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2021年6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或发行人)首-1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在发行注册阶段,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终止注册决定。经查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项目的保荐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主要违规情况
(一)未完整、充分核查发行人涉及资金占用事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恒标、罗建峰通过共同控制的福州华旭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光电),以支付在建工程预付款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499.55万元。2018年1月3日,发行人子公司三明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福特科)支付给发行人在建工程承包商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京源)596.96万元,账面记载为在建工程预付款。1月4日,福建-2京源将其中515万元转至福州丰吉,福州丰吉将其中499.55万元转入华旭光电。华旭光电将转入的499.55万元记录为预收货款,但其与福州丰吉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有359.94万元实际并未执行,对华旭光电认为已经执行的139.61万元,其无法提供交易的外部物流单据。
此外,黄恒标、罗建峰还通过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向员工支付备用金占用发行人资金58万元。
保荐人未完整、充分核查发行人涉及的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表的核查结论与现场检查查明事实不符。
保荐人对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核查不到位,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发行人资金占用、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等事项经本所多轮问询,保荐人未能勤勉尽责,开展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不审-3慎,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的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2024年12月5日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30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苏永法、崔勇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苏永法,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崔勇,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1年6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在发行注册阶段,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终止注册决定。经查明,苏永法、崔勇作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恒标、罗建峰通过共同控制的福州华旭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光电),以支付在建工程预付款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499.55万元。2018年1月3日,发行人子公司三明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福特科)支付给发行人在建工程承包商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京源)596.96万元,账面记载为在建工程预付款。1月4日,福建京源将其中515万元转至福州丰吉,福州丰吉将其中499.55万元转入华旭光电。华旭光电将转入的499.55万元记录为预收货款,但其与福州丰吉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有359.94万元实际并未执行,对华旭光电认为已经执行的139.61万元,其无法提供交易的外部物流单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发行人资金占用、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等事项经本所多轮问询,保荐人未能勤勉尽责,开展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不审慎,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苏永法、崔勇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保荐代表人苏永法、崔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障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2024〕229号
关于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黄恒标,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罗建峰,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
郭少琴,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林洁,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练红英,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021年6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了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在发行注册阶段,发行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终止注册决定。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审核问询回复不真实、不准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恒标、罗建峰通过共同控制的福州华旭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光电),以支付在建工程预付款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499.55万元。2018年1月3日,发行人子公-2司三明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福特科)支付给发行人在建工程承包商福建京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京源)596.96万元,账面记载为在建工程预付款。1月4日,福建京源将其中515万元转至福州丰吉,福州丰吉将其中499.55万元转入华旭光电。华旭光电将转入的499.55万元记录为预收货款,但其与福州丰吉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有359.94万元实际并未执行,其认为已经执行的139.61万元,无法提供交易的外部物流单据。
(三)内控建设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责任人方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恒标、罗建峰为资金占用事项的主导和获益方,未能切实履行对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配合义务,导致发行人申报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负有直接责任。发行人时任董事长罗建峰、总经理郭少琴、财务总监林洁、董事会秘书练红英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黄恒标、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罗剑峰、时任总经理郭少琴、财务总监林洁、董事会秘书练红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案例分析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4年第3期。
关于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核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发行人E为从事功率半导体芯片和功率器件设计、制造和销售的企业,报告期三年研发投入占比近7%,累计研发投入总额约6000余万元,报告期末研发人员占比近14%。发行人E研发人员变动频繁、稳定性较差,报告期内调入、离职和调出的研发人员数量较多。研发活动主要通过生产线进行试制和验证,研发费用中材料投入占比超过50%。
发行人F主要从事高分子特种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报告期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比略高于6%、累计投入总额约6500万元,报告期末研发人员占比近13%。报告期最近两年发行人F新增研发人员较多,研发人员薪酬占比较高。研发活动存在使用生产线的情况,涉及生产线折旧的分摊以及研发材料的核算。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案例解析】
关于发行人E。审核中发现发行人E在研发人员认定合理性、研发项目管理机制有效性、研发工时统计准确性等方面存疑。
关于发行人F。审核中发现发行人F在研发项目管理、工时统计、研发投入归集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是研发工时统计方面,《9号指引》要求,发行人应当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准确记录员工工时。发行人F研发人员未按照参与项目的实际情况填报工时,而是以项目月度考勤表为基础核算研发工时,考勤表记录工时无底层记录供备查验证。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因IPO企业收到警示函!企业注册阶段第二轮问询现场检查发现内部不规范问题!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2.研发人员认定
(1)发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在册的160名、170名专职研发人员中,分别有18名、21名员工存在异常情况,包括已从发行人离职、专职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活动、不了解所从事研发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如研发部门统计员实际从事前台工作、西餐烹饪专业人员从事生产部门领料工作等。(2)发行人缺乏基础数据,难以准确定量测算研发人员异常对研发费用的影响。(3)发行人存在研发固定资产与生产固定资产混同的情形,包括研发固定资产台账中的三台精磨机及一台抛光机实际由生产部门使用,研发固定资产中的喷漆废气净化装置、中央冷水机组等实际为生产车间整体提供服务的辅助设备。(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非研发人员进行研发领料活动,非研发人员领用的材料是否用于研发项目无法追溯。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最新!证监会发布:IPO新指引,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明确11项核查要求
2023年11月24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证监会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以下简称《适用指引9号》),在沪深交易所各板块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适用指引9号》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研发人员的认定,规定了研发人员定义、主要范围、非全时研发人员认定、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研发投入认定,规定了研发投入计算口径,以及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共用资源费用、国拨研发项目支出、受托研发支出等计入研发投入的要求;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等规则,规定了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指标要求或披露要求。为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研发人员认定
