚名下。同时,几年下来,王某通过公司账户向其私人账户转账支付了数十笔流水,将近千万元人民币。
直至2020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张某公司出口业务遭受沉重打击,出现亏损情形,在急需资金周转而公司无法提供时,张某才发觉蹊跷,仔细研究后才知道这些年王某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将大量资金对外转入王某的私人账号,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张某找到王某询问后才知道这些年王某利用公司资金对外采购物业的事宜,张某当即要求其返还给公司或张某,王某当然不肯,觉得张某已成家,心思不再为王某及弟弟着想,便想将公司财产挪作他用,以便后期交由张某弟弟。为此,双方产生巨大矛盾,无奈之下,张某找到道华工程与房产律师团寻求破局之道。
02道华律师帮助委托人梳理其资产清单,总结归纳案件焦点
1、财产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关系到张某后期能否顺利收回资产,道华律师成功助力张某理顺数十亿资产信息。
张某作为家中长女,一直以来专注于事业,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由于长期忽视自身财产的规划,加上家庭亲属关系的复杂性,张某对自身的财产状况并没有清晰地认识。不论是公司资产,还是自身的股权,张某都未能对其进行深入了解。而王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代持了张某公司50%的股权,且实际上参与了委托人公司的实际经营,并利用其职务之便,以公司资金对外购置物业登记在他人名下,同时向其私账转入现金近千万元。这种情况下,张某能否清晰掌握公司资金的流向以及购置的资产现状将直接影响后续对于财产的分配及争取,如果不进行系统的梳理,张某很可能会面临失去大量高净值财产的风险。
2、如何认定王某名下50%股权系代张某持有将成为本案的重中之重。
2005年张某独自成立公司时,出于对公司股权架构搭建以及公司运营所存在风险的考虑,张某自留了50%的股权,将剩余的50%交由母亲王某代为持有,即形成了张某实际持有100%公司股权,其中50%由张某自身显名持有,其余50%交由王某代持,张某隐名持有的局面。
3、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张某面临亲情及公司利益的选择,陷入了两难之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王某利用其担任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数年来未经公司决议,擅自将公司上亿元资金挪走用于购置产业,并将产业登记在他人名下,更有近千万元资金流入其私人账户后不知所踪。王某的种种行为,无疑是触犯了挪用资金罪这一罪行的,如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极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
一边是血缘亲情,一边涉及公司及自身利益,一时之间张某不知该作何选择,张某也多次与王某进行沟通,希望其能退还挪走的资金并协助配合张某追索已流失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资产,哪怕是退回部分以解公司燃眉之急也可以,但王某始终只为自己及张某弟弟着想,从不为张某及公司考虑,认为公司的利益张某弟弟最终是无法享受的,故拒不接受张某所提出的方案,更不愿意退还其挪用公司资金所获得的利益。
03谈判先行,部分资产通过协商顺利回笼
1、道华律师翻阅往年材料,仔细查看资金流向,并实地走访确认资产现状,成功固定了证据。
2、舅舅及表弟成为突破口,道华律师沟通谈判成功,双方就物业退还事宜达成一致。
在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道华律师采取逐个击破的策略,即组织张某的每个亲戚单独进行沟通谈判,沟通期间,道华律师向他们出示了已收集的充足证据,足以证明其名下的物业系由公司出资购买,而张某系公司的唯一股东,他们名下相应物业的所有权均应归公司及张某所有,同时表示如张某及公司作为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物业,最终除返还物业外,还需要额外退还在占有物业期间使用、对外出租所获得的收益,多年以来,这笔收益亦是极为可观的。而张某基于各方之间的亲属关系,不愿把关系闹僵,故始终愿意进行沟通协商。
3、王某拒不归还物业,并鼓动张某弟弟,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将采取诉讼措施追回资产。
在道华律师与王某、张某弟弟沟通过程中,王某始终坚信张某系外嫁女,不为其娘家,即王某和弟弟考虑,如将资产归还给张某及公司,王某将无法得到相应的利益,按照目前王某名下持有的资产,足以让其享受后半生,更可以将资产转给张某弟弟,以此保障其生活无忧,即便张某多次退让,始终无法改变王某内心的想法,双方就此无法协商沟通,张某亦决定进一步采取诉讼措施,追回公司及其应有的财产。
04诉讼为辅,推动拒不协商代持人回到谈判桌
