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120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事故责任的划分,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厘清。

2.吴小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298号】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不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之便获知与相对方交易机会的情况下,未向本公司汇报,剥夺本公司交易机会而据为己有,属于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即使该同类营业超出本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亦不影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性质认定。

3.高淑华、孙里海合同诈骗案【第1299号】

【裁判要旨】在合同诈骗案中,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所作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简单地因被告人有欺骗行为直接得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尤其是行为人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合同相对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挽回损失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4.沈超故意杀人、抢劫案【第1300号】

【裁判要旨】犯罪记录封存并非犯罪记录消灭,并不排斥在封存后的刑事诉讼中对已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法律评价。

5.蒋伟伟抢劫案【第130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在实施杀人行为后,利用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拿走被害人财物,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因此,上述两种定性的区分,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动机的不同。对于行为人有无劫财目的,一是要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二是要审查被告人供述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客观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

6.郗菲菲、李超、蒋超超、林恺盗窃案【第1302号】

【裁判要旨】“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是与犯罪有经常性或者密切性联系,对犯罪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的财物,且予以没收对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会构成损害。除此之外,在拟没收供犯罪使用的财物时,还应坚持相当性原则衡量该财物的价值是否与犯罪的危害性相当。

7.潘平盗窃案【第1303号】

8.刘康等人敲诈勒索案【第1304号】

【裁判要旨】“黑中介”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采用威胁、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编造各种理由,强行终止合同并迫使承租人搬出房屋,拒不退还应退钱款的行为,可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9.林作明寻衅滋事案【第1305号】

【裁判要旨】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的行为,可视情况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原判判定数罪,二审经审查,在不改变原判认定事实的前提下认为应定为一罪的,可以在不超过原判决决定执行刑罚的情形下对一罪加重刑罚。

10.韩召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1306号】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司法实践中,“套路贷”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二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三是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对于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现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论处。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除行为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之外,以其他名目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11.常茂、吴江运输毒品案【第1307号】

【裁判要旨】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适用死刑。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二人以上死刑。

12.王道军强迫卖淫案【第1308号】

【裁判要旨】多次强迫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强迫卖淫的次数虽不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13.胡杨等协助组织卖淫案【第1309号】

【裁判要旨】既非出资人,也非主要获利人,仅因受雇佣而担任执行经理,对卖淫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日常管理,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而非协助组织卖淫罪。

14.张海峰组织卖淫、李志强协助组织卖淫、饶有才容留卖淫案【第1310号】

【裁判要旨】奸淫幼女后,将幼女送至组织卖淫行为人处进行卖淫活动的,应当以强奸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将自己承包的营业场所提供给他人卖淫的行为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

15.郭某某介绍卖淫案【第1311号】

【裁判要旨】介绍智障人员卖淫一般是按照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但在下列情形下,要以强奸罪定罪处罚:(1)介绍人在介绍卖淫过程中还对智障人员实施了奸淫,此时应以强奸罪对介绍人定罪处罚,其介绍卖淫行为亦构成犯罪的,则以强奸罪和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2)嫖客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介绍人也明知所介绍的人员属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智障人员的。

16.阳怀容留卖淫案【第1312号】

【裁判要旨】卖淫嫖娼属于对向性行为,只要双方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并基于该故意着手实施的,就可以认定卖淫,而容留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即容留卖淫罪是行为犯,卖淫嫖娼的行为是否完成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

17.佟茂华、牛玉杰私分国有资产,佟茂华挪用公款、受贿案【第1313号】

【裁判要旨】在企业改制期间隐匿国有资产,转为国家参股、众多经营管理和职工持股的改制后企业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使用单位定期银行存单质押,贷款供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对认定以借款为名受贿行为时,不能仅看是否具有书面借款手续,还应根据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关系以及是否有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借方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私、借款后有无归还意思表示及行为、有无归还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综合判断。

第121辑

1.支玖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314号】

裁判要旨:疫情防控期间因对人员、车辆进入小区需要核实、登记并办理证件不满而驾车冲撞不特定多人的行为,不应被评价为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而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疫情防控期间针对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犯罪的,应予从重处罚。

