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①:代拍是违法行为吗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翟亚男律师:代拍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之规定,代拍如未经明星本人同意而将其拍摄的内容上传至公开的互联网平台且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五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或者将拍摄的图片、视频影像等制作成明星周边产品对外进行销售,均属于侵犯明星肖像权的行为;
如代拍拍摄的内容系明星在非公共场合的非公开行程,代拍的行为属于侵犯明星隐私权的行为;
如拍摄内容故意丑化明星,导致公开后明星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属于侵犯明星名誉权的行为;
代拍蹲守剧组,扰乱剧组的正常拍摄秩序,以不正当手段拍摄并擅自发布未经剧组同意公开的仍处于保密阶段的重要内容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视频、音频等),涉嫌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及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翟亚男律师:代拍者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如委托人明知委托事项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仍进行委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委托人是否应与代拍者承担连带责任,需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使用用途、传播范围、委托次数、主观意识等多方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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