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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包府发〔2007〕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09
施行日期:2007-07-09
时效性:已失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九日
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内党发(2007)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1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第五次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确保本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切实保障全市人民喝上“放心水”。
1.各地区应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对已经完成保护规划的要求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项目进行停产整治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产或者关闭。
3.各地区立即开始着手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要求,重点对各地区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4.各地区要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5.对我市沿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必须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对严重威胁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违法排污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保障园区健康发展。
各地区要在去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1.各地区要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园区“土政策”,严查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指标以及2007年底前不能完成园区区域环评的工业园区,从即日起一律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己开工建设但未经环评审批的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3.各地区对工业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进行停产整治,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验收或停产整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各地区要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在园区污水厂未建成前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工作。
1.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地区管辖范围内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依法予以关闭;未按照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以及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各级审批部门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地区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历年来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地区对2007年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如有类似情况,要督促各企业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2007年年底淘汰到位。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
3.各地区要对各类工业园区进行清查。对工业园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未经环保审批长期违法生产的企业责令停产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根据自治区“两办”督察组对包头市的督察意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钢铁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年底前全部淘汰。
(四)开展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做好迎接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大庆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敏感区内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采选矿、沙石场、煤炭储运企业实施清理整顿。对大青山沿线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进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集中检查,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治理和恢复要求,履行“三同时”制度。对不履行环评要求,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旗县区要对行政区域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沙石场、煤炭储运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对其采取限期整改或搬迁等措施;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案》要求,在自治区六十年大庆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委、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电局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并对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要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违法采选矿企业的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各地区要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各自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开展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研究整合各有关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并制定具体办法,解决协调配合问题。
(二)运用多种手段加大督察、惩治和追究力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对各旗县区、重点地区、流域、工业园区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整治进展情况缓慢的,将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也将一律追究责任。
(三)加大宣传报导、强化动态报告,曝光典型案件。各地区要制订明确的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每周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落实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区要在5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以及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和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企业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2007年6月1日、7月10日和8月10日前,将本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历年专项行动的成绩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汇总形成《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