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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化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以下简称置换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确保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顺利如期兑付。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今年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今年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定向发行、用以置换农信社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置换贷款是指农信社认购专项票据后,以专项票据置换到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第三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改
2、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置换贷款由人民银行委托农村信用社全权处置,农村信用社要对委托期内置换贷款的资产保全负责,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法尽职进行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清收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第二章内控管理第四条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门是管理置换贷款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辖农信社置换贷款的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各农信社具体负责置换贷款的日常管理、清收盘活、资料保管等工作。对大额的置换贷款也可由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门集中统筹管理和清收处置。第五条置换贷款实行造册登记、专人管理、单设账户、监督
3、考核的管理原则。(一)信用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置换贷款管理登记册,逐户登记置换贷款的基本资料、不良贷款成因、清收措施和进度、处置收入与费用等情况。(二)各信用社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置换贷款进行跟踪管理、资产保全等工作。管理人员对所置换不良贷款负直接的管理责任。(三)各信用社要设立单独账户,具体记录处置置换贷款的各项收入及费用等账务处理内容。(四)县(市)联社要对各信用社置换贷款的保全、清收进度和处置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制定一系列的奖罚措施进行考核,以确保专项票据能按期兑付。第六条及时整理贷款档案资料,将已置换贷款的档案资料单列管理,按户建立档案资料,以备调档检查。同时必须检查各项法
6、及贷款重组等方式进行清收盘活,置换贷款原则上不能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处置。对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收置换贷款的,其有关操作按照信用社(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粤农信联发今年90号)规定执行。对于通过贷款重组方式盘活置换贷款的,农信社可通过与借款人和新的债务承接人重新签订债务确认协议或借款合同的形式进行,重组后的贷款仍在表外反映。第十一条积极拓宽清收渠道,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农信社可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及招标清收、委托清收、风险代理等各种手段对置换贷款进行清收处置,同时要做好与地方党政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充分运用地方政府给予的各种扶持政策进行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
9、社,可根据置换贷款的清收难度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十八条实行置换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问责制度。对有下列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农信社置换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置换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二)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三)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四)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置换贷款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按关于信用社(银行)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粤农信联发今年)132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