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同样,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政府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政府将依法对争议进行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林权属纠纷确权流程:包括提交书面申请书、政府调处人员实地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和解或调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建议并作出处理决定等步骤。
二、农村集体林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林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涉及林地承包纠纷的处理,如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三、农村林地承包法律规定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但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06年郭士来以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民事诉讼时,被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2009年7月16日郭士克向泌阳县马谷田镇人民政府递交了申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马谷田镇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郭士来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进行了现场勘查,调取了1980年孙东组分林坡底册,并调查取证了证人宋民富、郭士俊、郭士超、郭士恒、郭士营、郭士显、宋民臣、宋民生、宋民德、郭士强的证言,均证实,1980年11月份孙东组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将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家庭人口,抓阄方法,把林坡上的林子估成斤数,分到各家各户管理使用。郭士克家分到位于毛山庄周围的林地,四至为上至大路,下至小路,南至庄,西至西边水沟。郭士来因在郭士克分得的毛山庄旧址林坡的范围内开荒时,双方发生争议。马谷田镇政府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马政(2010)2号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毛山庄旧址附近争议林地,北至小路,西至郭士强林地,东至郭士克林地,南至庄,下至小路,四至范围内的林地归郭士克管理使用。郭士来不服,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机关维持了马政(2010)2号处理决定,郭士来不服于2010年6月17日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分析: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