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每一例伤案件收取律师费用3000.00至5000.00元,部分律师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还会按照案件标的提取13-18%的佣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
工伤认定审核受理告知书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关受理告知程序规定,《条例》与《办法》并不一致。因为《条例》主要针对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而言,所以除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受理主体根据认定需要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正全部材料外,没有规定其他应当告知程序。为了简化手续,节省人力财力资源,笔者认为可以将上述两种法律文书合二为一,格式、内容如上所述,名称拟定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受理告知书》或《工伤认定审核受理告知书》。两者相比,前者尽管名实相符,但详而冗长,略而不明;后者既符合受理程序,又比较简明扼要。其中不称“受理审核”而称“审核受理”,是因为申请人提供材料后,认定主体正式受理者,首先必须进行审核。否则,无法确定是否应当受理或需要告知其补正。经审核后若材料齐全无误,且属法定申请时效和管辖范围之内,则应予以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至调查核实后60日内作出决定。否则,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从受理程序而言,应该是“先申请,再审核,后受理”。因此,上述两种法律文书可简化为一种,宜称之为《工伤认定审核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签收留存,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档。
工伤鉴定程序怎样走,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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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