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树立科学的口供审查理念。刑事诉讼法对口供获取和采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要求。我省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并非忽视、摈弃口供,而是强调充分挖掘和运用客观性证据并以此验证口供等定案证据,提升证据审查效果。要树立“依法审查、客观验证”的口供审查工作理念,运用客观性证据验证的方法和路径审查判断口供。实践中,既要防止“口供至上”倾向,又要防止忽视口供、唯客观性证据论的认识偏差。
二、口供审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下,坚持口供审查“依法审查、客观验证”的基本理念,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口供审查的基本原则
——全面系统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在案口供、自书材料及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客观公正地审验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辩解。
——相互补强印证原则。注重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时发现并补强证据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确保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排除或合理解释。
(二)口供审查的一般方法
——阅卷审查与听取意见相结合。认真审查在案口供笔录,全面准确掌握口供内容,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主动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及时审查核实其提供的意见、证据或线索。
——单个审查与比对分析相结合。要审查单份口供笔录的合法性、内容的全面性、供述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口供之间是否吻合,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口供与其他证据收集、固定的先后关系和派生关系。
——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要对口供与其他证据、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分析,重点审查侦查初期口供、前后不一致的口供、口供中蕴涵的客观性证据信息、对案件关键事实及细节的供述等。
三、口供审查的重点案件和重点内容
要根据案件性质、证据特点等,进行繁简分流,突出重点,明确口供审查的重点案件和重点内容。
(二)口供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围绕口供材料移送的完整性、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口供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先期重点审查,为后续口供的具体审查运用夯实基础。
四、供述的审查
供述即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审查时,应围绕犯罪动机、犯罪预备、行为过程、危害后果、销赃窝藏、逃避侦查、归案等案件发生、发展的脉络进行,同时,还应重视发现并运用供述中提及的、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但侦查时未搜集在案或未能有效运用的派生证据、再生证据、隐蔽证据、内知证据等,用以验证某些案件事实情节是否存在。
(一)对供述中犯罪动机的审查。主要包括:(1)犯罪动机是否符合逻辑或常理;(2)犯罪动机产生的时空条件、外部因素,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3)作案过程或作案后的行为是否能够佐证犯罪动机;(4)犯罪动机供述前后不一的,何种供述或辩解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四)对供述中作案后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1)有无报警、救助、停留在作案现场、等候民警抓捕等配合侦查的行为,以及有无销赃窝藏、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等逃避侦查的行为;(2)对作案后行为的供述细节,如逃离现场的路线、方式、途经地、目的地、接触人员、重返现场及打听案件侦破情况、向亲友陈述案情等情节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
五、辩解的审查
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申辩,翻供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辩解。要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动态反映口供的变化过程。要审查翻供的时机和辩解的实质内容,准确认定犯罪,避免冤枉无辜。实践证明,认真、细致审查辩解是发现案件疑点乃至纠正错案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趋利避害心理或外界压力等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往往真假混杂,必须审慎对待,从合理性、印证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辩解的合理性审查
(二)辩解的印证性审查
应结合辩解的具体内容,审查其与在案证据尤其是客观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相互印证,对辩解的真实性作出更加准确的认定。审查方法和路径:
3.犯罪嫌疑人辩解案外第三人参与作案的审查。(1)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提供第三人的身份信息、通讯信息、联系方式等具体线索,并查明其与第三人的密切程度、交往、共谋情况;(2)审查现场遗留的痕迹、生物物证等是否可以排除第三人参与作案;(3)审查现场及其周边的视频监控等是否可以排除第三人参与作案;(4)审查作案时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的运行轨迹是否与第三人相同;(5)审查是否存在替人顶罪可能。
六、口供中细节信息的挖掘
(五)涉及被害人死、伤原因的细节信息挖掘。主要方法和路径:(1)犯罪嫌疑人实施捂、勒、打、压、抱、撞、砍、刺等行为,在被害人身体、衣物留有对应痕迹的,应当通过人身及衣物检查、尸体检验、照片比对进行验证;(2)现场物品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造成碰撞、挤压、刺戳等意外损伤的,可以审查或补充勘查,并通过人身检查、尸体检验的途径查明的相应痕迹特征予以比对印证;(3)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生前伤、死后伤的,可以通过尸体检验、照片比对,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验证。
司法实践中,涉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材料,除讯问笔录、自书材料外,还有侦查机关制作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指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等材料,后者往往有助于审查判断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助于树立内心确信。在口供的具体审查工作中,既要充分利用上述在案证据材料、注重多种证据材料的综合审查运用,也应突出不同证据材料的审查重点。
犯罪嫌疑人辨认过程有同步录音录像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审查:(1)辨认结果为定案关键证据或通过辨认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2)属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并存的疑难复杂案件的;(3)存在明显暗示或具有指认嫌疑的;(4)对见证人身份、辨认结果存在其他重大疑问的;(5)根据犯罪嫌疑人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强的客观性证据的。
八、口供的综合审查运用
(一)供证矛盾的审查。供证矛盾是指口供与在案其他证据在证明的内容或方向上不一致,甚至呈现相反的情形。要理性认识、审慎对待、正确处理审查实践中出现的供证矛盾。
1.要理性认识、审慎对待供证矛盾。首先,要理性、客观认识供证矛盾。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是以在案证据为基础、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确定的法律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重塑。基于认知、记忆等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某种程度上也符合司法规律特点。其次,出现供证矛盾时应严谨、慎重对待。供证矛盾的出现,证明案件证据之间尤其是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呈现不一致、出现疑点,因而有必要通过重新梳理证据体系、重新补充或核查证据等手段进行审慎的分析、论证,确保证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二)口供的综合运用。要结合案情,依据犯罪过程脉络,在确认合法性、真实性的基础上,从口供等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挖掘补强,并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自然科学等分析方法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情景,在此基础上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排除合理怀疑。
不轻信口供。要重视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在案件关键事实、关键环节上能否相互印证,尤其是能否得到客观性证据的印证。既要重视挖掘口供中蕴涵的细节信息等,又要通过口供的补强、综合运用客观性证据等方式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不是简单面上的印证,而是供述反映的案情与客观性证据等揭示的总体事实这两个不同角度所反映的事实在面上重合前提下的多点印证,只有各细节印证才具有可靠性。
一般而言,具备下列情形的口供真实性强:(1)根据口供获取到隐蔽性较强的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可以将犯罪现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密切联系的;(2)口供所涉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现场环境、现场处理等客观事实具有独特性、秘密性,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且非当事人无法知悉的;(3)口供所涉细节与犯罪行为虽无直接联系,但该细节的存在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过程变得自然、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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