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据介绍,2020年,尽管受疫情冲击,但资本市场案件数量仍快速上升、案件辐射面日益扩大,上海金融法院案件总体呈现数量多、类型新、标的额高、执行难度大等特点。

1.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全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7,230件,审结7,235件,同比2019年上升4.97%和4.23%。案件类型主要为证券虚假陈述、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案件。

2.新类型、大标的额案件不断涌现。

3.案件执行周期长,执行难度高。

被执行财产多为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涉及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标的额大,执行财产种类多、分布广、处置流程复杂,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为上海金融法院精品案例的优秀成果,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方面具有典型意义。10个案例涵盖范围广,涉及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多个领域;案件涉及交易类型多,包括信托通道业务、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强行平仓、私募有限合伙人对赌、质押式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形态。多个案例分别入选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品案例、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等。其中包括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对于合理界定委托人与受托方责任、配合金融监管政策规范与约束信托公司展业行为具有积极作用,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全国首例涉离岸债券“维好协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生效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案件,使“维好协议”法律稳定性有所提升,有效降低中国企业海外债券融资成本,获国际法律界充分肯定。全国首创多因子量化模型,通过“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精准核定每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金额,对今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当前金融开放与创新力度持续加大,资本市场治理力度不断加强,典型案例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提供稳定预期,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精品案件的审理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厘清市场规则,规范金融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努力使上海成为解决金融纠纷的优选地,为中外投资者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1.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3.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4.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5.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6.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7.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8.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9.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10.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0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

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

——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普天公司分别向许某鑫、厉某宏、胡某、王某军支付赔偿款7,571.17元、9,406.06元、10,301.83元、54,727.19元。宣判后,普天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朱宁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副院长

本案审理不但开辟了一个非常好的利用金融学研究和模型对证券欺诈信息披露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进行计算的先例,而且对于鼓励司法审判和资本市场实践更加紧密的结合,做出了非常重要的尝试和示范。

0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

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

——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时和基金以华信集团违反维好协议的约定为由诉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华信集团未应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HCA1712/2018号民事判决,判令华信集团向时和基金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特定费用。判决生效后,华信集团未履行该判决项下义务,时和基金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HCA1712/201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作出后,申请人时和基金与被申请人华信集团均未提起复议。

黄辉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

0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

——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2.8亿元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吴某认购100万元。其后,华澳信托与浙江联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澳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上海寅浔交付的信托资金(包含吴某的投资款)向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基金到期后,上海寅浔未向吴某返还本金。

经查,吴某的投资款100万元被上海寅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某志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2018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浙江联众公司系由陈某志实际控制,其通过伪造浙江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等材料,与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而后将募集资金打款至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贷款给浙江联众公司。浙江联众公司收到后用以归还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等。

吴某起诉认为华澳信托没有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损失,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澳信托对吴某根据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与华澳信托均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道类信托业务是我国影子银行的一种形式,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阶段下有效补足了一定的融资需求缺口,但同时也带来了投资者保护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问题,因此,对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和监管立场,各方一直存在争议,包括该类业务是否应当允许,在多大范围内允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等。

上海金融法院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其专业性优势,全面考虑了私法自治和公共监管的要求,合理界定了通道类业务的合法性和权利义务关系,在投资者保护和金融市场发展之间实现了平衡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

0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

——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2014年11月11日,张家口石化公司出具《关于终止布伦特原油-买入绩效互换的函》,要求提前终止并解除互换交易,否认2014年11月10日后互换交易的效力,并表示不再承担11月10日后的损失。11月27日,渣打银行向张家口石化公司发出《提前终止确认》,指定2014年12月2日为主协议项下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嗣后,渣打银行发函要求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提前终止款项加上到期应付的利息。因索赔未果,渣打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28,560.97美元及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渣打银行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05,777.97美元及利息;驳回渣打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家口石化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渣打银行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渣打银行互换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1,305,777.97美元;驳回渣打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陆文山

上海期货交易所党组副书记、监事长

上述裁判标准,不仅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为在法律层面明确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尊重国际最佳实践经验和市场基本制度,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进而稳定预期,提升软实力,提供了司法营商环境优化的案例。

