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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赋予了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诉讼同等的法律效力,将科技给民事诉讼带来的变化法律化,成为一种新的诉讼形态。民事法官面临数量大、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杂乱等民事案件现实情况,精准识别案件在线诉讼,提高效率,实现公正,便利诉讼,减轻法院人员工作压力,用科技手段提升司法效能,无疑是在线诉讼的发展趋势。确定具体民事个案进行在线诉讼无疑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优先决定的事项。笔者作为具体实操者,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民事个案在线诉讼实操方略,以期对具体民事个案在线诉讼实操有所助益。

一、全国民事诉讼案件网在线诉讼带来的新变化

司法活动应当具有亲历性和直接言词性,即法官必须亲历,通过直接言词的审判方式,综合运用听、看、问、断的手段,依靠近距离接触,在法庭上进行,法官及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以米为单位,不超出正常人交往的物理空间,具体交往是人与人沟通交流,不仅有话语交流、还有肢体语言及情绪宣泄等方式产生的全景式互动,互动的失真率极低,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断,需要法官知识、经验和感知的相互作用,庭审效果更多体现法官的能力,而非过程。而在线诉讼融合了技术因素,虽然基于信息互动,数据交换的直接言词方式,没有变化,但拓展了参与空间,线下诉讼的亲历性面临挑战,法官与当事人通过人体影像进行沟通,话语交流为主、感知肢体语言及情绪宣泄等方式产生的碎片式互动,互动的失真率高,当事人仪式感和对法律的敬畏感减弱,法官的感知力受到影响,在线诉讼的直接确定效果下降,依赖间接信息效果裁判。

二、全国民事诉讼案件网在线诉讼带来的挑战及原因分析

在线诉讼虽然已经在立法层面确定了地位,但与传统的线下诉讼模式相比,应用仍不够广泛。作为实操者的法官对于在线诉讼发挥的作用及评价不尽相同。以西部S省B市W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近三年收案数均在15000件以上,位居全市之首。在随机对对7名法官(均为民事审判法官)进行调研后,发现他们均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施行之后运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了在线诉讼,截止2022年5月5日,人均少于20件,占收案数比例不足7%。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在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便利当事人诉讼、提升司法效率,但同样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产生原因值得探讨。

(一)在线诉讼带来的新挑战

在线诉讼无论是程序启动方式、庭审场所还是当事人角色感受均有别于线下诉讼,这些不同体现了在线诉讼不受物理空间限制的便利性,但同样也为法官和当事人带来了新的挑战。

4、线下诉讼的程序价值减损。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具有亲历性,当事人同样具有亲历性,通过与法院近距离的接触,感受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对司法进行认知,增加对法治的信仰。在线诉讼不接触法官本人,仅接触影像,难以获得线下诉讼所产生的承载程序价值认知,产生轻忽感。

(二)问题思考及分析

从当事人、法官两个不同的角色定位对在线诉讼适用率不高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思考与分析。

首先,民事诉讼法仅对在线诉讼的程序启动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即经当事人同意即可,而受限于当事人对程序的认知不同,部分当事人缺乏自主选择开启程序的能力,任意开启或不同意开启,均会导致在线诉讼的便利性无法得到发挥。同时,民事诉讼法对于在线诉讼适用范围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依靠法官对个案的认识评估,随意性较强。

最后,远距离的在线诉讼缺乏仪式化的环境影响。在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自己的场所,无疑会产生以自己为中心,比较难以进入诉讼角色。法官与当事人仅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交流也只限于影像资料碎片化的传送言语,缺乏对非面部肢体动作及相应信息的捕获,法官对庭审的指挥、掌控难以有效发挥,对当事人不当的庭审行为难以及时发出的指令采取措施,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三、全国民事诉讼案件网更新观念,准确定位在线诉讼

所有的庭审都可以适用线下诉讼的方式,而在线诉讼则需要考量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等一系列因素后再加以实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线诉讼是在已有刑事远程提讯的基础上,由互联网法院开始实操,延伸至繁简分流试点法院,最终在立法层面上在全国法院中施行,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及成果,但既往的普遍观点是在线诉讼效果不及线下庭审。对7名民事法官的调研可以看出,7位法官均认可在线诉讼在线上调解、便利当事人、无须考虑当事人的安全状况、庭审安保的节省等方面的优越性,但认为在线诉讼具有不可控性,只愿意将这一方式作为一种退而求其次的补充手段,优先选择仍然是线下诉讼。在线诉讼是通过立法确定的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而并非一种受限于特殊环境下的应急手段。“在线法院应当按照分阶段、分步骤的操作理念以及先行先试、逐步推行的试点方案进行”,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要转变观念,把握好在线诉讼定位,发挥好在线诉讼平台的优势,保障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可用性—法官从不敢用到会用

通过直接言词的方式开展的庭审活动,使得法官、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在固定化的场所进行法律事实的探寻,诉辩双方均能直接向各方出示证据,提出主张和辩论,对于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通过逻辑严密的问题使事实大白于庭审,法官通过直接听取双方意见、直接接触证据于庭审时形成自由心证最终形成裁判结果。可以说庭审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基本环节,是作出判决的每一个案件不可或缺的规定动作,又是作出判决的每一个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定阶段,事关判决形成的正当性和结果的合理性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法官在庭审时应当遵从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基本规律,接受并审视技术对审判带来的变化,不能一味回避新事物的产生与发展而导致审判活动僵化最终与社会脱节,同时也不能为了在线诉讼而庭审,或出于功利性目的对不适宜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而采用线上庭审。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不减损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通过对个案情况的分析研判确定是否适用在线诉讼,实现对在线诉讼从陌生到灵活运用,从不敢用到当用得用的观念转变,适应新诉讼模式的发展。

