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二、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实践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在协议中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债务,将和解协议提交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经过原告的同意即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四、向法院申请特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因私消费行为可以申请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1、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材料,证明其与公司无资金往来;
2、被执行人证明自己仅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与决策,对公司债务不知情且未参与;
3、被执行人作出一份承诺书,承诺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后,只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不实施影响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可以申请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出示:
1、提供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包括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明自己目前已不担任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由上级委派董事、高管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举证整个委派和挂名的过程,证明自己并非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3、董事、高管等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提交离职证明、辞职材料、社保变更或者停缴证明等,证明自己目前已不在被执行单位任职。
七、特定紧急情况可以申请暂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申请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企业关联人员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实务中企业关联人员通常自行申请或管理人申请解除限高措施,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但各地法院还没有统一的操作方式,如多数案件在公司被宣告破产、甚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解除限高措施,少数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就可得到法院支持解除。综上,通过破产程序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建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
周勤华律师介绍
惠诚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政府法律顾问部主任
高级合伙人
现担任北京市交通系统、北京市住建系统、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数十家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行政事业单位法律事务,善于为重大政府决策、疑难法律和社会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在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学和管理学课题研究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于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截至目前,惠诚在北京、成都、常州、东莞、呼和浩特、杭州、济南、昆山、南京、南通、上海、沈阳、深圳、苏州、天津、重庆、武汉、西安、厦门、宜宾、郑州、南昌22个城市设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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