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态安抚篇:适宜对离婚犹豫不决的人群查阅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已经写入《民法典(草案)》。
从数据上看,我国离婚登记对数自2001年以来连续10年持续增长。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已开始进入婚恋期,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婚姻”现象逐渐显现,“80后”的婚姻稳定度远低于平均水平,“闪婚”、“闪离”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80后”、“90后”夫妻结婚仅一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双独”婚姻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越来越多。
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我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妻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当然,不乏冲动的夫妻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因此,才有必要给予协议离婚冷静期。
除此之外,即便诉讼离婚,也极少数出现今天立案、明天正式离婚的情形。从目前法院收案情况上看,绝大多数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都会进行诉前调解,而诉前调解第一问当然是:“是否同意离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诉前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
笔者从法律规定阐述到数据信息,从协议离婚的情况到诉讼离婚的调解程序,是想告诉所有在“分与不分”徘徊的夫妻,在有可能和好的婚姻案件中,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主张“不分”是一种趋势,而现在的“犹豫”,往往会导致未来的“后悔”。
笔者接触到的离婚案件中,非离不可的大多数是由于一方严重的出轨行为、家庭暴力、嗜赌、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这些情况《婚姻法》早已给我们总结出来,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些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而对比“犹豫”的夫妻考虑的问题,尤其是“80后”、“90后”的夫妻,有可能是因为谁洗碗、谁洗衣服引起的争议;有可能是因为一个在疫情期间一直玩游戏,很少照顾到对方生活和情绪引起的争议;还有可能仅仅是因为一件第二天就记不起的吵架事由引起的争议,没有根本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是否可以多想一想对方的好处?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当然,夫妻之间矛盾不可避免,重要的是怎么解决矛盾,如何互相支持更好地发展,而不是相互消耗到筋疲力尽。如果真的考虑清楚了,请查阅下一篇--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希望能够好聚好散,协议离婚。二、迫切协议篇:适宜想要预约协议离婚登记的人群查阅
维持不下去的婚姻必然是要走向离婚的,能够协议离婚也算是给这段婚姻最后的体面。关于协议离婚,如何起草离婚协议、如何办理离婚登记是比较重要的问题,笔者在这一部分会详述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再附上南京市十二个区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性信息,网上预约需提前2至30天,国内当事人网上预约时,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在南京市,以供参考。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首先,离婚协议应当包括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民族、联系方式。再就是第一段内容,可以参考如下表述:“双方于【年月日】在南京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一女【子女姓名】。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上述内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自愿离婚条款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第一条就是自愿离婚条款,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协议第一条建议表述如下:“【男方名字】与【女方名字】自愿离婚。”或者简述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条款
笔者认为,这是涉及未成年人,在离婚协议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根据法院审理的一般经验,即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定要在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的基础上,订立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条款,三个内容必不可少。
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当明确一点,不论抚养权归谁,另一方仍然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仍然承担着抚养义务,只不过这种抚养义务是间接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离婚案件抚养权最基本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也细化规定了抚养权归属的各种情形,如从年龄角度考虑,除特殊情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到十周岁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一般不改变原来生活状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如从生活环境角度考虑,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因此,抚养权的归属总体就是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结合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等。总而言之,抚养权归属不是一方说了算,应当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
确定抚养权之后,就是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也就是说,抚养费数额要根据子女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确认,一般而言是月收入的20%~30%,这个数额可以作为参考,如果一方愿意完全负担抚养费,只要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律也是允许的。
最后就是关于探望权的问题,有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探望权,甚至认为这个只是权利,不重要。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区,探望权并不仅仅是权利,还承载着义务甚至责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
3、财产分割条款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只要是夫妻共同的财产,离婚时尽量协商处理,且协议离婚的协商,也尽量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债权债务条款
5、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那么赔偿也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内容,既是给予无过错方精神上的慰藉也是物质上的赔偿,建议表述:“损害赔偿金【金额】,【过错方名字】于本协议签订后【天数】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无过错方名字】下述账户中:【账户信息】。”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离婚协议书并不是电视剧上表演的那样,夫妻双方签字就可以达到离婚的效果,并非如此,还是一定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方能生效。
(二)离婚协议书不得约定的内容
除了上述笔者提到的内容,其实还有一些人会在离婚协议中会约定其他内容,但只要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也没有什么太大问题,当然,前提是法律允许。换句话说,离婚协议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同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也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内容。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六条:“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是有区别的,涉及身份关系,因此,不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即便约定了违约金,如果今后产生纠纷,法院也不会支持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
(三)南京市十二个区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性信息
不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笔者都提供了详尽的指引,如果想要给婚姻最后的体面,那么选择协议离婚,最终到民政部门签字,由民政部门盖章后协议生效(一般盖章内容为:“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某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年月日”),这种方式可以拿到一张和结婚证一样的离婚证,一段婚姻关系即告终结。当然,多数情况下不是不愿意,而是无法协议离婚,那么请查阅第三篇,诉诸法院的适用性参考意见。三、诉诸法院篇:适宜诉讼离婚的人群查阅
诉诸法院,已然是面临离婚夫妻最后的救济途径。上文已经明确了协议离婚的内容,尤其关于子女抚养一部分,已经做了详细分析,在诉讼离婚部分,将简明扼要提出两个重点问题,以供参考。
(一)诉讼离婚案件的审查要素
(二)举证的几点提示
涉及到抚养费的证据包括:生活费开支票据、教育费支付凭证、医疗费发票、医院病历、诊断记录、其他支付票据、收入证明、近一年收入的银行明细等。
结婚需要谨慎,但是离婚更加需要考虑清楚,究竟分还是不分?毕竟疫情的阴霾渐渐散去,今日已经春分,草长莺飞,歌里不是这样唱:“此时已莺飞草长爱的人正在路上,我知他风雨兼程途经日暮不赏,穿越人海只为与你相拥。”
希望所有的煎熬都会有一个出口,如果还是与身边的人走到尽头,希望离婚律师的专业Tips可以给你一些指引,引领你穿越最黑暗的时光,那么另一个人也许正手捧星光,乘风破浪也去了黑暗一趟,最终可以感同身受给你救赎热望——让樱花偷偷吻你额头,让世间美好与你环环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