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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符合下列几种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退还诉讼费用: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之规定,减半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3.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全部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第27条之规定,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5.多方上诉的,除法律文书载明的由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外,退还其他不应由当事人承担部分的诉讼费。
6.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裁判,直接改判的,根据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应当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全部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
7.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8.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需要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10.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一)单位退费
1.承办法官签字确认的诉讼费退费审批表原件;缴纳诉讼费时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票据;
2.退费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退费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发票或收据(或加盖公章的《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
3.退费单位经办人员的单位委托书(原件)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提供退费单位有效的对公账户及准确的开户行等信息。
(二)当事人本人退费
1.承办法官签字确认的诉讼费退费审批表原件;缴纳诉讼费时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票据;《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当事人有效的银行卡复印件,提供准确的开户行等信息;
2.当事人本人有效的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有多个退费当事人,则需提供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代理人代理个人退费
1.承办法官签字确认的诉讼费退费审批表原件;缴纳诉讼费时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票据;《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
2.当事人委托办理退费手续的委托书(原件),当事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有效的银行卡复印件,提供准确的开户行等信息;
案件生效后需要退费的由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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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根据立案时填写的《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为当事人开具诉讼费退费审批表
各节点进行审批并流转至财务
财务对接收到的诉讼费退费材料进行复核
提交银行进行支付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预先填写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提供当事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需具体到支行)、联系方式,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填写的银行账户确认书的信息办理退费,免去了当事人来回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