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办理了多宗虚开案件,也接触了不少实务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因此产生了想要整理经验和教训的想法,也期待通过这种方式,能有幸向更为专业的涉税刑事律师请教、与各位交流。本文便是我与助理陈兆楠一起对过往案件内容进行整理而得的。
一、确认行为主体(开票方与受票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人会将后者称为虚受),无论是哪种行为,都可以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在接手案件之后,首先要搞清楚当事人及所在组织属于虚开的一方还是受票的一方,以此明确全案的事实生态以及当事人所处的方位:
1.你所在的公司在产业链上是属于开票方还是受票方?
2.(如果是开票方)开给哪些公司?以什么货物、服务种类开具发票?
3.(如果是开票方)公司有无接收其他公司虚开发票的情形?
4.(如果是受票方)从哪些公司获取发票?是否与这些公司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5.(如果是受票方)公司有无向其他公司虚开发票?
6.上述交易的三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异常?
7.如果对方是长期合作伙伴,是否有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对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二、确认当事人是否与上下游公司有职务、业务往来
在确定案涉公司在整个虚开生态链条所处的位置后,辩护律师便应该聚焦衍生虚开发票的具体项目,以此来确定虚开的定性是否准确。
实务中,在对虚开具体行为进行核查时,律师也应当注意探寻“虚开的目的”。据我自己办案来看,虚开发票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个是骗抵税款,将原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通过虚开发票抵扣的方式予以扣除,一个是套现资金,将强监管账户中的资金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套现到自由账户中,虚开发票只是套现的一个附带动作(具体见《》一文提到的情形)。
1.你们公司与(开票方/受票方)企业是否有销售、提供,货物、劳务、服务的业务往来?
2.你们公司(从开票方/向受票方)领取/开出的发票,是否与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有证据能协助司法机关和律师辨识不一致的部分?
3.你是否知道公司虚开/接受虚开发票的原因?
4.你是否与(开票方/受票方)公司有具体业务上的沟通?怎么沟通的?是否在同一个群或者一对一聊天中交接过开票业务或事项?
5.公司内是否有人负责与上下游公司的票据沟通?你与这些人是否有业务上的直接联系?
6.(如果是开票方)你是否知道受票方有无对你们公司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已抵扣数额是多少?你是怎么知道的?
7.(如果是开票方)已开发票是否申报销售额并完税?
8.(如果是开票方)你们公司的进项票通过什么渠道获得?你们公司的营业开支用于什么途径?
9.(如果是受票方)公司有无对上游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谁负责操作抵扣工作?能否查实已抵扣数额?
10.你们公司的上下游公司是否存在虚开风险?
11.如果存在异常业务来往,你是否有直接接触?具体内容是什么?对存在异常的票据往来,是否有公司高层或同事对你进行过特别说明或安排?
三、确认当事人对发票开具的了解情况
1.你的受教育程度?是否受过高等教育或者职业教育?专业方向是?
2.案发前有无接受过任何形式的财会、税务培训?
3.在入职前,是否了解所在公司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
4.是否参与过公司内部有关发票管理的例会?公司内部是否会传阅有关文件?
7.具体业务中有无受安排从事任何虚假的操作?
通过认定从犯而减轻处罚是罪轻辩护的常见思路。涉企业犯罪的案件里,不同犯罪行为人所处岗位、职权不尽相同,与犯罪后果产生的因果关系强弱程度也不同,因此,对于企业内部情况及岗位属性也需要着重了解。
1.你是何时入职的?入职后主要负责什么?最开始入职后是否就已接手发票业务?
2.公司有哪些部门?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有哪些?部门负责人是谁?你跟他们有无工作接触?
3.公司内部的分工情况?谁负责财务?谁负责开票?他们的职责分工是否有明确记录?
4.你的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工作流程、操作?工作中会接触哪些同事?
5.是否有明确的上级分派任务?这些任务是否需要你的独立判断?谁安排你的工作?
6.在发票业务上,你与哪些同事、部门存在配合?这些人的职责具体是什么?
7.是否接触过公司核心财务系统或开票软件?系统的操作权限由谁负责分配?
9.是否有证据证明你的离职?离职后谁接手你的业务?
11.你是否了解公司涉及虚开发票的总金额是多少?
五、确认虚开的目的和盈利模式
1.公司所在行业是?主营业务有哪些?
2.你是否清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骗抵税款、套现洗钱或其他)?
3.公司是否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任何获利?获利的逻辑是?获利的数额?获利如何分配?
4.是谁提议进行本案中所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
5.你是否直接参与或知悉虚开发票盈利模式的设计和执行?
6.行业内是否存在通用的增值税发票操作规则?公司在这些规则中的合规情况如何?
六、确认行为人的收入情况(数额、算法)
行为人的收入情况是需要在会见中了解的重要事实。一方面,因犯罪行为所获收益属于需要清退的资金,且法院作出罚金刑也会考量行为人的收入;另一方面,行为人的犯罪所得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其主观恶性的评估,也影响主从犯的认定。此外,收入的多少也可作为对行为违法性认知的一个评判因素。
在了解收入情况时,可以着重从总数额、组成部分、计算方法、是否包含合法收入等方面设计问题,以下仅供参考:
1.任职期间的收入共多少?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及其他形式的收入分别占多少?
2.工资和奖金的计算方法?是否与发票业务挂钩?
3.除工资与奖金外,是否有补贴或报销?这些收入是否与发票业务挂钩?
4.是否知晓公司内部其他同事因参与发票业务获得的奖励或利益?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
陈兆楠
本科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加入叶东杭律师团队后,参与经办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开设赌场案件、涉黑案件、故意伤害/杀人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高新技术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虚开发票案件、受贿案件、各类诈骗案件、各类性犯罪案件等,在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刑事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