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另行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3.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鉴定,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予以备案。
4.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其时限与原鉴定时限相同。重新鉴定的结果应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5.评定书的内容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评定书应由评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6.若多个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且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应以级别较高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排除级别较低的鉴定结论。
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伤者,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护理级别鉴定。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具体流程和内容,这对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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