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已经临近年关,但是各地的土地征收项目仍然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我们从全国征信息共享平台上了解到,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等多地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当大家看到这些文件的时候,说明土地或者是房屋已经确定在征收范围内了。
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告诉大家一下,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都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要注意征收主体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大型的活动,虽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是这种大型的建设活动,并不是哪个个人或者哪个开发商就能征收的。征收涉及农村集体组织的利益,也涉及村民的利益,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主体只能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是开发商,甚至是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权力组织开展征收活动的,而且在征收开始之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等文件。
其次,要注意征收土地需要有省级以上部门作出的批复文件
征收国有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最大的区别就是,征收国有土地,征收的只是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的并不是房屋,而是土地,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可并没有那么简单,并不是看中一块地之后,征收方就可以开始建设了。征收方在正式征收之前,需要先将集体土地性质转换成国有土地,不能直接征收农村集体,这是征收国有土地与征收集体土地的最大区别,征收方只有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那么,其才可以实际占用土地。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看到征地批复文件之后,一定要审查该征地批复文件是由谁作出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即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批准土地征收可不是哪个部门都可以的,如果征收的是永久基本农田,或者说是征收的耕地超过了三十五公顷,超过了七十公顷,那么征收土地的申请只能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文件。征收这些土地之外的土地,那么则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是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部门是没有权力批准的。
所以,看到征地批复文件之后,要马上看落款处是否是显示的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是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章,如果不是,甚至是没有,那么很有可能存在越权批准土地征收,未批先建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他们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另外,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还要纳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民年度计划中,要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其实,土地征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活动,而且涉及的征收细节又非常的多,所以,在一个征收项目中,需要老百姓注意的事项并非只有上面所说的三项,但征收最开始,老百姓还是要先审查这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征收主体都不合法,那么往后的征收工作中肯定会出现拆迁补偿不合理、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自己不明白的,不懂的,比较棘手的问题,建议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