2.方永胜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315号】

裁判要旨: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分,应当注意从以下几点入手:(1)考察交易是否实际完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上确实发生了交易行为,本质上仍属于货物买卖关系,只是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在于直接占有对方财物,并没有真实的交易意图。(2)判断实际交付的财物与对方所支付财物价值差距是否较大。诈骗罪中也有行为人实际或者部分交付财物的情形,但可能是以交付少量财物骗取对方信任后进而诈骗更多财物或者交付的财物与真实产品质量或规格相去甚远甚至毫无关联,在成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或价值不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行为人交付的产品价值通常低于真实、合格产品价值,但也含有一定成本,行为人谋取的是伪劣产品与真实产品的差价,而不是为了骗取对方钱款。(3)从二者的侵犯客体进行区分、把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

“三无产品”并不必然是“伪劣产品”。产品是否合格,有时可以通过外观、生活常识或直接验证使用效果等方式进行判断;对产品是否为“不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3.王丽莉、陈鹏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316号】

裁判要旨:市场中有部分N95、KN95口罩执行的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呼吸防护用品标准GB2626—2006,该标准不属于医用标准的范畴。因此,只有医用防护口罩、外科口罩、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才属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中的“医用器材”。对于N95或者KN95口罩,应针对案件证据情况具体分析,如假冒的N95或者KN95口罩从执行标准方面确属于医用产品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反之,如无明确标示或者标注为防尘口罩的,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白升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1317号】

裁判要旨:销售冒牌口罩的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明知”不仅可以根据被告人明确的供述进行认定,也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进行推定;而从认识的程度来说,“明知”不仅包括对事实的确知,还应当包括对一种高度可能性的认识。

5.上海万晖特工贸有限公司、谢世全非法经营案【第1318号】

裁判要旨:利用疫情“哄抬物价”,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哄抬物价”在实践中的多种行为方式,包括直接提高价格、通过提高运费、搭售商品等变相提高价格、囤积商品、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等。

在判断“哄抬物价”行为的罪与非罪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应当考虑物品价格上涨的幅度;(2)应当考虑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3)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6.倪劲锋诈骗案【第1319号】

7.王郊诈骗案【第1320号】

8.孙佳英、蒋志诈骗案【第1321号】

裁判要旨:对情节严重的涉疫情诈骗未遂行为应当定罪处罚。诈骗未遂存在不同量刑幅度,对于以数额巨大财物为诈骗目的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未遂,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基本的量刑幅度。对涉疫情的诈骗犯罪处罚应当体现从严。

9.应鑫迪诈骗案【第1322号】

裁判要旨:疫情防控时期发生的涉疫情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快审快结。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疫情实施的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10.张正诈骗案【第1323号】

裁判要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从快审结案件,凸显及时惩处和预防犯罪的审判效果。在依法从快审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下,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公平正义的审判效果。

11.陈岗妨害公务案【第1324号】

裁判要旨:凡是针对执行公务人员及其所属设备实施足以干扰和破坏公务活动正常执行的强制力量,都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方法。行为人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造成公务人员精神上的恐惧、心理上的压力或者自由意志的抑制,从而使公务人员处于不敢抗拒的境地而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执行,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协助政府从事疫情防控、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应当视为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

12.黄潮尧妨害公务案【第1325号】

裁判要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严惩处。

13.谢益波、邵颖妨害公务案【第1326号】

裁判要旨: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从严惩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把握:(1)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性、保障诉权;(2)全面结合犯罪事实与防控需要从严惩处;(3)综合考虑人性化的关怀,确保宽严相济。

14.王福兵妨害公务案【第1327号】

裁判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对其进行居家隔离劝导的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5.刘星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第1328号】

16.谢庆茂寻衅滋事案【第1329号】

裁判要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工作,为发泄个人不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17.卢方锁、周凯寻衅滋事案【第1330号】

裁判要旨:疫情防控期间,为逞强耍横、显示威风、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务人员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18.叶国新赌博案【第1331号】

19.黎善文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1332号】

裁判要旨: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一般工作失误的区别在于,(1)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即行为人是否认真履职,在恪尽职守中是否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严重后果。(2)追责前提不同,即行为人违反职责的行为与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后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作用力大小。(3)政策界限不同,即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尚未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行为人履职中行为有差错,通常属于工作失误;反之,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之后,具有司法解释所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才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论处。

关于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存在其他原因,且行为人有自首情节时,量刑时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张勇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1333号】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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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建军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十佳刑辩律师、第三届盈科全国刑委会副主任、盈科全国青工委副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导师、刑事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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