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的周女士没有想到,自己在社交平台上的一条笔记,竟然引来了一张法院传票。
5月9日,周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自己并未针对某个商家,发布的内容也是根据亲身经历如实描述,没想到却吃上了官司,“说我侵害了名誉权。”
一审判决中,法院不支持月子中心提出的名誉侵权的赔偿诉求,但要求周女士删除笔记内容。对此,周女士和月子中心都表示无法接受,双方正在等待二审。
周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笔记截图。
却惹上了“麻烦”
“看着像是水军一样。”于是,2022年8月22日,周女士在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了一条题为《进来聊聊你住过柳州最不满意的月子中心》的笔记,想要询问其他在月子中心坐过月子的宝妈们“柳州该上黑榜的月子中心有哪些”。
被诉侵害名誉索赔13.8万
消费者:并非针对某一家月子中心
本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今年1月,周女士突然收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该月子中心认为,周女士“违背事实的污蔑与诋毁”给其造成了“商业上可信赖利益的巨大损失”,并将周女士和社交平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笔记,并赔偿财产损失10万元、支付其为维权产生的费用3.8万元以及全部诉讼费。
对于此次发布的这条内容,周女士表示,也仅仅是为了通过交流,更真实地了解情况,“并非针对某一家月子中心。”
一审判决未直接损害名誉
但应删除“笔记”避免造成误会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周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布笔记,对月子中心的服务作出了评价,虽涉及大量对原告服务或产品不满意的部分,但作为消费者,发布这些点评内容的行为,“并未直接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月子中心提出的“承担名誉侵权项下的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月子中心:会积极应诉
针对周女士质疑的月子中心公开其个人信息,李女士称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内容也是在确认周女士的身份,没有她理解(威胁)的意思。”
对于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李女士也表示“很冤”:“我们找不到除其他(差评)的网友,也无法直接提供出经济损失。”李女士表示,月子中心也将积极应诉。
律师观点:消费者有权发“差评”
不夸大事实则不构成侵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网络消费平台均提倡消费者进行点评,但随之而来的,“差评”侵权的边界在哪里?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写道“消费者、商家对服务及产品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正当合法解决纠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需谨慎,这也是法治社会倡导的行为标准,希望各方均能冷静思考,合法维权。”
四川消委法律顾问谢文强律师认为,消费者发布点评,不仅有利于消费者行使监督权,促进商家改进服务,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消费者删掉笔记,谢文强认为,这不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消费趋势。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将不愉快的消费经历进行评价,“只要消费者不夸大事实、真实表述自身感受,则不构成侵害商家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