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基本依赖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而医院误将重点放在庭审环节中,欠缺对鉴定环节的有效参与。实务中,医院常组织医务人员参与庭审,却将鉴定环节托付给律师,而律师在参与鉴定过程中一般不能对医学问题进行及时、全面、有效的答辩,导致将案件决定权(胜诉权)交给鉴定人员(通常已脱离医疗实践)处理,一旦鉴定意见出来后,通过庭审推翻的可能性甚小,哪怕确实存在问题,毕竟法官不懂医学问题;
医方未有效利用非诉渠道
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专业性强等原因致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难以和解、调解结案。医方误将多数纠纷引入诉讼程序,欠缺对非诉渠道的有效利用,导致医生诉累,加剧医患矛盾。实务中,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医院窗口部门的医务科常要求患者走法律程序,而走法律程序对于患者而言需投入巨大的经济成本,比如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从而加剧双方矛盾,使原本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解决的纠纷错失最佳处理时机;
法官倾向于同情患方
法官倾向于同情患方,当鉴定意见认定医院不存在过错时,法官也可能以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义务履行不全面等非医学原因,判决医院填补患方部分损失,减轻社会矛盾。医院对诊疗过程中涉及的病历书写、知情同意等法律问题欠缺有效的应对。实务中,医院对纠纷中所涉医学问题的处理日趋完善,但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尚欠缺有效的防控。
律师建议:医院可以这么来应对
1、建立“科室-律师”对接模式。
由专业医疗律师针对具体科室常见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病历书写、知情同意告知等法律问题与科室医护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由律师对知情同意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进行系统性规范;由律师针对科室出现的败诉个案或者其他医院相同科室典型败诉个案进行研讨分析。
2、建立“科室-医务科-律师”对接模式。
3、建立“医护人员-律师-鉴定人员”对接模式。
将医护人员引入鉴定程序。诉讼过程中,所涉法律事务可以全部由律师与法官进行对接,但在鉴定环节中,应让医护人员与律师一同参与到鉴定环节之中,与司法鉴定人员就诊疗过程中涉及的医学、法律问题形成及时、有效的对话机制,避免让司法鉴定人员“任意”形成鉴定意见。
医院败诉的那些案例
因流程不规范败诉
案例1:张某某等与南平市第一医院等医疗损害纠纷案
裁判理由:南平市第一医院的病历出现打印签名、代签名等诸多问题,致使张某某在南平市第一医院出生和诊疗期间的医疗行为是否系由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亲自实施无法确认,并导致提交鉴定的材料存在瑕疵,故虽然福州市医学会和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现有病历材料作出的鉴定均认定南平市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不足以导致张某某皮质盲的发生,南平市第一医院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2:福清市第二医院与翁祖瑞等人医疗损害纠纷上诉案
案例3:黄清焕与三明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裁判理由:因首诊医院存在对原告后腹膜血肿诊断遗漏,对外伤性后腹膜血肿欠重视,对腹腔主要损伤进行治疗出院后,未见正式医疗谈话、嘱被鉴定人及时就诊复查,以至1年半后腹主动脉-深静脉瘘形成,导致原告左肾切除的最终后果。
掩盖病情、延误诊断败诉
案例1:黄芳与顺昌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2:福建省立医院与林秀珍等人医疗损害纠纷上诉案
裁判理由:被告过失主要体现为手术指征把握不严,上皮内高级瘤变有手术指征,被告结合院外病理检查结果为患者实施手术无原则性过错,但考虑患者病变程度,加之高龄,患有高血压病、主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发生手术并发症的概率较高,可以进一步观察或保守治疗以及对手术并发症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对患者出血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