0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长城影视集团支付长安财富公司基金份额受让价款106,156,917.5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造成的损失(以基金份额受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赵某勇、陈美某就长城影视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吴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本案涉及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份额内部转让问题。一是合伙份额能否内部转让问题。《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内部转让,对内转让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则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两有限合伙人之间按事先约定转让份额,并已通知所有合伙人,而且有关转让的事先约定已写入合伙协议,得到了所有合伙人的实际认可,因此该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二是两合伙人事先约定转让的条件是否有效。本案两合伙人之间约定了具体的收购事项未实现、或存在损害出让方利益情形时,出让方可要求对方受让其合伙份额,这实际是利用对赌方式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现行法律对此类保障投资权益的对赌约定均无禁止。且两当事人均为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对赌约定并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也不损害同一私募基金的其他合伙人利益,所以转让条件约定也是有效的。

所以本案审理裁判不仅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规定,也与《民法典》的精神与规范相吻合。

0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

——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0月29日,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公司)与广州南华深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深科公司)、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赖某锋签订《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南华深科公司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方式向恒旺公司申请融资,恒旺公司为南华深科公司提供“有追索权循环额度隐蔽国内保理服务”,天润公司与赖某锋同意为南华深科公司的还款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嗣后,二者分别向恒旺公司出具《担保函》。上述合同签订后,恒旺公司向南华深科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5,500万元。后因南华深科公司未归还保理融资款,恒旺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南华深科公司归还本息5,655万元并支付罚息及律师费用损失等,请求判令天润公司和赖某锋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天润公司辩称,其为一家A股上市公司,《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赖某锋同为天润公司及南华深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天润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赖某锋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提供担保,系属关联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该担保行为为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恒旺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明知上述事实却不审查股东会决议,也未注意到上市公司未就该担保事宜进行公告,恒旺公司并非善意一方,因此担保无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华深科公司应返还恒旺公司融资本金5,500万元并偿付资金占用费1,542,465.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45,040元;天润公司、赖某锋对南华深科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润公司、赖某锋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华深科公司追偿。宣判后,天润公司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天润公司对南华深科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天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南华深科公司追偿。

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公司能否独立对外提供担保是一个既涉及公司权利能力边界又涉及公司营业自由的公司法命题。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148条同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述法条的规范目的究竟系为防范董事高管与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还是在兼顾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对公司权利能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实际上并不明确。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就明文规定,除依其他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以保证为业务者外,公司不得为任何保证人,也不得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负责人违反者,除应自负保证责任外,如公司受有损害,也应付赔偿责任。

本案同时涉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关联担保的认定、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属性及其担保能力的特殊限制等问题,还涉及对外担保问题上究竟应当重担保合同的形式外观,还是重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程序。本案法官通过自身深厚的学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0条(现《民法典》第504条)关于订立合同时债权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是否善意的判断方法,对前述交织在一起的诸多复杂问题抽丝剥茧、条分缕析,作出了符合“实质合理性”的臻于至当的判决。

0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经上海金融法院同意,意向竞买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在交纳保证金后参与本次司法拍卖,最终由于其他竞买人出价更高,该待处置股票由他人竞拍成功。

本案的执行涉及“资管计划”项下资产独立性的问题。基于认识尚不统一和管理体制的原因,目前对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定论,但不论监管规则还是市场实践,大部分资管关系都是按信托原理设计、运行和规范的,当然也存在少部分按委托代理的方式运作的例子。

若是委托代理,则“资管计划”项下资产归委托人全权所有的性质始终不变,受托管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但若按信托运行,则“资管计划”项下资产的权利就要从委托人处转移至受托人处,成为独立的财产,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全权管理、运用、处分。“资管计划”项下资产虽是独立的,但并无主体身份,这部分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必须与受托人自身固有财产相分离,其运用处分的结果仍应归属于“资管计划”并最终分配给委托人。

0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人保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及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签订《共保协议书》,约定:共保险种为上海市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人保上海分公司承保50%,为主承保人,平安上海分公司和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各承保25%,为副承保人;出单公司于结案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其他两方在出单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按照共保承保比例支付保险赔款给出单公司。

