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逾期,跟债权人商量以后,双方决定用债务人参与开发的一处商品房抵债。债权人就又跟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受疫情影响,这楼盘消防验收就一直没有通过,导致房屋始终无法过户。
债权人就很着急,找了个律师连续发了几封《律师函》,第三封是这样写的:如债务人3日内不还款或不将抵债房屋过户,债权人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
然后过了3天,债权人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房屋为债权人所有。
开庭时,我方就只提交了对方的第三封《律师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债权人单方解除。最终法官驳回了债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债权人气急败坏,又委托律师发来第四封律师函,要求债务人和开发商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将举报债务人偷税漏税什么的。但已经没人搭理他了,此为后话。
啰嗦一大堆,我想说什么呢,就是律师函的确是一封正式的催告文件,但一定要分清场合使用。
律师函的正文里一般都要有催告性的语句。比如:3日内不还钱,我将起诉或者怎么怎么样。这样对方收到一看,好家伙,好怕怕,我得抓紧还钱。结果过了30天,对方就是没能力还钱,我们呢,也没去起诉。
这种情况下,你再去催收,对方一句“你不是要起诉吗?”是不是就把你憋死了?
如果你再发第二封、第三封,对方还会当回事吗?
就拿上面案例中律师函来说,你的内容是很狠,当事人看了是很带劲。但然后呢,真的就没有然后了。债务人已经濒临破产,没有任何履约能力,继续发函提醒违约责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同时,你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我正愁没东西给其他债权人呢。
那么律师函的意义体现在哪里?
最后,律师函不等于说狠话。一份正式的律师函发出去,其实也等于给自己设下了束缚。说到做不到,反而失去了主动。乱说一气,比如上面的案例,搞不好还约束了自己。
最后的最后,总结一下:
发律师函之前,我们一定搞清楚对方担心的是哪个点,比如违约责任、商业机会等等,然后针对性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