1.关于非全时研发人员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2.从事定制化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受托研发服务(以下简称受托研发)的人员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除有充分证据表明履约过程中形成发行人能够控制的并预期能给发行人带来收益的研发成果外,原则上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3.关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
二、研发投入认定
1.研发人员职工薪酬
2.共用资源费用
3.承担由国家或指定方拨付款项的研发项目(以下简称国拨研发项目)支出
发行人承担国拨研发项目的,发行人应结合项目目的和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等,判断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准确核算发行人的研发支出金额。
发行人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如发行人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在计算研发投入指标时,可以按照总额法做相应调整。
4.受托研发支出
5.委外研发
6.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四、核查要求
(1)研发活动认定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并得到有效执行;
(6)报告期内研发支出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严格按照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是否按照研发制度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等;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支出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10)发行人开展受托研发业务的,是否存在将受托研发人员或支出认定为发行人研发人员或研发投入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二)发行人律师应对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对发行人存在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情形的,还应对该等人员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研发人员尤其是非全时研发人员认定口径;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学历分布情况;
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披露研发投入的计算口径;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的金额、明细构成(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直接材料、资产摊销、委外研发等);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起草说明.pdf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
起草说明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2024年第3期(总第22期)
审核概况2
政策快讯3
监管扫描10
自律监管实施概况10
监管案例通报10
现场督导情况11
发行承销监管11
问题解答12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中介机构核查要求12
兼职技术顾问能否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13
再融资募投项目产品自用的效益测算要求14
案例分析16
关于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核查的案例分析16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Email:shzx@sse.com.cn
编者按
为持续加强上交所主板和科创板建设,便于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发行上市审核监管工作动态,进一步提升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更好地做好发行上市申报工作,本所定期发布《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供保荐机构工作中参考。
如有任何疑问或完善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本所联系,Email:shzx@sse.com.cn。
审核概况
一、IPO审核概况
2024年3-4月,主板共注册生效4家,终止14家。
2024年3-4月,科创板共注册生效2家,终止11家。
二、发行承销概况
2024年3-4月,主板共首发上市2家,总募资额24.93亿元。
2024年3-4月,科创板共首发上市2家,总募资额10.73亿元。
三、再融资审核概况
2024年3-4月,主板共受理4家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均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议通过2家,注册生效3家,终止12家。
2024年3-4月,科创板共受理4家企业的再融资申请,其中3家为非公开发行股票,1家为公开发行可转债;审议通过1家,注册生效1家,终止1家。
四、并购重组审核概况
2024年3-4月,主板共召开重组委会议1次,审议通过1家,注册生效1家,终止2家。
政策快讯
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
二、《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发布
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制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融资“绿色通道”。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健全“绿色通道”机制,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境外上市,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和实施程序。三是加强债券市场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四是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
三、《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修订发布
2024年4月30日,证监会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指引》第一条第一项“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第三项“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第四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二是将第二条第五项“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调整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修订发布
2024年4月30日,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清单》附件所列抽查事项第1项“首发企业检查”的抽查比例由“随机抽签的比例为5%”修改为“随机抽签的比例为20%”。
二是对《清单》附件所列抽查事项第1项“首发企业检查”的抽查依据进行修改。
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发布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发布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修订发布
八、《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发布
2024年4月30日,本所修订发布《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强化衡量科研投入、科研成果和成长性的关键指标。将“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例外条款中“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同步增加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的要求。二是聚焦促进科技创新需要,压实保荐机构推荐责任。要求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立足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推荐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转化运用能力突出,行业地位突出或者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硬科技”企业申报科创板。
九、《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修订发布
2024年4月30日,本所修订发布《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对口碑声誉、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保荐机构应当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是否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所列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发行人报告期三年内是否存在突击“清仓式”分红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纳入申报文件范围。二是明确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独立撤回申请。明确本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前,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要求撤回申请或者撤销保荐的,应当提交撤回申请文件并说明撤回理由。
十、《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修订发布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发布
2024年4月30日,本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涉及上市条件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二是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三是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升至10亿元。
监管扫描
一、自律监管实施概况
二、监管案例通报
案例1:保荐机构开展工作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发行人未如实说明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
本所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监管警示,对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签字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口头警示。
三、现场督导情况
2024年3-4月,本所共对3家科创板、1家主板首发项目的保荐业务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
四、发行承销监管
问题解答
问题1【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发行人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中介机构核查方面有何注意事项?
