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常青园二区14号楼6单元301室
身份证号:120101195106131554
手机:1581117756001088496972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黄进
案由:名誉权侵权
一、诉讼请求: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失,具体措施包括:
1.被告公开纠正贬损原告名誉的不实之词。
2.被告消除所谓“停职反省公告”、校方有关“停职反省”原因的解释,对原告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向原告公开道歉。
3.被告赔偿持续9年侵害原告名誉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4.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5.
二、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于2008年4月收到匿名举报,称: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金仁淑的著作《21世纪中国人力资源竞争战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有严重抄袭。作为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原告按照程序,将匿名举报证据呈递中国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秘书处核实(以后又组织专家再次核实)、认定:金仁淑全书18万字,其中10万字整篇抄袭大连税务局处长王德君的博士论文,7100字抄自其他十几篇论文,全书60%以上为抄袭。校长兼学术委员会主席徐显明态度鲜明,坚决依法处理。要求原告提交“转呈报告”,将有关材料转呈副校长兼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张保生。此后,一轮又一轮会议、一次又一次调查,经反复审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金仁淑抄袭,建议校方进行处理。
(二)中国政法大学前任校党委书记石亚军,从一开始就竭力阻挠对金仁淑抄袭的认定;在校学术委员会认定金仁淑抄袭,石亚军已无法阻止处理抄袭之后,又提出“捆绑处理”方案:原告和金仁淑一起处理。
石亚军作为校党委书记,掌握干部任命权,并直接分管非法学类学科建设,金仁淑是石亚军重点培养的“无党派、少数民族、女性、知识分子”。石亚军连续三年三次推荐金仁淑参评“教育部跨世纪人才”,由于成果不足,第三次才评上。刚刚评上,2008年4月金仁淑抄袭就被揭露,石亚军认为举报金仁淑挑战了他的权力,并保护金仁淑,掩盖自己用人失察的错误,蓄意报复杨帆,提出了将杨帆和金仁淑一锅端的“捆绑处理”方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6月18日,徐显明校长主持“校学术委
员会主席会议”,参会校领导、学术委员、终身教授逐一表态,都认定金仁淑严重抄袭。石亚军最后一个发言,说:“原告同意大家意见”。金仁淑的严重抄袭,此时已定性。
2.金仁淑误认杨帆为举报者,竭力进行报复并保护
金仁淑渲染杨帆“举报动机不纯”,在校内迷惑了许多人。
给石亚军提供了“捆绑处理”的机会,扩大矛盾,混淆是非,拖延处理金仁淑,待机解脱金仁淑是真正的目的。
32008年6月21日,石亚军、副校长张宝生,高浣月
找原告和金仁淑进行“调解”,把抄袭和反抄袭的矛盾歪曲为“团结问题”,一起批判,对原告威胁利诱软硬兼施,要求原告撤回对金仁淑的“转呈报告”,转为“内部处理”,谈
话长达6个小时。由于金仁淑不肯配合,调解没有成功。金仁淑仰仗石亚军势力为后台,坚决不承认抄袭的错误,对抗学术审查,还要把原告置于死地,其态度之猖狂,可想而知。
4在金仁淑拒绝内部处理以后,石亚军设计的捆绑处
理即有计划地开始。人事处宣布,自6月份起即停止杨帆和金仁淑的教授评比程序,停止讲课,9月份停止招收博士。没有调查和定论就先停职停课,是损害原告基本权利的。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2008年8月和10月,先后两次对杨帆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以及金仁淑提供的100多页材料,是否有抄袭行为,进行投票,这是违反程序的。
教育部和政法大学都明文规定,对于抄袭剽窃的揭发,必须先由学术委员会办公机构(或邀请专家)进行初审,核实无误以后,才能正式进入学术委员会的审查程序。