2013年6月,案外人上海职工休养度假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职工度假公司)向平安上海分公司投保该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为沪B-EXXXX大客车;同时保险条款的共保信息栏记载:“平安上海分公司25%、人保上海分公司50%、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25%”。嗣后,案涉保险标的发生侧翻事故,造成案外人三人当场死亡及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平安上海分公司作为保单的出单公司进行理赔,并出具《承运人责任险赔款计算书》,其上载明了对三名死者家属的预赔款金额。人保上海分公司依照《共保协议书》及上述《承运人责任险赔款计算书》,对预赔款按比例分摊后,共计向平安上海分公司支付1,487,264元。

之后,三名死者家属因未收到足额赔款,分别对人保上海分公司、平安上海分公司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提起责任保险合同诉讼,职工度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经审理查明:平安上海分公司为案涉事故向职工度假公司支付预付款后,职工度假公司将部分赔款用于处理其他伤者。法院认为平安上海分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职工度假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时,未审核其是否已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已足额收到保险赔偿金,故应继续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三家共保保险公司是共同保险人,应依照《共保协议书》及保险单约定的比例各自承担份额内的保险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人保上海分公司按50%的共保比例支付保险金。人保上海分公司依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现人保上海分公司起诉,要求平安上海分公司赔偿上述重复支付的金额。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人保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人保上海分公司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平安上海分公司赔偿人保上海分公司保险金681,342.40元及利息。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其直接功能在于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间接功能在于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法理上,为保障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的实现,有以下四项规则应予强调:(1)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先行向第三人为赔偿;(2)法律禁止被保险人处分(含抛弃)其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债权。被保险人如有不当处分,则对第三人在其享有的债权额之内不生对抗效力;(3)受害第三人就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给付债权(在被保险人破产时)有优先受偿的地位;(4)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诉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已经因终局判决、和解或者承认而得以确定。

本案中,三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共保合同的内外关系,而三家保险人相互之间则是共保合同对外理赔中的互为代理关系。本案二审判决立足于案件事实中内外关系的妥当划分,在贯彻优先保障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理念的基础上,根据代理人之间的授信义务,恰切地运用民事责任的二次分配理论,支持了共保保险人的选择权。反映出本案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司法技能。

0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鲍某明应偿还光大期货1,439,790.85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上述裁判标准,不仅丰富了强行平仓的适用场景,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也为期货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借鉴。

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

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

——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交行信用卡中心)系某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公司)系经批准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二者均系中国银联的会员单位,均同意接受中国银联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约束。

根据中国银联制定的《中国银联信用卡还款业务开办指南》规定,信用卡还款业务是持卡人从借记卡向信用卡进行款项支付的银联卡跨行业务。信用卡还款交易的F18域商户类别码(MCC)为9498,统一计费执行标准为:借记卡发卡机构收1.5元/笔,信用卡中心付3元/笔,中国银联收0.3元/笔,收单机构收1.2元/笔。

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卡友公司为交行信用卡中心作为发卡行的信用卡提供收单业务,其中有315,610笔、涉及金额为2,119,974,958.42元的业务,商户类别码(MCC)均为9498,商户名称为NT公司等主体。中国银联按照卡友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根据商户类别码(MCC)识别交易类型为信用卡还款业务,并按照信用卡还款业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即每笔1.5元进行结算,向交行信用卡中心支付了手续费473,405.50元。

