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帮你问律师丨欠钱不还,怎么办?
《帮你问律师》第五期
欠钱不还,怎么办?
本期嘉宾
陈欢欢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律师
第一段
俗话说:一文钱难倒英雄汉。百姓遇到大事、急事因缺少资金而选择民间借贷途径解决问题的现象比较普遍。我们平时工作生活中也经常遇到一些烦恼:欠钱不还,怎么办?父债是否可以子还?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是否应该共同偿还?今天我们邀请陈律师,帮我们进行解答。陈律师,您好!
珍珍,你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
但显而易见的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01
我们平时经常会听到“父债子还”这句老话,那么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之下,这句话是否合法呢?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是否支持“父债子还”要看以下几方面:
首先,父亲与儿子、丈夫与妻子分别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看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是否与他人有关,所以说“父债不一定要子还”。
02
那么是否也存在“子还”这一情况呢?
只有一定的情况下,父亲的债,才有可能由子女进行承担。正常情况下,只有借款的当事人才有还款的法定义务。但是在借款人去世后,作为继承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借款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段
丈夫欠下的债,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来偿还呢?
关于“夫债妻偿”,法律上也有限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样看来,借款人去世,家属是否需要清偿债务,也是要具体进行考量的。
是的,一般从“是否继承借款人的遗产”“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方面来考量。
在日常生活中,给他人出借款项时,要注明些什么?
一定要写好借条。书面的借条一定要写好,不要碍于情面。因为借款合同、借条,这些是最能直接反映借款关系的凭证。同时,还需要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利息,写清楚利息。
03
关于利息,法律上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上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按现在人民银行公布的LPR标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那么四倍就是13.8%。折算下来,月利率不得超过1.15%。
超过的部分该如何处理?
简单讲,就是超过的部分无效。按月利率最高1.15%来进行支付,超出的部分可以折起来,作为归还本金来进行处理。
另外,很多人都会认为,高利贷是犯法的,可以不用还。这个想法其实是不对的。我们平时讲的“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利放贷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合同,也就是超过法律保护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而借款合同其他条款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
第三段
回答听友问题
听友提问:
陈律师:
主要看在催讨过程中,女友是否承认这些钱款是借款。如果钱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那是无法支持的。但在网友的陈述中,在事后催讨时,对方认可这些钱款是需要归还的,只是现在没有钱还。那么基于这些,我们是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的。
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爆发。那么如何来区分当时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如何区分呢?我们看一下,如果是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红包,比如说“520”“1314”或者备注了“秋天的第一杯奶茶”“送你的小包包”之类的言语,那么这些均属于赠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如果是一些较大的款项,而且在事后一方有催讨的行为,对方也没有否定的,像刚才网友咨询的那个案例,那么是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的。
只有转账的记录,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如何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呢?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时,一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二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你刚才讲的有转账记录,就是我们说的有款项交付的事实。而有没有借贷的合意,就得由原告进行举证。如果举不出证据,那么就无法认定为借款。
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保留证据。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
情侣、亲戚不好意思开口写借条,会显得很“伤感情”,怎么办?
第四段
陈律师案例分析
网友提问
男女双方分手后,对方以谈恋爱期间写的欠条为凭据,上面写明“分手费”,可否要求对方支付?
回答
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违反忠诚承诺而需支付的款项等要求对方支付钱款,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债”。尤其是部分案件涉及婚外情,甚至婚外生子,明显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由此产生了各种类型的补偿费用。甚至部分案件中,婚外恋人以将婚外情告知对方配偶、揭发婚外情损害对方名誉及社会地位等相威胁,逼迫对方承诺给付各种形式的补偿费用或者写下欠条,之后据此起诉要求偿还相应款项。这些均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因为这些并非借款,而且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最后温馨提醒大家,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缺少资金的问题,在借贷的过程中,希望借款人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借人要履行好自身义务,切勿贪婪,只有靠大家的理性和自觉,才能避免借贷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