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十年修得柯景腾,百年修得王小贱,千年修得李大仁,万年修得陆励成,亿年修得何以琛。”最近播得火热的电视剧《何以笙箫默》,剧中的何以琛律师打败了众多的言情剧男主角,是很多女性心中的“男神”。何以琛不仅一往情深,还事业有成,虽然是无父无母的孤儿,却能凭借四年的法律学习,就在短短数年间成长为某律所的合伙人,不仅“高富帅”三要素全都占齐,还年轻有为。那么何以琛是不是个很专业的律师呢?小编将剧中的法律问题整理出来,向现实生活中从业多年的三位律所合伙人进行了咨询,各位律师逐一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原来何律师也犯了不少小错误。
剧情一:
女主角赵默笙在美国与商人应晖“结婚”,俩人结婚的目的是要合法收养一名男孩。俩人签订了婚前协议,分别放弃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注册成为夫妻。数年后,俩人协议离婚。但因应晖对赵默笙心生爱慕,不想离婚。赵默笙向法院递交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拿到了应晖伪造的离婚的判决。同时,应晖单方面决定不向法院递交离婚协议,并不予签字。以为自己已经单身的赵默笙回到国内,与初恋情人男主角何以琛登记结婚。应晖回国后,认为自己与默笙的婚姻关系存续,何以琛是第三者。何以琛对此展开调查。在和赵默笙度蜜月时,以琛心中默默想:“你重婚了,你知道吗。”
赵默笙算不算“重婚”杨晓林律师:算
所以即使美国法院判决应晖和赵默笙离婚,这起案件的判决书依然需要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尽管美国与我国尚未签订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议也未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离婚”解除身份关系这一项都是无条件承认,除非是有没有合法送达等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损害了作为被告的中国公民方的利益。
赵默笙一不满足具有美国法律承认的真实有效的离婚判决,二没有经过中国法律对美国离婚判决效力的认定,因而赵默笙在法律上并没有离婚。
综上所述,赵默笙在美国已缔结婚姻,其效力被我国所承认,但在没有解除情况下又与何以琛结婚,构成重婚。
剧情二:,
剧情:赵默笙在美国的丈夫应晖主动找到何以琛,告知他赵默笙和他仍是夫妻。何以琛问赵默笙:“有没有因为结婚的事去过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赵默笙说,“没有,为什么要去总领事馆?”。
在国外结婚要进行去总领事馆确认吗?杨晓林:不是必须程序
杨晓林律师说,何以琛多虑了。根据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在外国领取的结婚证只要不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在国内是有效的。“公证、认证等程序都不影响结婚的效力。”
剧情三:
剧情:赵默笙的同事文敏要离婚。但其夫有赌债,要求文敏偿还赌债后才肯离婚。文敏和其丈夫在结婚前,因丈夫的父母不同意,而签订婚前协议,从结婚开始,两人的经济独立。而且婚前协议中,专门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赌债不算共同债务。文敏聘请了何以琛做他的代理人,何以琛说,夫妻的婚前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而且赌债常常以“货款”“贷款”“工程款”等形式签订欠条,要想证明是赌债,非常困难。后来,文敏发现,其丈夫的欠条果然写的是“贷款”。
文敏是否需要还“赌债”?杨晓林律师:赌债都不用还
杨晓林律师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所达成的约定,只要内容合法就有法律效力。像文敏这种情况,夫妻对财产有了约定,一方对外的债务,如果债主知道夫妻有约定,就应该是个人债务,如果债主不知道夫妻有约定,该协议对债主没有约束力,债主可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配偶一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使配偶代为清偿债务,也可以再凭双方的约定向对方追偿。
而赌债的情况比较特殊。赌博本属违法行为,赌债不是有效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剧情四:
剧情:赵默笙是一个摄影师,曾经就职于美国的杂志社,并且获奖。应晖私下收集了她的个人作品,包括一部分职务作品,要给她办个人摄影展。何以琛得知后,要求赵默笙签署了“维权代理协议”,并向应晖发了律师函,要求停办摄影展,称该摄影展侵权。
应晖为赵默笙举办影展侵权吗?赵虎律师:难说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认为,因为剧情对此案的细节交代不清楚,需要做出各种假设。
