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的意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都提出要求,要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形成多元化解合力。为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和长沙市司法局联合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坚持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畅通行政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减少诉累,形成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合力,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为平安长沙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请介绍下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的组织和分工情况?
三、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是否意味着法院要把诉讼争议“拒之门外”?如何理解行政纠纷诉前调解与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联合构建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机制,恰是为了给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选择,绝不是将纠纷案件“拒之门外”。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终止调解程序自愿,所以并不会因为诉前调解限制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坚持高效原则,诉前调解程序快捷、简易、成本低,能够最大限度提升解纷效率,同时杜绝久调不决。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坚持开放原则,诉前调解的基本内容以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主,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内容,可以不受诉讼请求范围限制,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坚持合法原则,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纠纷诉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仅不会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还有利于更加高效、更加全面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行政争议诉前调解?
五、行政纠纷诉前调解的流程是怎样的?
七、调解员由那些人组成?调解中,调解员如何选定?如何管理?
答:调解员的构成是多元的,由行政机关推选的人员、员额法官、驻院律师、人民陪审员及人民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员库。进入到行政争议诉前调解程序后,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员库中选择合适的调解员,还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具有相应领域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的社会人士共同参与调解。而且还建立了调解员回避制度,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纠纷诉前调解的调解员,担任过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调解员,不应在同一件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担任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还会定期对入选调解员库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选择行政纠纷诉前调解,有什么便民利民,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措施?
答:为了高效、便捷的开展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当事人商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场所进行诉前调解。同时,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调解。所以当事人甚至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