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与被告谷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其因家庭原因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2020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谷某借韦某6万元钱(平安普惠)贷款,贷款条款谷某同意,达成协议。尽快还款。”。2020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谷某借韦某民生银行14万元,中国银行49998.5元,建设银行1万元,平安普惠6万元,苏宁金融(任性贷)12400,京东金融7877.43元,微粒贷52000元,借呗14000+1300=15300元,花呗4051+18831147=22347元。谷某今借呗借2500元,正分12期,每期还220多,2020年月16日。谷某借京东金融700元,一个月还700.35元。2020年8月23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谷某借韦某1700元,钱在这月23日还清。”。2020年10月日,被告一、被告二(二人系夫妻)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平安普惠出账单多少都由我们还清。”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10437.05元及利息;2.被告焦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谷某主张其共还款281868.21元,并称原告把我还款都列在了我借款的里面,韦某把银行的钱已经换上了,我借款不超过20万了,原告把一些利息、罚息等都加在了我身上。平安普惠的利息我也都还了。这事和焦某一点关系没有,是因为原告夫妻到我家找焦某签字,焦某就签了,但借钱是我借的,每月都是我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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