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问题及辩护要点刑法犯罪营业执照

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句话可以自由组合出很多罪名,就是说伪造,变造,买卖和公文证件印章是可以自由组合变成罪名的。除了刑法有规定,治安处罚法对此也有规定,也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一种行为,那么,在刑法与治安处罚法的衔接上,就存在一个问题,到什么程度的行为,应该用刑法去追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什么程度不应该入罪,而仅给予治安处罚,这里就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其实这里存在一个模糊地带。各个地方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一致,也并没有全国性的明确的立案追究的标准,各省倒是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的地方的指导意见,比如有的省是以份数来划线的,严格的一份就入罪,而上海的要求三件以上或者一件以上有其他严重情形的,不是浙江省规定伪造公文实践以上印章五枚以上的算情节严重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算情节严重。总之,关于这个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统一的界定。从法律上来说,这个罪是行为犯,只要干了就够罪,但是刑法中同时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入罪。

那么,关于哪些属于公文,哪些是证件,哪些属于印章啊?其实也有些模糊地带。比如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签图章,有时也可以被视为本罪所称的印章。

刑法当中啊,还有很多其他罪名,与本罪名的存在竞合的情况,但是呢在量刑上的并不太一样,这个给辩护其实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比如类似罪名有: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案公文/证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是否属于其他罪名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人民警察车辆号牌。涉案印章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印章,还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还有一个辩护的点,就是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一般认为情节严重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多次大量伪造证件,二是伪造重要国家证件,三是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四是给国家名誉造成损害的,五是有恶劣动机的,如为报复陷害等。情节一般,应在三年以下处罚。

鉴于当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尚未作明确的规定,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基于“罪刑法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原则,建议法庭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指控意见不予采信。

参考案例一:

德州一男子用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分别注册4家公司,并在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后,将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打包卖给他人,获利近3万元。近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杨某非法出售自己名下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等牟利,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初,被告人杨某在网上了解到一笔“划算买卖”,买卖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可以赚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杨某办理了新的手机号码,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刻制了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并到银行开办了对公账户。随后,他将这些材料连同手机卡一并卖给了宁某某(另案处理),不久便收到了2000元的转账。

尝到甜头的杨某想得到更多钱,便想方设法注册更多的空头公司,虽然了解到这样可能会触犯法律,其还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分别以玩具店、鞋店、乐器店的名义在烟台、德州等多市区又注册了3个公司,办理了3套公司材料予以买卖,对方承诺每套材料给其2万元。2021年12月,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了该犯罪线索,将杨某抓获归案。截至案发,被告人杨某共注册了4家公司,除第一笔非法获利2000元到位外,剩余款项尚未到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杨某先后多次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等,并对外售卖牟利,其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参考案例二:

杨女士为谋取个人利益,在北京多地通过与他人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过户小客车指标,并从中获利36000元。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判决杨女士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6000元。

2019年,在表哥王某的介绍下,杨女士认识了陈某,陈某告诉杨女士可以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帮助没有京牌指标的人办理过户,从中获利,杨女士一听这无本就能赚钱的买卖便动了心。

2019年6月至7月间,杨女士通过与李某结婚、离婚的方式将李某名下的小客车变更到自己名下,期间在北京车管所完成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行驶证的变更。后又通过与曹某结婚、离婚的方式将已变更到自己名下的小客车过户到曹某名下,期间在北京车管所完成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行驶证的变更。这一单生意,杨女士非法获利10000元。

尝到了甜头的杨女士,在此后的一年间,又分别与8名陌生男子结婚、离婚,共转移京牌小客车指标3个,从中获利26000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女士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最终,结合杨女士犯罪事实、情节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北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通知书》系国家机关公文,杨女士通过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将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指标申请。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北京运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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