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与周某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程某某与周某、周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加强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9年5月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6~67页。

——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3年4月12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不要轻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当前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时候,认定合同无效要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提供有效的法律空间,避免因随意认定合同无效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杜万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2011年6月24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2、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有责任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附:案情简介

初进贤(男)与孔玉屏(女)系夫妻,孔玉屏于2013年10月以初进贤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6岁的婚生女初某归孔玉屏抚养,初进贤每月支付抚育费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协商自行分割完毕。

诉讼期间,初进贤表示同意孔玉屏提出的离婚和子女抚养要求,但同时提出,2012年2月,自己向马思明借款150万元,现需归还所借款项本息共计200万元,自己因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借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孔玉屏应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孔玉屏称,对于初进贤借款一事,自己一无所知。自己每月工资近万元,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身体健康,家中无特殊开销。离婚前,初进贤系公司职员,每月亦有固定收入,家庭收支每月均有结余。因家中雇有保姆,保姆对于其负责购买的家庭日用开销均详细记账。因此,初进贤所谓的借款自己既不知道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应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72~17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

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8日。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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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高院法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基本事实就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出借人对实际发生的出借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和王某都是自然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书》应自张某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张某有没有实际向王某提供借款,直接决定合同有无生效。张某主张其虽没有向王某实际支付5000万元,但因王某对自己有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66312.html
11.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未来几天我们会探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深入探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之前,我们先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其中最主要的是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也叫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https://zhuanlan.zhihu.com/p/351183321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编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经典案例 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与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纠纷经典案例 / 1. 借款是交付供影响借贷合同效力纠纷案 / 2. 附条件借贷合同纠纷案 / 3. 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纠纷案 / 4. 企业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借贷效力纠纷案 / 5. 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同纠纷案 / 二、民间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65017
13.民间借贷诉讼中“基础法律关系”的理解与运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本条规定制定背景的http://www.tiantailaw.com/CN/12371-19070.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