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律发〔
2016
〕
7
号
各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
年
2
月
1
日经西安市律师协会
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3
10
日
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市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
、
《律师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
通知》
(发改价格〔
2014
2755
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
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工伤赔偿,
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请求发给抚恤金、
救济金,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
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
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
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
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
资信水平、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
采取计件收费、
按标
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与委托人平等协商,
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
肆意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律师
事务所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