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S市公安局H分局W派出所(以下简称W派出所)因不履行协助调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S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行初4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吴某提交答辩状辩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调查其受委托案件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属于调查与其承办案件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被上诉人以律师身份申请调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行政法中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对证据的认证正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