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和小赵是初中同学,两人家在一个小区。2022年8月,小赵找到小刘说最近手里资金紧张,自己想做点事情但因个人征信问题办不下来贷款,所以想请小刘的名义帮忙向银行办理贷款,由小赵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但小赵收到款后就不按期还款了,导致小刘被银行起诉,小刘多次找到小赵还款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刘决定向法院起诉,并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维权。
那么小刘和小赵之间是否成立实际有效的借贷合同?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立即展开代理工作,结合银行转账记录等梳理每笔款项情况,明确小赵所借用的金额。
故向法院提出诉求:判令小赵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本金共计284925元,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数,83000元自2022年6月17日起算,194000元自2022年8月5日起算,1200元自2022年8月5日起算,500元自2022年8月20日起算,6225元自2022年8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结果
小赵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小刘27.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小赵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小刘借款本金79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小刘于2021年10月、2022年6月向小赵转账的27.7万元,系小刘从银行贷款后转借,故此几笔借款所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小赵应当返还小刘因此取得的2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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