1、道华律师以张某名义起诉,将王某列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获法院支持,裁判张某为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的股东,王某及公司协助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2014年3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而在此之前成立的公司,在成立时均需实缴公司注册资金,张某的公司即成立于2005年,其在成立时需要完成实缴注册资金100万元,而该注册资金均全部自张某的银行账户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的规定,认定股权代持关系最根本的证据,系张某与王某签订有效的股权代持合同,但双方之间并未签署代持协议,这就需要侧面围绕股权代持的事实进行举证,完善证据链,促使法院认可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道华律师所提供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由王某持有张某50%股权的事实,裁判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予以协助。法院全面支持了道华律师的主张。后王某不愿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判决内容,经法院强制执行,道华律师协助张某,在未有王某配合的情况下,将公司100%股权全部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
2、道华律师以公司为原告,分别起诉王某及张某弟弟,要求就登记在其名下的资产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最终双方庭后达成和解,二人将公寓及厂房退还登记至公司名下,商品房则通过变卖,将所得房款退还给公司。
道华律师在前期准备工作中,通过翻阅大量公司内部往年材料,成功固定了公司账户向卖方支付购房款项的银行流水证据,并在保险柜中找到了《购房合同》及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对应《装饰装修合同》,以此为线索进而找到了公司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项的流水,且通过实地走访,发现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厂房系由公司的业务部门实际使用。
庭后,王某开始慌乱了,知晓其胜诉的机会渺茫,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后,便主动联系张某协商和解的事宜,道华律师立即介入,并向王某如表明公司后续持续追究的行为,其将有牢狱之灾。而张某顾念双方之间的母女关系,也愿意退一步,不再追究转入王某私账的近千万元款项,仅要求退还物业。自此,双方达成一致,王某及弟弟将其名下的公寓及厂房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而商品房则由于公司持有将导致成本过高,故采取变卖的方式获得房款,所得资金也可以解决公司急缺资金的问题。
经过道华律师周详的解决方案,采取沟通谈判及诉讼解决两条路径,在张某和王某双方没有签署任何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成功帮助张某及公司追回因王某行为而流失的资产,并顺利解决张某交由王某代持的50%股权,将该部分股权成功显名化,超额完成了张某的预期,赢得了张某高度赞誉。
05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邹俊岳律师对本案的复杂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指出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财产确权或股权代持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母女亲情乃至刑事犯罪。邹律师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是一个经过20多年的奋斗历程,基于对亲属的信任而产生的与亲属的财产相互交织绑定,亲属关系复杂。因此,我们需要兼顾家庭关系,同时也要确保委托人的财产安全。因此,在本案处理中,道华律师始终坚持沟通为主,诉讼为辅的办案理念。
本案中,道华律师即是在掌握完整证据的情况下,通过逐个沟通谈判的方式,成功说服舅舅及表弟,将二人名下的公寓及厂房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而商品房则基于购房政策及公司持有的成本考虑,且舅舅二人积极配合的情况下,由道华律师起草《房屋代持协议》,在将商品房交由二人代持的同时,充分保障张某及公司的权益。至于王某及张某弟弟,则由于前期的拒绝沟通,张某只得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并经道华律师充分举证获得法院的支持,成功将张某交由王某代持的50%股权显名化,在这一案件胜诉的情况下,通过完整证据链,促使王某同意退还公司资产,成功解决了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
道华律师超预期完成了张某的诉求,赢得了张某的高度赞誉。
1、原《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