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日,最高法院发布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及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2.“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专利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本案判决有力规范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充分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和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3.“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认为,五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稻花香”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定公告的名称为依据,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审定公告的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并非“稻花香”,在涉案商标权已在先注册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证明“稻花香”为法定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4.“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41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于2010年8月30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并无不当。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遂判决维持第16266号决定。万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马库什权利要求属于并列技术方案的特殊类型,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于2010年8月30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缩小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效果与现有技术的证据1中实施例329的技术效果相当,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6266号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概括性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允许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具有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量个案因素;以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循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方法,即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步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不宜跨过“三步法”而直接适用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5.“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自1957年至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商务印书馆诉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6.“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
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张晖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经济损失10万元。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手稿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作品,张晖系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选择以拍卖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张晖的行为没有侵害涉案手稿的著作权。经典拍卖公司侵害了涉案手稿的美术作品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遂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向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7.“路虎”商标侵权纠纷案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万明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除体现了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应秉持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基本原则外,其特殊之处在于,除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外,奋力公司还实施了大量涉知名企业与知名人物的商标抢注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本案裁判在关于赔偿数额确定一节中,全面、详尽论述了确定120万元赔偿数额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彰显了制止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本案在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
8.“博Ⅲ优”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王腾金、刘振卓、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
9.“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反光材料公司所提供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其中“品种”“规格”“数量”能够说明客户的独特需求,“成交日期”能够反映客户要货的规律,“单价”能够说明客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和价格成交底线,“备注”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这些内容构成了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秘密点。上述经营信息涉及的客户已与反光材料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供货渠道,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宋俊超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用,可以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商业秘密案件因证据复杂、隐蔽,通常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因员工离职等带来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判决对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商业价值”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此外,本案还着重强调了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倡导了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
10.“易查网”侵犯著作权罪案
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东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据此可以认定,“易查网”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文字作品。易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500余部,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东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易查公司及于东具有自首和通过赔偿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的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判处单位罚金,判处于东缓刑及罚金。宣判后,易查公司、于东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技术,本案是移动阅读网站不当使用转码技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判决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阐释,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厘清了“转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较好地展现了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有关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标准。对于以技术为挡箭牌,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显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二、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害专利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1.谭熙宁与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民事裁定书〕
2.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与LG伊诺特有限公司、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
3.天津碎易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杨海龙、王虎成、贾云鹏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
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杨东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
5.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朝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
6.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
7.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
8.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
9.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10.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11.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12.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
13.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
1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94号民事判决书〕
15.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安之酸营养美发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韦氏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
16.上海瑷馨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贸易泰丰有限公司及青岛正颐堂贸易有限公司、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
17.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与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
18.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
19.汕头市德生食品厂与济南槐荫金福广调味干果商行、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
20.田任月与张家界市永定区胖嫂打鼓皮餐馆、胡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
21.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石河子市联邦阿迪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
22.法国轩尼诗公司与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407号民事判决书〕
23.曾红云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24.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3号民事判决书〕
25.李艳霞与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南关区本源设计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48号民事裁定书〕
26.北京代代读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图书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6904号民事判决书〕
27.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5082号民事判决书〕
28.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熙华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东兴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宝莱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
29.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8号民事裁定书〕
30.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
31.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与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
32.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NXP股份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35号民事判决书〕
33.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恰行者科技有限公司、石浩田、陈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
34.阳朔县东院弥香客栈与阳朔县玉山居客栈、张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
35.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
36.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
37.重庆市足下软件职业培训学院与毛志刚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
(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垄断及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38.南通市粮棉原种场与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
39.王丹阳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40.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41.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9号行政判决书〕
42.刘长寿、周闻涛、刘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980号行政裁定书〕
43.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与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6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号行政裁定书〕
45.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46.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174号行政裁定书〕
47.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与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其他行政案件
48.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钟传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
50.陈奕泉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253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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