第一,假设应晖“私下收集”的方式是通过购买、获赠等途径获得的照片,那么应晖有权利举办摄影展,因为应晖已经取得了这些照片的所有权,虽然说展览权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但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影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却转移给原件的所有人。这种情况下,要求停办摄影展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假设应晖“私下收集”的方式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收集的赵默笙留下的照片,那么这部分照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除非两个人只有另有约定,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应晖有权使用这些共有财产,包括展览。
这种情况下,要求停办摄影展也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还有更复杂的情况存在,比如赵默笙与她供职的杂志社有更为例外的约定。何以琛在让赵默笙签署委托书时,应问清楚以上的情况,还要弄明白她和应晖的实际婚姻状况。但绝大多数可能是,赵默笙不能阻止摄影展。
剧情五:
赵默笙在大学时喜欢摄影,暗恋何以琛。于是,用照相机偷拍何以琛在大学读书的照片,并冲洗出来拿给何以琛看。何以琛将照片没收,不肯还给默笙。并对赵默笙说,“你要和一个法学院的学生讨论照片的所有权问题?”赵默笙只好放弃了照片。
赵默笙拍的何以琛照片归谁?赵虎律师:赵默笙
赵虎律师认为,赵默笙拍的照片,赵默笙有著作权。赵默笙洗的照片,赵默笙有物权(所有权)。何以琛没有权利和法律依据要走照片。但是,赵默笙在使用这个照片的时候不能侵犯何以琛的肖像权,比如不能拿来盈利等。所以,剧中这个情节要么是何以琛学艺不精,要么就是何以琛在蒙人。
剧情六:
林少梅是赵默笙的大学同学,毕业后起艺名箫筱,成为当红模特。有人在论坛贴出她与猥琐男的“不雅照”,造成她名誉受损。赵默笙等人找到这些照片都是PS出来的,不是真实的。《品嘉》杂志社等媒体没有与林少梅核实,便对此进行了报道。何以琛作为其代理人与《品嘉》杂志社谈判。
林少梅遭遇“不雅照”是否被侵权?许蓉律师:被侵权
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蓉律师介绍,《何以笙箫默》中出现的林少梅“艳照门”事件,对于林少梅的名誉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中p图者和转载图片的《品嘉》杂志社都是此次名誉侵权事件的侵权主体,但是二者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加以认定。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结合本剧中出现的林少梅艳照门事件,p图者将某些网络不雅照片经过技术处理,将照片中的女人头像变成林少梅的头像,并且发布到网上,其行为已经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林少梅的评价,已经构成了对林少梅名誉权的侵害。换言之,如果这位p图者仅仅只是处理这些图片“自娱自乐”,并未将图片公布或者散布给第三人,也就对林少梅的名誉构不成侵犯。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这一案件中,林少梅既然起诉了第一家转载这些照片的《品嘉》杂志社,并且也能够证实这些照片系伪造的,那么杂志社就应当对林少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剧情七:
何以琛是“袁向何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毕业不到七年,就开着宝马,住着豪宅,动辄拿七位数字的佣金。还经常与女主角有“说走就走”的旅行。
合伙人律师都是何以琛吗?许蓉律师:这只是传说
同样作为律所合伙人的许蓉律师表示,“对何以琛大律师的职业生活,我只能莞尔一笑了。先不说该剧播出后网上关于剧中何以琛各种律师说法、律师思维的吐槽,单就何以琛为了爱情不顾一切,说走就走的洒脱,就不是一般合伙人律师能比的。”
许蓉律师说,正常来说,一名出色的合伙人律师,应当有一个律师团队,但剧中袁向何律师事务所能够看到的除合伙人以外的律师一共有5名左右,而何以琛的律师团队貌似固定的只有两个人。对比何以琛动辄7位数、8位数的代理费来说,这个律师团队确实是太小了。此外,何大律师担负着如此之多的案件,却为了爱情不顾一切,说走就走,也着实让人“赞叹”,除非对于自己的律师团队很有信心,否则说走就走真的不像是律师的作风。
“像何以琛这样父母双亡,大学毕业白手起家,当律师三、四年就能够奋斗成一位律所合伙人,确实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更需要极好的机遇。所以虽然现实中的何以琛太少了,只是传说,不妨把他作为一个完美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