嗣后,交行信用卡中心在检查业务过程中,发现卡友公司的上述交易存在非法套用信用卡交易商户类别码(MCC)9498开展信用卡消费交易的情况,遂向其发函要求卡友公司赔付手续费损失9,066,481.81元。卡友公司回函致歉称,是由于系统漏洞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发生,但未向交行信用卡中心赔付损失,故涉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卡友公司赔偿交行信用卡中心损失9,066,481.81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卡友公司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理顺了信用卡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定了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的责任,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有助于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乃至整个支付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妥善处理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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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律师费怎样收取一般来说,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如一般的合同纠纷等,律师费可能按件收取,大概在几千元到一两万元不等。如果是较为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大量的财务资料和法律程序,律师费可能会按小时计算,每小时的收费标准通常在几百元到上千元之间。 对于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或涉及巨额财产的案件,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会更加灵活。可能https://www.66law.cn/laws/323654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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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多少?律师费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可以予以参考,具体收费标准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4676191.html
4.向律师咨询案件的收费标准具体是怎样的一、向律师咨询案件的收费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咨询还可分为:现场口头咨询、当事人提供案件材料后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及法律方案;由于法律的复杂性,非专业人士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师一类的法律专业人士。 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知名度高的收费会高点,这个你要和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883743848044716092.html
5.河南律师收费指导意见最新(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2020)你好就实习律师指导老师河南律师收费指导意见最新的意见,是对你实习期间河南律师收费指导意见最新的表现河南律师收费指导意见最新的评价一般包括对于司法实践的参与,对于律师所实习的安排等等来给出自己的意见祝福。 也就是说假如争议标的为50万,最终律师费大概会在2938万左右二二审再审案件收费标准 二审案件收费如果未代理https://www.lawyer365.cn/92786.html
6.湖南省律师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20?湖南省律师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20?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性收费为3000元—20000元,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不含10万元)收费标准为3000元—10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https://wenda.so.com/q/1638640395211881
7.打破律师收费离谱谣言,2020年律师收费标准来了~一说到是否要请律师,很多人下意识会拒绝。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分为两大类:1、内心不想花钱,2、畏惧昂贵的律师服务收费。第一种类型的人,一般来说可以归结于案件太小不值得另请律师介入解决;而第二种类型的人,自然是无法承担昂贵的律师服务费用。那么,律师收费真的高得离谱吗?2020年律师收费标准参考如下: https://m.sohu.com/a/439080630_120968359/
8.探究宿迁移民律师费用标准,专业服务价格一览及咨询指南2、移民律师的咨询费用一般由乡 *** 发放,具体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律师资质而异。 3、以下是一些历史上的农村田亩补贴数据供参考:2014年1月26日,农村田亩补贴为268元;2017年12月26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贴为6元;2018年2月5日,给农民种田补贴每亩一年为56元;2017年6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费用为10元;2015年http://innovation.kacled.com/809a707bdf09.html
9.上海遗产继承律师遗产继承法律咨询添加律师微信在线咨询,留言及时回复,电话第一时间接应,多渠道互动交流,沟通高效,及时联系。 专业律师团队 办理案件,配置专业服务团队,熟悉各个细节。至少由1名资深律师,1名庭审律师,1名律师助理组成,团队协助办案。 收费公开化 收费公开透明,所有案件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http://www.zmyclvshi.com/
10.起诉流程及费用标准2020准媳妇2020完整版Q3: 起诉的时候需要请律师吗?费用怎么算? A3: 请不请律师看你自己的需求啦,如果案子比较复杂,自己搞不定,那请个律师当然好,律师费嘛,各个律师收费标准不一样,有的按小时收费,有的按案子收费,价格从几千到几万都有可能,建议多咨询几家,找个性价比高的。 https://7416.cn/zlan/202412-552.html
11.法律咨询登记表(标准版)1.登记表系依据咨询人所陈述的事实以及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本法律建议仅供参考; 2.表格填写完毕,请交至本社区服务中心统一汇总,本庭将择日现场解答。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安排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计划安排 导语: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慢,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未被得到充分的认识。很多人认为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出了法律https://www.360docs.net/doc/4e320764.html
12.泉州律师收费标准2020年泉州律师费收费标准8、争议金额1000万元到5000万元,律师费18万元-50万元/件; 9、争议金额5000万元以上,律师费50万元-500万元/件。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以下收费。 二、刑事辩护 1、侦查阶段:5000元-1万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元-1.2万元/件; https://m.fj48.com/h-nd-345.html
13.深圳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管理办法最新2020年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1月1https://www.promise-u.com.cn/index.php?m=wap&c=index&a=show&catid=95&id=148
14.资司发〔2020〕23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各县(区)人民法院、司法局,高新区、临空区司法分局,市律师协会、全市律师事务所: 现将《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阳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工作。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资阳市司法局 2020年5月8日 http://gk.ziyang.gov.cn/details.aspx?dept=14&id=9788
15.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规定及价目表2020年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从事辩护活动需要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律师佣金、律师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2020年,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和价目表如下: 一、律师代理费 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代理刑事案件需要收取的基本费用。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代理费不得高https://www.szgtxf.com/news/23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