问题2【兼职技术顾问能否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申报企业,能否将兼职技术顾问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
一是认定的合理性。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为掌握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对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有重要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常为发行人的研发人员。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等规定,充分论证将顾问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合理性,以及兼职形式是否与其本职单位的管理制度、保密或竞业禁止(如有)等要求存在冲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慧玲、陈思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慧玲、陈思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慧玲、陈思荣执行的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存在对资金占用、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控制测试样本选取不合理、部分审计底稿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记录不全等问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8月31日
罕见!IPO企业注册阶段第二轮问询现场检查发现内部不规范问题!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1.内部控制方面
现场检查发现:
福特科成立于2002年7月19日,10年后的2012年,公司就践行冲刺A股IPO,首次IPO以失败告终。2013年3月,公司IPO被终止审查。之后在2015年,福特科在新三板挂牌。此次闯关科创板,也是公司二度向A股发起冲击。
2022-01-19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针对研发人员及费用归类准确性的核查程序,仅依靠核对名单及对发行人做问卷调查等核查程序是否充分,为应对发行人将非研发人员归类为研发人员风险的应对措施。
沙县前副县长带队IPO企业冲刺科创板!
黄恒标,男,195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78年8月至1980年8月,任宁化县教育局人事秘书;1980年9月至1981年12月,在福建省委党校宣传文化系统中青干部培训班学习;1982年1月至1984年8月,任共青团宁化县委书记;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在福建省委党校第三期培训班党政专业班学习;1986年8月至1989年10月,任宁化县翠江镇党委书记;1989年11月至1990年11月,任中共宁化县委宣传部部长;1990年12月至1998年9月,任清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98年10月至2001年11月,任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1年12月至2002年10月,任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副主任;2002年10月至2005年10月,经三明市委批准留职留薪,经商办企,先后任三明三多堂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三明惠好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08年8月,任三明市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副主任,正处级调研员;
1.关于内控不规范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研发人员比例及费用
根据招股说明书,2020年末专职研发人员为160人,占员工总数10.21%,发行人针对反馈意见回复称部分专职研发人员的岗位职责为资料整理、物料回收等。兼职研发人员包括一般兼职研发人员和兼职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兼职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工作占其全部工作的比重为24.76%、22.32%、21.57%和22.52%,报告期内月均薪酬从1,288.76元/月大幅上升至4,070元/月,薪酬增加的原因为一般兼职人员数量减少。
请发行人:(1)说明将工作职责为物料回收、资料整理的人员归类为研发人员的依据是否充分、谨慎;(2)分别说明一般兼职人员和兼职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占总工作量的比例,比例较低仍然划分为研发人员的依据及必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3)分析说明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平均数量增长与研发项目数量及投入工时不完全匹配的合理性;(4)量化分析兼职研发人员月均薪酬大幅增长的原因,一般兼职研发人员数量减少原因。
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98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98次审议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二)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一)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投入具体项目使用比例较低的原因;(2)本次募集阿拉丁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建设及配套项目与前次募集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项目的关系,新建研发中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张江项目前期投入后期置换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募投所述人均研发面积的合理性;(3)本次募集项目的科创属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无。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发行人名称: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7月19日
注册资本:7,69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建峰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二期7号路8号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罗建峰、黄恒标
行业分类:C41其他制造业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股票代码:833682.OC)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专业从事精密光学元组件、精密光学镜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光学解决方案。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精密光学平面元件、精密光学透镜、精密光学组件等精密光学元组件,高清视频监控镜头、智能交通ITS镜头、机器视觉镜头、车载镜头、智能识别镜头、红外镜头、紫外镜头、星光级超高清高速摄像镜头、防/耐辐射特种镜头等精密光学镜头,广泛应用于智慧城市、智能交通、半导体检测、光电仪器、智能制造、机器视觉、生物医疗、汽车安全与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汽车激光雷达以及工业激光、5G光通信、航空航天、生物识别、AR/VR等高端光学应用领域。公司的精密光学元组件产品以定制化产品为主,公司的精密光学镜头产品以非定制化产品为主。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各类专利86项,其中发明专利19项,并取得了12项软件著作权。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拥有各类专利103项,其中发明专利20项,并取得了16项软件著作权。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规定
(一)发行人所属行业符合科创板推荐行业范围
