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至10日,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魏某伟、宋某舟为首的1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套路贷”犯罪一案,在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涉恶团伙成员包括被检方指控的36岁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林小青。
“80后”女律师林小青被控两项罪名: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已指派两名律师为林小青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林小青“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以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公诉方:“诉讼”为林小青违法犯罪活动之一
一份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林小青,女,36岁,原系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7年7月,林小青被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
《起诉书》称,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为由招揽到客户。在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上述各种费用的名义扣减贷款,使被害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
经鉴定,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该公司共向463名贷款人发放贷款,贷款本金3800余万,实际转出贷款本金3200余万,收到2300余万,剔除本金外非法获利金额合计1802961元。
《起诉书》认为,林小青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应该认识到青海合创公司超范围经营放贷、利息在本金中扣除、高额索要利息等是违法行为,在其与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写道,“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这表明林小青明知公司在催收中会有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并参与调解。
公诉人还认为,青海合创公司曾将林小青作为法律顾问的名牌摆放在青海合创公司催收部,对内部员工和外部客户产生心理“强制作用”,这对青海合创公司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除其他被告人外,《起诉书》认为林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诉讼勒索被害人罗某,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青海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公诉的庭审现场。
辩护人:林小青涉嫌敲诈勒索和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和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志接受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林小青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辩护意见书》认为,林小青与涉案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后,参与过该公司事务只有几项:因公司员工意图开走一个债务人抵押的车辆和债务人发生争执而报警,林小青曾到派出所参与调解;林小青曾代写过一个起诉债务人的民事诉状(未发出);林小青曾草拟过致债务人的催款律师函(未发出);参与被害人罗某起诉涉案公司,林小青作为律师进行应诉。
“任何人都有委托律师权利,即便可能犯罪的人。”《辩护意见书》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就是合法的,代理行为就不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辩护意见书》称,林小青没有参与组织化、系统化的犯罪行为,仅针对个别债务纠纷的证据进行起诉,因此,林小青没有产生成为“恶势力集团”真正“重要成员”。林小青的行为是律师提供法律的服务;当受害人个别纠纷出现,涉案公司委托林小青参与处理,林小青告知涉案公司强行拖车不合法,她的行为不是参与诈骗犯罪,而是劝阻非法主张,尽到了律师的责任。
辩护律师由此认为,林小青的敲诈勒索和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
▲青海省律协关于对林小青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成律师事务所:已紧急向全国律协求援
林小青毕业于北京国家法官学院毕业,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担任过大量包括刑事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代理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一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关于西宁分所林小青律师因律师执业行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情况通报》在网上流传,记者经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求证,证实了这份《通报》的真实性。
《情况通报》称,在2019年初本案案发后,律所派专人前往当地,委派辩护人为林小青做了无罪辩护。
在开庭之前,大成律所紧急向全国律协求援,全国律协高度重视,委派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事务所仍将持续一切努力,避免林小青受到刑事处罚,目前仍在坚定跟进各项工作”。
一份《青海省律师协会关于对林小青案件有关事宜的通知》显示,该《通知》发送单位为西宁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组织部分协会领导和专委会成员讨论研究后,一致同意你会关于对林小青辩护人对其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做无罪辩护的意见。”
据悉,在该案庭审中,除林小青不认罪以外,其余16人均认罪。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新闻链接:上海发布“套路贷”典型案例(一名律师涉案被判刑)
上海审判研究2017-08-29
背景提示: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6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34万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10年以上,最重的有期徒刑16年。
一、“套路贷”五大“套路”
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