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制度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农
受"三道红线"融资监管新规及银行贷款集中度管理"两道红线"监管要求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业主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施工单位回款日益艰难。在笔者与中建某局具有丰富经验的分公司法务负责人汪同学深入探讨后,总结归纳出以下催讨工程款的"十步法"。#建设工程款#
"十步法"大体为:协商联系函催款函律师函再谈判停工舆论、上级施压诉讼解约、退场农民工(可穿插在前九步中使用)。详见如下:
前提:打铁还需自身硬,催款措施及策略固然重要,但自身履约过硬才是根本。业主方拖欠款可能是施工总包单位没有达到工程合同上的要求,因此催款前应当先进行自我体检,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避免工期、质量反索赔,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申请付款流程发起催款。
*步协商(合作共赢)
与业主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合作共赢,非"零和博弈";深化过程结算,先认事实,再认费用。
第二步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
循序渐进,以项目名义先以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形式进行催款。
第三步催款函
(一)函件起草注意事项:
1.收发方,按照合同相对方来拟订函件,必要时抄送上级单位。
2.事由及催款金额,催款事由要明确,催款的金额要清晰,已发生工作量,欠付款均须准确。
3.要求支付的期限,明确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具体日期。
4.不支付后果,明确不支付的法律后果,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二)函件邮寄注意事项:
2.日期填写实际寄出日期,备注"需要回执"。
3.以EMS或者挂号信邮寄,保留寄件底单。
4.内件品名上写清楚函件的主题,如"关于**事宜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货款的函",在邮寄的文件半装入袋子的时候拍照,确保照片中可以看见内件内容,也能看见快递单信息。#快递单未载明邮寄物品为"催款函"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吗#
5.及时查询快递收寄状况,如:收件人不在该地址,拒收,退件妥投等,如发生退件,须保留退回的原件(不打开信封),收件信息为其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被拒收不影响"已送达"。
第四步律师函
在多次催款无效后,为了向业主方进一步施压,提高催款的威慑力#律师函有什么用#,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发函前项目需梳理和考量以下因素:
1.项目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履约情况、收支情况);2、项目现状;3.项目对现阶段发函的利弊判断;4.发函的诉求。
第五步再谈判(总部参与)
回到谈判桌,由公司总部领导与业主方领导共同商谈建立可持续回款的*机制,制定还款计划。谈判不一定在谈判桌。
可考虑的回款方案:1.债务转让;2.债务抵消;3.新债清偿;4.债务混同;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6.融资减债等。
催款理由,多考虑农民工、维稳等客观原因,少一些业主主观原因(站在业主方角度思考)。
第六步停工(经决策后停工)
利用停工给业主施压,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业主方违约行为,收集业主方违约证据。
2.停工需符合程序,并经过公司决策。
3.函来函往,停工先告知
4.已完工程保护,对停工前的已完工作量进行确认,并保护。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停工,我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并赔偿业主方损失。
第七步舆论、上级施压
1.向各类信息处理平台寻求帮助:市民热线12345;劳动监察12333;人民*网上投诉平台、行业主管*等。
3.联合合作单位、有资源的分包单位、中间人等向业主方施压。
4.业主长期拖欠我方工程款,但其另外有新项目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以由"农民工代表"向发证*反馈业主拖欠工程款,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应颁发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此外,北京、烟台等*门明确发文,如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不得办理新施工许可证。
第八步诉讼/仲裁
在前述催款方式穷尽且仍未取得成效的情况下,经审慎分析、权衡利弊可考虑采取诉讼、仲裁手段催讨工程款。
利:1.诉讼/仲裁是一种合法化的终结式的追索债务的方式,具有彻底性和强制性;2.考虑到声誉、执行、考核的压力,业主方可能会选择息事宁人,尽快化解纠纷。
弊:1.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诉讼结果难以预料,可能面临执行难;2.与业主方交恶,影响双方后续合作。
第九步解约、退场
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约定一方延期付款达到多少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
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程序,以免解除程序违法被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步农民工(可穿插在前九步中使用)
因业主方未足额付款导致农民工讨薪:《*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依据此条款向业主方催讨。#农民工讨薪#
就是对小林*好的鼓励(~~)
赣州市清理农民工工资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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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32320/2017-31249
文件编号:
分类:
生成日期:
2017-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
赣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访问量:
赣州市人民*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江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3号),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大型项目建设工程、招商引资企业、经济开发区及产业集聚区项目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各县(市、区)人民*、市*有关*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按季、半年、年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未按期收回的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各县(市、区)人民*、市*有关*要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各类企业必须实行用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花名册和用工管理台账。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或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的主体土建、消防、园林绿化等所有分包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积极探索在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3.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不得截留农民工工资卡(折)。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1.各级*门要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推广使用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2.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1.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并探索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2.严格执行《赣州市人民*关于建立民工工资监控*机制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69号)文件规定,凡是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分别一次性缴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行政主管*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继续执行赣市府发〔2005〕69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该保证金存入*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3.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新进入我市承接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执行赣市府发〔2005〕69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标准。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在我市实施了工程项目业务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可适当降低其下一项目的缴存额度,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标准的80%;经*门核实已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其下一项目的缴存额度提高至原规定标准的120%。
6.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供由*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7.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还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
8.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实行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必须同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
3.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负责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