目的之二是,绝对不让杨帆轻易走出被审查状态,以便和金仁淑一起处分或者解脱。
(三)在诬告杨帆抄袭失败,是非对错一目了然的情况下,石亚军继续“捆绑处理”,给原告加上新的莫须有罪名。
1.2008年11月8日,被告(校方)公开宣布:原告和金仁淑一起,停职反省两个星期,在《法大新闻网》公布。
2.2008年10月13日,校方发言人公开指责原告:反对抄袭“动机不纯”,学校要调查有没有个人利益。
3.2008年11月22日人事处对原告发出书面通知:“学校决定自今日起正式启动对你的问题的处理程序,你的停职状态继续。”书面通知之后9年,校方没有宣布结束原告的“停职状态”,以致校内许多人认为原告是一名“停职留用”的教师,原告长期遭到歧视、排挤和打击。
原告于2016年退休之前,曾要求被告公布调查结果、澄清问题,遭到被告无理拒绝。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令被告依法承担侵害原告名誉之民事责任。
原告姓名:杨帆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院学术委员会前任主席
2017年11月1日
原告证据材料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种类
证明对象
1
2008年10月8日,11日,被告对原告宣布“停职反省”
录音
被告将杨帆和被举报人金仁淑进行一锅端的“捆绑处理”。宣布决定并进行的解释
2
2008年10月8日,被告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书证
被告公布了原告的“停职反省”决定,引起了极大的社会批评
3
被告对原告加以莫须有罪名:动机不纯,师德问题,称处分是为了让原告和抄袭者一起冷静下来
4
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事处向原告发出继续停职进入程序通知
被告对原告继续进行无限期停职反省,并“进入程序”,准备给予更严厉处分
5
人事处“继续停职,进入程序”通知在网上传播
继续停职的通知内容在社会上广泛流传至今
证据1.校方宣布对原告“停职反省”处分的录音
2008年10月8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高浣月,人事处长吴萍,加校办秘书三人到原告家宣布学校决定:
1.宣布原告和金仁淑一起停职反省两周,停止讲课和其他
一切工作。原告问:“我有什么错误?”
高浣月说:“你有什么问题,难道你不知道吗?”
2.高浣月宣布:“要看你的检查态度决定处分。可能的处分包括:停止讲课,教授降级,行政处分,限期调离等。”
3.高浣月警告原告:在停职反省期间,不准找领导,不准上网,不准接受记者采访。
证据1(原告提供录音和录音的文字整理)
2008年8月13日
高浣月,吴萍,校办秘书
三人到杨帆家宣布停职反省
(杨帆根据录音整理)
(1)对杨帆和金仁淑停职检查,两周之内检查问题。反省以下问题:
第一,对学校带来的损害
第二,违反师德
第三,违反学术规范
第四,违反公共道德
(2)所有课程都要停下来,学校也通知了院里。
(3)不得再发表任何与之有关的言论。
(4)两周之内根据个人悔过的态度,和悔过的措施,将来可能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降低学术职务
第二,停止博导
第三,职务降级
第四.限期调离
第五,除名
这是校长办公会的决定。
我还要说一下,以前反反复复谈过许多次了,给过许多次机会,你们不听,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的,这两周可以静下来,要深刻检讨反思。
杨帆:除了金仁淑问题以外,还有什么事情?
高浣月:所有有关联的事情。
杨帆:包括杨帆门的事情吗?
高浣月:也应该包括,自己把握。
杨帆:杨帆门的事情已经谈过了,和你谈了三个小时。有什么具体问题。学术规范我没有问题。
你们应该提出来,要我检查什么具体问题?
杨帆:我有什么具体问题?比如学术规范,我没有任何问题。学风建设委员会已经做了结论,我还要检查什么?
高浣月:有些问题不是学术规范的问题,您智商那么高,,自己应该能够有一个梳理。
杨帆:你不能只提原则,要提出具体我有什么问题?
高浣月:你自己去认识,肯定是有问题,否则为什么要你停职反省?这两周你自己应有认识。肯定有问题,办公会是要求你全面的,从历史角度检讨。
杨帆:学风建设委员会已经投了票,我没有问题。
高浣月:办公会不是指具体问题,是从历史角度看的。
杨帆:提的问题很大,很厉害。要提出具体有什么问题。
高浣月:办公会只是提出了原则。我们原封不动转达。
杨帆:原则可针对每一个人。是不是大家都要停职反省?办公会不可能不讨论具体问题,就让我停职检查原则问题。金仁淑不是我揭发的。
高浣月:这四方面问题,你们都是存在的。有的这方面突出一些,有的那方面突出一些。这些事都摆在大家面前了。
杨帆:那你为什么不能摆在我面前啊!你们应该提出具体的问题呀?你让我检查什么啊?
