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中,以合作方式向梦想公司融资的行为,属于公司业务过程中的借贷行为。双方由此产生的欠款,姚某某不存在诈骗主观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这是陈文海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经办的又一起被告人被判无罪的辩护成功案件。看着审判台下被告人和其家人相拥而泣那一幕,陈文海这位曾经的军中男儿,眼睛也湿润了。
在20年的军队政法工作生涯中,作为刑侦人员、检察官,他先后参与办理了多起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办案工作任务。因工作成绩突出,先后两次荣立三等功,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机关干部,行业内优秀公诉人,并任职为高级检察官。2003年底,陈文海选择自主择业,离开部队,成为一名专职律师,继续从事他所钟爱的法律专业工作,让自己的法律梦想进一步远航。
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近20年来,他尊重事实和法律,遵循执业纪律和职业操守,始终以对事实、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干好本职工作,用一名军人特有的果敢、执着、真诚、博爱和正义,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拥赞。2019年12月,陈文海被评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暨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一份被法庭否定的司法鉴定
2017年盛夏,一份基层村干部挪用公款的案卷材料摆到了陈文海的案头。根据案卷材料,某反贪局以涉嫌挪用公款360万元,对村报账员张某提起公诉。在指控张某犯罪的诸多证据中,最关键的证据是一张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转账支票。这张支票上的收款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迹,经侦查人员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字第5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张某书写。
接受辩护委托后,陈文海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对填写支票一事坚决予以否认,一再声称自己不曾写过这样的支票。张某还讲到,用来鉴定的样本,是张某被抓后的第一天,办案人员开车带着张某先后跑了几个派出所,多次进行疲劳讯问。当天晚上,张某在没有吃饭、连续接受审讯、身心极度疲惫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让其比照支票复印件上的字迹,连续抄写10遍,形成了后来用作鉴定的样本。
同时,陈文海在阅看司法鉴定意见时发现,本案的鉴定意见中,用来鉴定的检材和样本进行比较时,明明样本中有两个字和检材中的两个字相同,但在鉴定文书中,结论的认证部分却写到:虽然样本中没有和检材中相同的字迹可供鉴别比较,但从二者的书写习惯、笔势走向、字体的偏旁书写规律等多方面判断,仍可以认定为同一人所书写。陈文海意识到,这是鉴定机关一处明显的工作“失误”,它足以证明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先入为主,其鉴定结论缺乏足够的事实基础,也是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推翻鉴定结论的一个伏笔。
法庭上陈文海强有力的质证和辩护,像一枚枚连珠炮弹,使法庭明确了涉案笔迹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问题。法庭最终判定,不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用来认定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最关键证据终于被法庭否定,案件最终迎来了对张某有力的判决。
一位母亲的年夜饭
2021年的春节,与往年有着不一般的寂静和平淡。除夕这天下午,正在家中忙于过节的陈文海,收到了一条短信:陈律师,我儿子已经回到家中。真没有想到,今年的春节,我们祖孙三代还能够在一起吃上一顿团圆饭。我们发自内心地感谢您的辩护帮助……”
发来短信的是一位年届六旬的母亲。这一天,是她儿子涉罪被宣告缓刑后,带上妻儿回家来和她共度除夕夜晚。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9月的一天,楼下突然来了一辆警车,3-4个警察来到家中,以诈骗罪宣布将儿子刑事拘留。突如其来的变故,使这位无助的母亲一下子懵了。她多方打听,找到了陈文海律师为其儿子辩护,并一再祈求救救儿子,救救这个刚刚迎来希望的家。
作为这起案件的辩护人,陈文海在想:自己接受这样的辩护委托,某种意义上承载着这位母亲和儿子此后的全部人生寄托。既然案件本身犯罪情节轻微,那就一定要千方百计为这个儿子、为这个家庭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于是,他先是赶在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前,主动找到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并及时提出办理认罪认罚的恳切要求。经过真诚沟通,公诉机关不仅同意补办认罪认罚程序,而且提出了可以判处缓刑的较低刑罚建议。此后,陈文海又在公诉机关的协调下,主动找到被害人。一方面代表这位母亲和儿子向被害人表达歉意,表达了除全部退赔“欠款”外,更愿意给予被害人适当经济补偿的真诚态度。在和被害人的沟通中,陈文海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家庭实际困难、家庭的希望、孩子的无辜、被告人的前程等多方面陈以利害,恳请被害人给予谅解。几番真诚歉意,几番祈求告白,陈文海律师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如春风化雨,似潺潺流水,终于感化了被害人。被害人终于签下了对被告人的《谅解书》,明确建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春节前,法院对案件依法开庭审理。考虑到被告人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赃款,自愿进行补偿;考虑到被告人家中各种现实困难,特别是考虑到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谅解意见,法庭作出裁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
不让一个无罪之人蒙尘受冤
说到陈文海办理的众多刑事辩护案件,就不能不说那起被告人被关押近两年、涉案近3.7个多亿的合同诈骗案。此案,辩护工作虽异常艰难曲折,但陈文海发挥军人特有的不怕艰难、敢于碰硬的战斗精神,以“不能让一个无罪之人蒙尘受冤”的坚定信念,忠实地履行辩护职责,同样让无罪辩护工作获得了极大成功。
2014年6月起,特华集团以所购煤矿没有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Y万吨的“新储量”标准,出售煤矿存在诈骗情形为由,举报天地公司及冬波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6月,冬波等人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继而依法逮捕。
为这样一起案件辩护,不仅辩护人可能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政治压力”,就是公诉人、法官,也可能面临来自非案件因素的各种影响。对此,陈文海全然不顾,20年的军旅生涯,铸就了他正义、果敢的性格。办案中,他心里装下的只有案件事实和证据,承载的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实证据的真实,法律的公正。
不知经历了多少次的会见,翻阅了多少办案机关的补充侦查证据材料,审查起诉阶段陈文海就写出了洋洋万言的《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系统地提出了建议对全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然而,基于各种原因,他的意见并没有被公诉机关所采纳,案件如期起诉到了法院。
越是如此,陈文海越是感到案件有可辩之处。他坚定地认为,无论是从事实证据,还是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这起案件都不应当以刑事犯罪追究。他也下定了决心,一定要全力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能让冬波这样一个无罪之人蒙尘受冤!
开庭那天,陈文海作为第一被告人冬波的辩护人,首先发表辩护意见。他从煤矿交易的储量标准条件,讲到涉案《Y储量报告》不仅不符合交易标准,而且没有被实际交易所采纳,从而明确提出本案并不存在所谓诈骗的事实根据,进而开宗明义地指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犯罪。紧接着,他又从被害人在煤矿整合过程中出于保留主体资格,急于收购煤矿以扩大产能而早已决定购买,得出了被害人才是形成煤矿交易的主动方的事实结论。同时,陈文海又联系案卷中被害人一方要求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银行贷款、要求提供虚假储量的高数值报告等事实,着力论证形成本案购买煤矿事实的主动权完全在被害人一方,从而进一步论证如果被告人一方不将煤矿出售,反倒面临违约,且仍然可能被被害人进行巨额索赔。最后,陈文海紧密联系案件实际和司法实践,提出案件处理的民事诉讼渠道,并依据刑法的谦抑性原理,指出了非刑事手段处理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庭后不久,公诉机关依法撤回了对本案所有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法庭裁定同意了公诉机关的撤诉。
一场复杂艰难的诉讼,陈文海不辱使命,实现了自己绝“不让一个被告人蒙尘受冤”的誓言,也践行了自己曾经作为一名军人所立下的“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