4.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向属地人社、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城管、国资委等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监管*报告。属地各行业监管*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四)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
1.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将农民工工资管理列入合同条款,对存在违反条款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
2.建设单位(业主)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安排好资金计划,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次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时,必须书面明确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计划金额并附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核算明细表。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1.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3.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借用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监管*要依法严厉打击。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劳动用工管理缺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经*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列入不良记录、诚信"黑名单"或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赣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企业在参加赣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标时,必须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门出具的关于该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3.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各县(市、区)人民*、市*有关*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1.各县(市、区)人民*要加强基层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基层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和持续*。
2.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全市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4.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1.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3.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1.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各县(市、区)人民*、市*有关*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县(市、区)人民*要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金制度。各县(市、区)人民*要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1.各县(市、区)人民*、市*有关*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严格执行《赣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89号)文件精神,预防工程款拖欠。
3.*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1.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业主)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业主),有关*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各县(市、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并对非市属*、*及省属驻赣州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人民*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3.市*各*、*及省属驻赣州单位对本*、本系统直属用人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完善*协调机制
2.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建设、房管、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是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责成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各自领域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督促所批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将工程款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财政*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公安*负责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侦办等工作要提前介入,要依法简化程序、快速受理并书面反馈*门移送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书面反馈查处情况,及时处置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追讨农民工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国资监管*要积极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负责督办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工商*要履行市场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拖欠工资的无照经营企业,对有欠薪行为且拒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将其列入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赣州)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赣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网"予以曝光。
司法行政*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折)实名制支付,引导金融机构对*门提供的欠薪企业在贷款、融资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加大宣传力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有关*和下级人民*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行政*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财政*负责*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行政*或者其他有关*举报。
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行政*会同有关*制定。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二)当地*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行政*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行政*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行政*规定。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条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行政*和其他有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行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卡或者银行卡。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六十条*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行政*、其他有关*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直接起诉即可,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是诉讼时效,如果你中途催要过,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
证据,并没有特别的规格,能证明确实存在这笔欠款,就足够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关系着集团公司的发展大局,能更好的维护和*农民工的利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认真加强研究,坚决彻底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一、加强民工工资发放监督
二、严格执行民工工资维稳机制
公司制定印发了《城投集团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及维稳处置暂行办法》,可以很好地协调解决公司所属项目民工工资问题,防止因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事件。要严格遵照执行建立的项目工程款拔付报告机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沟通协调机制、民工涉稳应急机制,提高集团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创新民工维稳工作方式方法
四、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农民工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联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政策意识,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要教育广大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权益,防止出现非理性和过激的行为,造成不良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