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不久,江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持调查令前往银行调取证据时遭拒。不过,这次银行给出了书面的拒绝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苏16部门联合发文保障律师取证权
“因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律师需要收集、调取自然人户籍资料、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等、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信息;自然人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股票、债权、基金有价证券账户的基础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信贷信用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调取的,可以签发调查令。”
银协“抗议”:
“公权私授”可能引发重大制度风险
这一规定出台后,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率先发出“抗议”,并专门给江苏省高院发了一份名为《江苏银行业对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函(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律师调查令属于探索性的制度创新,目前无任何法律对调查令的性质、功能、程序、惩戒机制等有明确规定。同时表示,应当谨慎控制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避免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干预,“公权私授”,尤其是对于银行账户的查询,应当格外慎重,否则可能引发重大制度风险。
意见中明确指出,单位及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我国法律对其设置了极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商业银行必须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才配合查询。否则,客户一旦投诉,银行将受到监管处罚,或者外国客户在中国的银行开立的账户,被律师持律师调查令查询,该外国客户一旦在外国对开立账户的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提起诉讼(各大银行均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考虑到外国法院对个人隐私保护极为重视,受理法院极有可能直接适用我国《商业银行法》判银行承担责任,从而引发重大法律风验。
遵循国际惯例,由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邱鹭风认为:“不是不能让律师代法院去做调查取证,但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未特别禁止的领域,都应该对有必要进行合法调查取证的律师开放,这是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涉及银行业务,尤其银行存款的律师调查,就必须遵循国际惯例,只能由司法机关自己去做,否则将损害中国银行业的信誉。”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银行业协会在向江苏省高院提出意见的同时,还给出了三条建议:一是银行账户信息应排除律师调查令的适用;二是推动全国人大对律师调查令使用立法;三是推动网络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系统的运用。据悉,目前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建立。银行业协会建议法院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该系统不仅向执行法官开通,同时向审理诉讼案件的法官开通,在符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由法官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相较而言,比签发调查令更加便捷合法。
江苏印发“调查令”试行规定
明确涉及个人隐私不予签发
重要信息外泄
或将追究律师刑责
此外,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伪造、变造调查令;将被调查人密封的调查证据私自拆封的;擅自披露、散布利用调查令获取的个人重要信息或者诉讼参与人不愿泄露的证据信息等等,法院可以决定在六个月到两年内不向其签发调查令,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