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网友老秦咨询戴律师:工行信用卡透支10万,被布控,已被通告刑拘
老秦从事健康养老行业,在河北廊坊做生意。名下有一张工行牡丹卡,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因为今年疫情的影响,老秦信用卡发生了逾期。老秦本来是个讲信用的人,逾期后找信用卡代还公司处理过约3个月,因为手续费太贵,后没有持续让其代还。
网友老秦向戴律师团队所描述的案件细节
直到8月中旬,一天派出所安排民警对老秦执行刑事拘留,拘留案由是:“因恶意透支较大额度,涉嫌信用卡诈骗”。老秦之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此事,发现银行已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已经正式立案,对老秦开始布控实施抓捕。
此后,老秦凑了5万元钱还到了工商银行。戴律师徒弟建议老秦抓紧还清所有款项,以便取得银行的谅解书,请求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法释【2018】19号”所规定的情况依法对老秦实施不起诉判决。
戴律师团队给出的法律建议
戴律师观点:信用卡透支超过5万,务必不要掉以轻心,细心组织证据,贴近法释法条,争取最有利的条件
(以下案例验证了戴律师团队对网友情况的分析,请大家对照阅读)
案例解析:马某信用卡诈骗(2019)
马某因信用卡欠款29.7万余元,于2019年11月20日被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马某的案由为“信用卡纠纷”。2019年11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将马某案件送往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后民生银行不服判决,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审。2020年6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详情
马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2013年7月17日及2013年11月7日被告分别在民生银行沈阳分行处申请办理了民生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两张。
马某在用卡期间均能正常还款,但是从2019年6月30日起,马某开始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9年8月9日,被告尚欠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4,409.55元、费用12,717.22元;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3,387.78元、利息1224.99元、费用670.49元。经民生银行多次催要,马某均未予偿还。
1.马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7,797.33元;
2.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偿还利息1224.99元(截止2019年8月9日,从2019年8月10日起的利息请求按领用合约约定给付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马某偿还费用13,387.71元(截止2019年8月9日,从2019年8月10日起的费用请求按领用合约约定给付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4.请求依法判令马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
5.请求依法判令马某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院一审裁决观点:马某涉嫌信用卡诈骗
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不服裁决,提出上诉,请求再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在没有证据证明马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在未查明被申请人马某欠款及催收是否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就主观认定马某涉嫌刑事犯罪,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纠纷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实际取款人或刷卡人发行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信用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信用卡透支纠纷,系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当以信用卡纠纷立案并进行审理。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
法院二审裁决观点:马某涉嫌信用卡诈骗,驳回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上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申请人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透支信用卡本金为297797.33元,在马某没有按期还款时,作为发卡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有义务进行催收。只有经过有效催收后,才能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