公司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发行人定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1、2018年至2020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3,069.23万元、3,268.11万元和3,063.41万元,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合计9,400.75万元,累计超过6,0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00%、7.77%和7.97%,均超过5%。公司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研发人员为202人,占当年员工总数1,567人的12.89%,比例超过10%。公司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二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取得发明专利19项,全部为原始取得,其中16项在报告期内通过产品销售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4、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38,456.33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8,080.57万元,超过3亿元,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
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罗建峰、黄恒标,认定依据和理由如下:
1、罗建峰和黄恒标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共同通过华旭光电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罗建峰和黄恒标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5%,远高于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罗建峰直接持有公司4.81%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黄恒标直接持有4.98%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罗建峰和黄恒标系华旭光电的实际控制人,华旭光电占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5.07%。罗建峰和黄恒标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5%。
此外,除罗建峰和黄恒标合计控制公司24.85%股份、林昌福和李丽夫妇持有公司5.40%股份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罗建峰与黄恒标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自双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来一直显著高于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2、自2014年5月29日以来,罗建峰和黄恒标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罗建峰和黄恒标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
报告期内罗建峰和黄恒标均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罗建峰和黄恒标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罗建峰和黄恒标所持股份能够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营决策等具有决定作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如下:
罗建峰,男,中国国籍,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50427197904******,住所为福建省沙县凤岗城西南路****。
罗建峰,男,1979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EMBA硕士。2000年8月至今,任福建省沙县宏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02年9月至今任沙县宏盛董事兼总经理;2003年4月至今,任沙县五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11月至今任福建宏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9月至今,任华旭光电董事;2009年12月至今,任福特科董事;2011年9月至今,任福建五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1月至今,任沙县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华旭光电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1月至今,任福建省沙县官蟹航运枢纽开发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福特科董事长、2020年8月至今任福建易视执行董事。
黄恒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50423195409******,住所为福建省沙县府东路****。
问题4、关于实控人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罗建峰、黄恒标,2014年以来,二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并通过华旭光电合计控制公司24.85%股份,存在实控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2019年,黄恒标辞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两位实际控制人目前并未兼任管理岗位,仅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实际控制人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及《一致行动协议》执行情况,二人共同控制的方式及分工,黄恒标辞任公司总经理的原因,在实控人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能否实现有效控制,实控人的认定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关于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招股说明书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董监高变动人数超过一半,包括更换董事长、总经理,两名董事、副总经理辞任及两次监事变动。此外,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核心技术人员黄木旺曾因个人原因离职,2019年9月重新入职公司并担任总工程师;(2)副董事长陆晖兼任信裕担保董事及总经理,该公司为经营异常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陆晖将其持有信裕担保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林经师后即完全退出信裕担保的日常经营活动,未变更陆晖职务的工商备案登记信息系因办事人员的疏忽。
实控人黄恒标占资2300万
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恒标及公司大股东华旭光电曾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股东黄恒标及华旭光电通过支付供应商采购款的方式,于2018年初占用公司资金1,091.77万元,2018年度占用公司资金874.39万元,上述款项已在2018年12月31日前陆续偿还。公司股东黄恒标通过支付员工备用金的方式,于2018年度占用公司资金149.00万元,2019年度占用公司资金185.80万元,上述款项均已在资金占用当年偿还。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方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说明公告》,对上述关联资金占用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补充披露。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防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