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富轩,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
引言:强制执行说难确实很难,但说容易也容易,容易到可以用“查人找物”四个字概括全部。甚至更精简一点,更本质一点,两个字“找物”足够。然而正是这简单的“找物”,却往往成为执行路上最大的绊脚石。多数执行难题皆因“找物”无门,最后不得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技术性结案。
不过,作为深耕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们在如何查人找物上,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更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战技巧,今天我们聚焦“律师调查令”这一利器,以最常见的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银行交易流水为例,通过10个实用技巧,探讨如何更高效地利用律师调查令,“多快好省”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文末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模板)。
文书格式标准化,向法院看齐
虽然宋体小四号字体被律师广泛应用于各类法律文件,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核心法律文书,正文一般采用仿宋四号字体。其他文书在字体、字号乃至排版上也普遍严格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这一规范不仅确保了法院的文书统一性与权威性,还深刻影响着长期接触此类文书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法院工作人员的阅读习惯与审美标准。
如同我们看待对手律师递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一样,如果与我们的格式、版式不同,我们的第一感觉一定是别扭。因此,我们律师提交给法院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也应积极参照、遵循前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在字体、行间距等格式上,向法院看齐,以提升法官的阅读舒适度与效率,最大程度减少因格式差异给法官带来的不适感。
合理断句,清晰呈现数字信息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必然包含当事人身份信息、律师的执业证号等,因此注定离不开数字,而且离不开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银行账号等较为冗长的数字序列。以银行账号为例,部分银行的银行账号通常好几个0连续出现,我们自己誊写时都不一定能够数得清一共有几个0。而执行法官及其书记员做为法院最繁忙的工作人员之一,他们每天要审阅的文书堆积如山,内容更为纷繁复杂。因此,为减轻他们的视觉负担,确保数字信息的准确无误传达,对数字信息进行合理断句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这种断句并非随心所欲,而是要遵循数字本身所蕴含的规律与逻辑。以身份证号为例,按照6-8-4的模式排列,就更符合大众的报数习惯。若强行使用4-4-4-4-2的格式,则显得格格不入,徒增解读难度。
逐字逐句核查,确保文书无笔误
法院发出的各类文书中,出现笔误最多的,一定非“律师调查令”莫属。尤其是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笔误更是五花八门。比如我们遇到过将当事人名字写错的,遇到过将律师名字写错的,或者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写错的等等。这些错误通常比较隐蔽,如果我们自身没有养成良好的检查习惯,等到被协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检查出来时,被拒绝接受调查不说,还会耽误我们的调查进程,徒增与协查单位工作人员及执行法官之间的沟通成本。
优先使用电子律师调查令
当今数字化时代,法院的传票、判决书等文件,早已完成从线下送达向电子送达的转变。律师调查令的传递方式亦应紧跟时代步伐,实现这一转变。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强烈建议在与法官沟通时,争取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律师调查令。电子送达的优势,首先体现在其赋予我们的自主权上,手机短信接收成功后,即可即时打印使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因文书遗失或延误造成的风险与不便。更为关键的是,它极大地增强了文书的灵活性与可修改性。即便是在协查单位核验的最后关头发现文书中存在任何疏漏或需调整之处,我们都可以迅速与法院取得联系,进行即时修正,并接收更新后的电子文件,无缝衔接至后续的调查工作。这一过程,彻底省去了往返法院换取新文书的繁琐,避免了重复调查的耗时与成本,使我们的工作效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调查事项“能细则细”
银行名称“能简则简”
鉴于银行营业网点的广泛分布及其命名规则体系的多样性,部分银行的网点,其名称中带有“省”、“市”等地域信息,部分则不带,二者组合情况下,名字就更为复杂多样,极易出现表述不准确的情形。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在撰写法律专业文书时,固然应当秉持追求精确的职业习惯与操守。但在处理银行名称时,我们则应适时调整策略,克制追求精确的冲动,放心大胆地采用简称来替代全称。简化的名称不仅有助于提高我们起草文件时的流畅性,也促进了法院工作效率的提升,同时简化了银行内部对名称核实的流程,实现了多方共赢。过度追求名称的完备与精确往往适得其反,反而容易导致错误与不必要的困扰。
经过不断实践与总结经验,我们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也在逐步优化。已经从最初细化至分行层级,转而采用而更通用、更简洁的银行简称,基本不再辅以地域(不论是省还是市),这样使用起来更方便。如要查询被执行人建设银行的流水,我们通常直接写“建设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试给申请书加上“附件”
律师调查令作为法院出具的一种文书,无论从各地高院的发文还是司法实践操作,均将签发权赋予各级法院。因此,如何获得法院准许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一份完备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若想获得法院准许,往往离不开详实的事实基础与充分的法律依据。遗憾的是,当前众多申请书在此部分的叙述往往流于表面,仅以“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自行调查,故申请律师调查令”等笼统表述敷衍了事,缺乏具体性和说服力。
对于常规调查事项,如房产登记详情等,前述模糊表述或许尚能勉强过关。然而,在面对复杂或非常规的调查需求,如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资金流动轨迹、不动产隐匿情况等,若事实与理由依旧空洞无物,无疑将大大增加被拒绝签发的风险。
为此,我们强烈建议,在处理此类非标事项时,务必确保事实与理由部分内容丰富、条理清晰、证据确凿。具体而言,应详细阐述为何需要调查、调查的具体目的、已尝试的调查手段及为何失败等,使法院能够清晰理解调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律师调查令应能跨省使用
对于律师调查令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等在法律层面并无明文规定,多是各地高院单独发布文件或者与公安、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文予以明确。因此,对于律师调查令能否跨省使用,尚处于法律模糊地带。司法实践中,有部分银行只接收本地法院开具的调查令,理由是其接受律师持令调查的依据是本省高院与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文件。但对于外地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因为没有相应的部门联合发文,故拒绝接受调查。
其实,考虑到律师调查令的本质是委托调查,系代表法院实施,既然法院调查、执行公务不受地域限制,理论上而言,律师受法院委托,持律师调查令调查也应不受限制才对。且另一方面,根据《律师法》第35条第2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的规定,律师的调查权也无地域限制。因此,对于接受调查单位以外地律师或外地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为由拒绝接受接受调查的,我们应做耐心沟通,必要时可将沟通情况报告给法院,以便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律师调查令不必两人同时到场
虽然对于法院、公安等部门执行公务时,要求双人共同进行,以确保执法司法过程公正与透明。但对于我们律师办理案件,则无必须两人同时在场的硬性要求。相反,法律对于律师办案的人数要求更为灵活,即“不超过两人”。以重庆为例,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如果律师调查令仅载明了一名律师,绝大多数银行是予以接受的。如果律师调查令上写明的是两个人,大多数银行的分行营业部也同样接受。只不过,对于支行网点而言,通常需要两人同时到场方可。因此,我们应在申请调查令前就应谋划好到底写一名律师还是写两名律师。
熟悉律师调查令的“负面清单”
以云贵川渝四地为例,四地虽均明确规定调查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以签发,但重庆地区增加了“律师调查令不得用于调查诉讼及仲裁卷宗”的规定。因此若调查事项可能包含或涉及上述信息,建议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以提高调查效率。
总之,律师调查令看似简单,但要想高效利用、最大程度发挥律师调查令的作用,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做细做精,唯有如此,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