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手发出的流动性支持函,很多人都不理解,有人从央行的角度来看,说人民银行的流动性支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就是给他们提供资金,缓解他们的周转问题。有人说这并没有担保效力,没办法要求对手代履行收购义务,那么流动性支持函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流动性支持函的核心是银行对劣后级出具的有条件提供资金的承诺(并非对劣后级受让义务的担保)。而担保函的核心,是对劣后级受让义务的担保。换言之,如果银行不履行流动性支持函,仅需对劣后级承担违约责任(甚至都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银行不履行担保函,需要向优先级承担责任。再换言之,银行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可以不被确认为银行的或有负债,但如果出具担保函,会被确认为银行的或有负债。
从承诺函的实质来看,流动性支持承诺函的原型应该是类似于维好协议(keepwelldeed)。它不对出具人形成强制担保责任,一般指的是被支持人出于短期流动性紧缺的时候,承诺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来维护被支持人的良好运营。
当然,流动性支持承诺函也有一定好处,它在发行人有一定流动性危机的时候就可以提前发现问题从而触发流动性补偿,不会像担保一样等到实质性违约了再触发,可以把风险的解决前置化。不过在实际使用中,由于承诺函的形式太模式化,内容空洞,双方对什么叫做流动性紧张的理解不同等导致了操作上的一些难度。因此现在投资者、监管都越来越机敏,会要求在承诺函里面关于触发的条件、支持的额度等信息有一个更明确的约定。
短期内,流动性紧缩暴露出了金融部门--尤其是那些更加依赖同业资产和表外信贷来实现利润增长的银行--所存在的问题。未来几个月,银行很可能不得不清理部分表外资产、确认一定损失,其不良贷款很可能会上升并需要在艰难的市场环境下补充资本金。无论如何,我们预计银行业不会出现破产或系统性崩盘的情况:央行有能力在必要时提供流动性;中国的储蓄率较高(这意味着存款较多),资本账户基本封闭(这意味着银行体系并不过多地依赖于银行间资金批发市场融资);政府既是债权人、也是大多数问题债务人背后的主要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