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日前已正式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就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明确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要求。法制环境建设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执法体系,任重而道远。同时,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是否发达,能否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加快发展,上海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能否适应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步伐。提升律师金融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同步提高金融业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服务的重视,是法律服务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
首先,提高金融法律服务水平,从诉讼代理开始,律师还需注重业务、更新知识、积累经验。
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防范经营风险是其工作重心,而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寻求法律服务。在我国金融业和律师业整体发展水平均较低的情况下,目前律师为金融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限于代理诉讼和仲裁。金融机构主要是各家银行忙于通过诉讼清收不良资产,对律师的使用、认识和评价也都局限于此。我国司法环境的不尽人意,使得银行在选择律师时,较少以律师的业务能力为标准,也使得律师难以注重自己业务水平的提高。
上述国务院的意见中提到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纠纷审理、仲裁机制,探索建立上海金融专业法庭、仲裁机构。与此相对应,就需要培养一批精通法律、了解金融、擅长诉讼、经验丰富的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金融纠纷的处理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有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实现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树立我国司法的正面形象,为金融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软环境。
其次,借鉴国际金融法律服务的成功经验,打造专业化、规模化的金融法律服务团队,提升金融法律服务的层次。
一个有趣的现象,现在世界上排名前列的国际金融中心,如纽约、伦敦、香港等,无一不是金融法律服务业相当发达、法制完备的城市,并因此催生了以金融法律服务为主业的世界知名的律师事务所。
目前上海的律师业,事务所规模小、律师缺乏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的情况,虽已较以前得到很大改善,但与国际同行相比,从未来国际金融中心的需求来看,差距仍然巨大。
就金融法律服务而言,跳出传统诉讼代理的小天地,为金融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贴身法律服务是大势所趋。法律服务内容从事后单一的纠纷处理,改变为事前的法律风险分析和法律方案策划,事中的方案实施跟踪以及为此所进行的协商、法律文本的准备、风险控制,事后的总结等。法律服务的类型更需跟进金融服务的各个领域,金融业的新业务领域,就是律师法律服务的新市场。法律服务的模式也需因应金融业的发展而及时调整,主动服务,送法上门,各种灵活多变的服务模式,将会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金融主体的需要。
再次,政府应重视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主导金融中心法律服务环境建设。
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律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政府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面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一难得的契机,提高上海律师金融法律服务水平,不仅可与上海金融业的发展良性互动、共同繁荣,还可借机形成国内最发达的能与国际同行抗衡的法律服务业。
上海律师业的发展需要由政府主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并作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一国家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予以通盘考虑。比如,比照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设置,政府成立上海市法律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联系、协调、解决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政府应加强对法律服务业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的探索。政府还应放宽人才引进政策,建立上海法律服务人才高地;改革法律服务业目前的税收征收方案,探索符合法律服务业特点的统一的税收征收办法;推动政府法律服务采购。
此外,提高金融业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服务的重视,才能真正做到金融业和法律服务业的共生共荣。
金融业的法律需求是与生俱来的,资本逐利决定了高风险的存在,重视和防范风险关系到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重视风险,就必定重视法律服务,金融业的发展就有了稳健的基础;忽视风险,见利忘“法”,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重视法律服务,需要金融机构进行制度创新。金融机构的法律需求,一般通过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来实现。但大部分金融机构即使内设法律专业人员或法律部门,由于人员或部门的层级较低,难以实现从法律角度对整个机构进行内控的目的,法律工作也难以有效开展。近几年开始在大中型国有企业试行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必要在金融机构推行,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应仅次于总经理,负责整个机构法律业务的协调。
外聘律师的做法更有改进的必要。目前成熟的法律服务制度,如常年法律顾问制度未能在金融业得到真正实行,很少有国内的金融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一对一”法律服务合作关系,金融机构通常将其法律服务需求主要是诉讼业务,交给几家甚至几十家律师事务所去承担,其后果是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律师也难以对金融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整体把握和防范。(作者单位: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