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某于2019年8月入职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月工资45000元。后杨某于2021年6月22日生产,生产前生育保险正常缴纳至2021年7月。(除代理律师外,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产假期间,2021年9月1日,公司将杨某的劳动合同转移到下属公司南京xx公司,工作地点、岗位、薪资均无变化,但自2021年8月起公司不再为其支付工资及承诺发放的奖金,2022年3月7日,杨某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南京XX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维权。在接到委托后,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对维权思路进行了深入分析,确定、计算当事人可以诉争的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杨某月工资45000元的主张,根据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南京XX公司应支付杨某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在列出详细的工资及相应赔偿后,恒略律师代理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南京XX公司: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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