杨帆:是你们让我停职反省,当然我要问你了。
高浣月:你自己最清楚,说了哪些话,做了哪些事,你自己最清楚。学校不能老给你们机会,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一定好好自己检讨,不要什么事都推到别人身上。
杨帆:我不能凭空承认自己没有干的事情。
高浣月:(不听)不说了,我们就是来传达的。
杨帆:反正我说了也没有用。你们要核实,我没有做的事情你们不能单方面认定。
高浣月:你们要为学校的声誉损失负责。我们很痛心,为政法大学痛心,政法大学建校56年,声誉在社会上从来没有受到这么大的损害。
杨帆:我比你们还痛心。这是金仁淑抄袭造成的。
高浣月:你应该认识自己的错误。我们一直是以非常善意的态度,耐心的工作,要平息事态。
杨帆:我干什么了?金仁淑上网骂人,我没有骂。
高浣月:我们不说了。网上但凡出现什么事情,就是你干的。你就不要解释了。
杨帆:这是诬陷。你们不让我解释不行。
高浣月:全体校领导都在,非常慎重。全体校领导都在。全社会都看到了政法大学因为这些事名誉扫地。对学校的伤害50年来没有。
杨帆:金仁淑对学校带来的伤害,包括你们的用人错误,不能迁怒于我。真正的问题是金仁淑抄袭了,你们错误用人,不看品德,只看死条件,破格提拔造成的。这才激怒了去年在,揭发于她。我反对破格提拔金仁淑,有什么错?是你们不承认自己用人错误,所以要迁怒于我。说我动机不纯。
我只能实事求是,我不能承认我没有做的事情,校领导应该非常清楚。我的贡献我也要实事求是。
高浣月:(根本不听杨帆的任何解释)人才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杨帆:我58岁的人,很忠于组织。你们要我承认什么问题,要给我指出来,不能让我自己去说,这是文革式的逼供信。你们是不是怀疑,我策划操纵这件事?
高浣月:(一律不回答)都不用解释,我们也不听。
证据2:2008年10月8日,被告校长办公会议有关处分原告的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网,正式公布如下消息: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2008-10-1016:31:36
2008年10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在昌平校区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校长徐显明主持,党委书记石亚军,副校长马抗美、朱勇、张桂琳、张柳华、张保生、马怀德、高浣月,党委副书记冯世勇、李书灵,校长助理陆炬、王卫国、李树忠,学校办公室主任王立勇、监察处处长范分社、宣传部部长刘长敏出席会议,校教代会代表翟校义、青年教授代表王成栋列席会议。”
其中第四条:“会议对商学院两位教师作出了停职检查、听候处理的决定”。
虽然“反省决定”没指名道姓,实际上自3月份金仁淑抄袭被揭发,7个月以来,此事早已在全社会广泛传播,大家都知道“两名教授”指的是杨帆和金仁淑。
(原告于2017年8月抓频)
证据3:2008年10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长,校新闻发言人刘长敏答《京华时报》记者问:
“金仁淑的停职与涉嫌剽窃有关,杨帆不存在剽窃问题,但他的举报动机,师德,以及举报动机是否掺杂着个人利益,尚待学校进一步调查。所以,学校对两人均进行了停职处理,目的是希望他们都冷静下来,反思自己的行为。”
刘长敏说,杨帆和金仁淑都是学校请进来的人才,学校非常重视他们。两人的纠纷已经不是停留在学校的范围内,对学校的声誉造成影响。学校今后要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上述言论至今仍在网上广泛存在。
(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
证据4:校人事处有关继续“停职”的通知原件
“杨帆教授:昨晚上学校收到了你的书面材料,学校决定自今日起正式启动对你的问题的处理程序,你的停职状态继续。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盖章)”。
2008年10月22日
(原告保存原件,提供复印件)
证据5:人事处的“继续停职,进入程序”的通知书,内容在社会上广泛流传,至今仍在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