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打官司索要工程款,因忽视时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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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记者倪欢欢
38岁的赵凡和51岁的张富贵同住长沙市雨花区,共同承包建筑工程。不久前,两人作为原告起诉共同分包的工程项目所属的建筑公司,索要近60万元工程款。
为保证诉讼效果,两人聘请了律师,准备了大量材料交到法院。被告方建筑公司委托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甜作为诉讼代理人。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就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定,准许赵凡和张富贵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催要工程款无果起诉
2010年2月20日,赵凡、张富贵与浏阳河大堤防洪工程2期6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一份《合丰垸浏阳河大堤土方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经理部将其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合丰村段内土方工程分包给赵凡和张富贵组织施工,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总结算款的70%,余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内全部付清。
赵凡和张富贵按照合同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2013年4月20日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经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为600万元。
接下来,项目经理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最后剩余的60万元工程款拒不支付。如今,项目已交付使用数年,赵凡和张富贵多次向项目经理部催要无果。两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项目经理部所属的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赵凡和张富贵认为,现在应该由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他俩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理由是根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因此,赵凡和张富贵起诉了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时效已过
新证也已逾期
被告方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赵凡和张富贵的诉讼请求明显已过诉讼时效。
2018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赵凡和张富贵提交了2份讨薪报告和1份律师函,用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依照法律规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结算表没盖章签字无效力
赵凡和张富贵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合丰垸防洪堤6标土方队结算表”,用以证明该案工程结算价为600万元。对此,被告方律师指出,该结算表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忽视时效最终撤诉
湖南建工公司于今年8月13日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详细阐述了该案诉讼时效已过的事实和理由。2天后,原告撤诉。
“他们忽视了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才会出现撤诉的后果,造成几十万工程款拿不到手。”对于赵凡和张富贵的遭遇,法官也表示同情和遗憾。
年关渐近,又是讨欠薪的高峰期,但一些不熟悉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却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师提醒:“要债讨薪一定要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丧失胜诉权,产生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