(二)易用性—当事人要用到会用

推进司法最基本的前提必须要由当事人参与,没有当事人参与就没有司法。通过对7名法官的调研发现,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当事人不会使用在线诉讼程序,无法提前上传证据,导致庭审时当事人仅有口头陈述,而无法展示证据,庭审过程无法顺利。换而言之,在使用在线诉讼时当事人同时面临法律诉讼的能力发挥和使用在线诉讼技术进行诉讼能力的双重制约,只要当事人的法律诉讼的能力或在线诉讼技术进行诉讼能力一项欠缺,在线诉讼的效果均不会好。基于前述双重制约,当事人可能无法完整表述自己的观点,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出现偏差,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超出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无法充分感知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进而对司法权威造成威胁,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不稳定的后果。因此,在线诉讼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面临法律诉讼的能力发挥和使用在线诉讼技术的状况,只有当事人有能力,也有意愿的前提下,适用在线诉讼才会发生效果。

(三)权威性—社会观感能用到实用

线下诉讼所形成的规则,经过实践运用已被广泛接受,承载的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已经成为判断司法正当性的一部分,成为诉讼的基石。在线诉讼应当是基于技术和诉讼便利化的完善,而不是对现实诉讼模式的颠覆。与国外同期的在线诉讼发展水平进行横向对比不难发现,我国的在线诉讼发展速度已经远超其他国家,虽然英美法系和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在法治建设上都处于领先我国的水平,但在在线诉讼方面却十分保守,对于需要通过庭审才能结案的纠纷,他们并不过分依赖在线诉讼。如果在线诉讼,不恰当的使用导致司法公正性受损,出现感受正义实现过程的弱化,尤其诉讼没有见到法官,只有法官的影像,会对裁判结果产生质疑;如果裁判结果偏离正义,更会导致对在线诉讼效用的质疑。因此,在线诉讼的权威性应当基于社会的可接受性,予以衡量。

四、实际操作:完善具体民事个案在线诉讼实操方略

民事诉讼量大、面广,占整个诉讼的80%以上。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形成相对复杂缺乏确定性和完备性,法律关系的边界不甚清晰,不具有刑事在线诉讼中证据相对确定,更需要法官在庭审中,观表察内、见微知著、以常辨异,从而正确的认定事实,作出恰当的处理。在线诉讼为案多人少民事审判,带来了机遇,也带来挑战。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形成“中国特色、世界领先”互联网新司法模式,必须立足司法规律,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公平正义,在线诉讼才会有所作为,恰当作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成为公正的加速器,诉讼便利的推进器,司法工作的减负助手。

(一)在线诉讼的启动体现可接受性

(二)建立全国民事诉讼案件网上查询的正面和负面清单建立更加清晰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在线诉讼作出了规定,受制于实践样本的缺陷,并未对在线诉讼进行明确指向。在司法实践中,在线诉讼广泛适用于各类纠纷,从纠纷类型来看包括线上纠纷和线下纠纷,从适用程序上看包括非诉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从适用审级来看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从案由分布来看包括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整体来看在线诉讼的适用除当事人同意这一前提外,由具体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受限于不同法官的认知,在线诉讼取得的效果也相差甚远,这对于在线诉讼纵深推进弊大于利。笔者认为,将在线诉讼与纠纷类型、适用程序等单一僵化绑定无疑是不合理的,应当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结合程序、审级、案情等建立在线诉讼正面和负面清单,实现法律上的双向思维,做到在线诉讼的精准适用,笔者结合审判实际,拟处清单如下:

表一正面清单

类型

选项

理由

非诉程序

首选在线诉讼

非诉程序欠缺对抗性,接触的证据基本为单方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

各方当事人都有代理律师

考虑使用

因为当事人有律师,能够充分理解在线诉讼的法律后果

一审程序,收到答辩后事实争议不大的

因为事实争议不大,只是法庭的确认过程

一审程序,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案件事实能够确定的

事实已经有效确定,法庭的确认,不过是法庭的知悉过程

一审程序性事项的听证

在听证程序中,证明标准较低,不会对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

交易高度定型化的案件

如网购、信用卡等,这类案件一般通过网络进行,往往全程留痕,发生的争议只是法律适用

表二、负面清单

二审及再审案件

避免在线诉讼

争议较大,需要线下庭审

当事人诉讼能力或在线诉讼技术能力欠缺

不具备在线诉讼的条件

争议较大、案情复杂

难以查明案件事实

缺席审判及破产案件

难以发挥效果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缺陷的人诉讼

特殊保护

人数众多的系列案件

社会利益考量

司法智慧的运用

四类案件

谨慎使用在线诉讼

妥善处理需要

在线诉讼考虑案件因素外,也应当考虑地域、距离因素,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辖区,离法院距离很近,在线诉讼的便利性不高,就应当谨慎适用在线诉讼。如果当事人距法院距离很远,线下诉讼成本很大,在线诉讼的便利性优势明显,就应当适用在线诉讼。决定适用在线诉讼是一个司法的程序性问题,法官应当对于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向庭长报备,接受监督,如果庭长有异议的,发回法官重新考虑。涉及“四类案件”监督,在线诉讼不仅需要当事人同意,还应当说明理由后适用,以保证庭审效果。

(三)优化在线诉讼场所和当事人端的技术保障,促进在线诉讼顺利进行

全国民事诉讼案件网上查询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发展不均衡,各地法院对于在线诉讼的应用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规范或指引,虽然部分法院已经通过建构庭审规则对在线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但仍未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指引,难免会出现法官与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差异性认知,可能引发不良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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