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经办律师如何做好接案笔录?
答: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经办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接案笔录:
(1)明确询问贷款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套路贷、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放贷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2)询问贷款人是否存在名为借贷实为买卖、理财、投资等法律关系;
(3)询问贷款人是否存在砍头息;
(4)询问贷款人是否约定了利率标准,若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上限,则应当告知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6)询问贷款人借款人实际已归还借款本息的金额及还款途径、证据;
(7)询问贷款人是否有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8)询问贷款人借款时夫妻一方未共签时,是否有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无证据时告知贷款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9)询问贷款人知晓的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贷款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在执行时无法查控到贷款人的财产的法律后果;
(10)明确告知贷款人应当遵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诚信诉讼的义务。
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民间借贷案件,律师应注意什么?
答:当前人民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时,对于借款的真实性审查较为严格,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重防范虚假诉讼的风险,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过往一年甚至两年的全部双方之间的银行流水,以备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时查证双方的借款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封闭走账等虚假诉讼情形。
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亲戚关系或者金额重大但双方调解意愿强烈的案件,应当如何履行律师审查职能、防范虚假诉讼风险?
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但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一年,到期还本付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30万元部分款项后,半年内借款人即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请求贷款人交付剩余借款,贷款人应如何处理?
答:第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就贷款人已交付的借款,贷款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二,对破产管理人请求交付剩余借款的主张,若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不再交付剩余借款;若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且贷款人愿意继续借款,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处理,在确定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共益债务情况下,主张按照共益债务处理并要求破产管理人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
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借款人在债务到期后与贷款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办理房产网签、备案手续但未实际交付房产,后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贷款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交付房产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答:不能得到支持。
理由是若破产管理人支持贷款人的交房请求,则意味着贷款人在对应房产价值范围内实现个别清偿,违反《企业破产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原则。
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自然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500万元价格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一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购房款之日起每月按已实际收取购房款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购房奖励金,及乙方有权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要求甲方回购该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付清购房款,甲方将该房产网签、备案至乙方名下但未交付房产,后甲方进入破产程序,乙方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交房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答:不予支持。理由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本质上系民间借贷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贷款人交付房产请求不予支持。
甲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自然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以500万元价格购买甲方开发的房产一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购房款之日起每月按已实际收取购房款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购房奖励金,及乙方有权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要求甲方回购该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付清购房款,甲方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但未交付房产,后甲方进入破产程序,乙方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民间借贷债权,并请求就该房产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是否支持?
答: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甲、乙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对应房产的变更登记本质上是为担保乙方对甲方所享有民间借贷债权的实现,因该房产已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乙方有权主张就该房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借款到期,贷款人连续3年以上没有催要或起诉怎么办?
答:诉讼时效理论上是已经届满了,但是贷款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要求借款人重新签写借条、要求借款人支付一部分借款、正常的继续催要,如果借款人重新写借条、支付款项或同意支付借款,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间借贷借款人入狱服刑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答: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法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入狱服刑,贷款人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借款人入狱服刑并不阻碍贷款人行使请求权,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如何确定借款人应还款之日以及如何确定逾期还款之日?
答:民间借贷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借贷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则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二,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诉讼时效自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借款人在贷款人第一次向其主张债权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可以因贷款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对于未约定还款日借款的逾期还款日问题,考虑到借款期限不明确,法律实践中一般以起诉之日作为逾期还款之日,并从该起诉之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借款还款期限约定的附条件不明确是否属于未约定还款期限?
答:视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无还款期限。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一方亲戚借款用于支付婚后购房款,借款时未签欠条,借款后多年补签借条收条,能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借款是用于支付婚后购房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对证据要求较高。后补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系亲戚关系不影响借款的效力。除借条收条外,律师还可以收集借款直接转给开发商的流水,夫妻另一方对该款项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等证据佐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贷款人是否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共同偿还借款?
答:第一,借贷关系发生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贷款人无权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配偶一方共同偿还。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贷款人借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贷款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共同还债。
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向贷款人借款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贷款人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借款给朋友使用,转账通过朋友妻子的账户,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答: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具体看案件证据情况。有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资金流向上看,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款项汇入妻子一方的指定账户后,再转给借款人,由此可知妻子一方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妻子一方有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同时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
答:夫妻之间是可能成立借贷关系的,例如夫妻之间就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在此情况下,是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即使夫妻之间没有就婚内财产进行约定,但如果一方有向另一方出具借条,且有相应的转账记录,那么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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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